连载
2020-06-21
民主与法制 2020年47期

法官如此裁判
刑事审判要点解析·刑法总则卷
臧德胜
有些案件中,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前,先行被行政拘留。
如果行政拘留与刑事处罚针对的是同一个行为,则行政拘留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例如,故意伤害案,公安机关可能会在轻伤鉴定结果尚未出来前,先行行政拘留,然后又采取刑事拘留。二者针对的是同一个殴打他人行为,应当予以折抵。如果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直接衔接,具有连续性,中间被告人没有被释放的,可以直接从最初控制之日起计算刑期。如果行政拘留期满后,将被告人释放,过一段时间后又对其刑事拘留的,应当将刑事拘留(或者实际羁押)时间作为刑期起始日,前期行政拘留的期间用于折抵刑期,从刑期中扣除。在扣除行政拘留的期限时,要按照实际羁押的期间计算,每一个日期即一日,而不要简单地看行政拘留决定书表述的拘留几日。因为公安机关在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间时,一般不计算期间开始的当日,而是从次日开始计算。例如,行为人于2018年3月10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实际执行可能是2018年3月10日至20日,而不是至19日。这样,如果按照实际执行天数,行为人被羁押了11日,在折抵刑期时应该折抵11日而不是10日。
另一种情况是,被告人被羁押时间不连续,中间存在被取保候审等不羁押的情况。比如,某被告人于2018年3月10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3月20日被取保候审,4月20日被逮捕羁押。在确定刑期起始日期时,一般是从4月20日开始起算,将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11日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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