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IBA规则到布拉格规则:国际商事仲裁面临什么新挑战?
2020-06-21隋淑静
民主与法制 2020年47期
隋淑静
目前适用的仲裁规则是什么?
在发生商事争议的场景中,如当事人已约定以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则可依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依据其《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规则管理仲裁程序,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程序规则不得违反仲裁地的法律规定。
大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仲裁法中,对仲裁中如何提出、采纳或排除证据没有作出规定,但规定了仲裁庭对查明事实、认定证据等方面拥有裁量权。
由于国际仲裁所涉的国家和法域众多,很难形成统一、强制适用的证据规则。为解决证据规则缺失的问题,1999年国际律师协会制定了《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下称“IBA规则”),目前适用的规则是2010年修订版本。
除IBA规则外,近来引起国际仲裁界关注的另一个证据规则,是2018年12月14日由来自三十多个国家的代表组成的工作组,在捷克共和国首都布拉格通过的《关于高效进行国际仲裁程序的规则》(下称“布拉格规则”)。
IBA规则面临什么问题?
IBA规则源于英美法系的证人制度,是在广泛征求不同法域专业人士意见后总结而成,对来自不同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从事国际仲裁活动提供指引,在国际仲裁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IBA规则中规定了书证、事实证人、专家证人与检验鉴定等整套取证机制。该规则以辩论式审理为特色,强调发挥当事人双方在取证和举证中的主动性,仲裁庭有一定的裁量权,但在仲裁当事人驱动的程序中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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