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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个人数据保护框架的检视与设想

2020-06-19郭成志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报 2020年2期

郭成志

摘  要:大数据技术发展与个人数据保护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为此应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整合现行个人信息数据法律法规,协调刑法、民法、行政法三者关系,建立健全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与事后救济机制,兼修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构建以刑、民、行政法为支柱,行业自律同外部执法并行的个人数据保护框架。

关键词: 数据安全;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769(2020)02-119-05

伴随着技术的发展,人类步入了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浪潮呼啸而来,席卷着整个社会。在这个时代,数据是最大且最有价值的资源。构建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是自由流通的数据,因此数据这一科技革命诞生的产物在当代成为具有诸多资产属性的生产要素,与此同时,数据作为信息载体其流动与使用也引发了诸多社会关注。为了建立一个为个人信息数据(1)保护提供基础同时又让数据保护法反映国情的个人数据保护框架,各国政府开始了制定符合本国价值定位与制度设计的尝试。在此背景之下,如何应对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管理带来的挑战,处理好个人数据安全保护与数据资产利用的关系,成为我国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数据保护制度的探索与反馈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数据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性作用。[1]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明确指出,“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2]2004年出台的《居民身份证法》拉开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建设的序幕,至今我国已出台近200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文件,集中分布于刑、民、行政等部门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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