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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读往来

2020-06-16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20年5期
关键词:联合社章程盈余

问题一:联合社如何分配可分配盈余?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办法,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这里的“原则”即第四条规定的“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联合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尽管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主要制度是一致的,应当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的基本规则。

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仅规定了联合社盈余分配的原则,其他事项都留给了联合社章程来决定,因此在盈余分配的具体比例、分配程序等方面有更大的操作空间。另外,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成员大会决议均可以对盈余分配办法作出具体规定,但对联合社则只将该项权力赋予了章程,联合社成员大会不能对盈余分配办法作出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成员大会作出决议,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即可,而修改章程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还可以对表决权数作出更高要求。因此,联合社的盈余分配办法由章程规定,能更好地维护成员社的财产权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联合社成员大会不能对盈余分配问题作出任何决议,成员大会可以根据章程赋予的权力,对盈余分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作出相关决议。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刘华彬

问题二: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能否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

答:不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区别于其他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的重要特征之一即为“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加入一家或多家合作社,成为合作社成员。成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退出合作社,并依法办理相关的财产交割。这是合作社的重要原则。但当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或者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由于涉及其他债务关系的处理及相关费用的支付,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康晨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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