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金制度:探讨互联网时代调整私人复制行为的利益再平衡机制
2020-06-08彭桂兵冒乙静
媒体融合新观察 2020年4期
彭桂兵 冒乙静
摘要:网络时代,私人复制行为逐渐便捷化、普遍化,私人复制行为已由过去的必然属于合理使用,变得复杂难以定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私人复制行为纳入到合理使用制度中,尚未建立版权人因私人复制而遭受损失的弥补机制。补偿金制度通过向技术主体收费、以平衡版权人和使用者间的利益,是调整私人复制行为的利益再平衡机制。网络版权时代,我国应维持私人复制行为的合理使用。同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缴纳一定的补偿金,以弥补版权人的利益损失。
关键词:私人复制 补偿金制度 网络版权治理 互联网传播
私人复制是学理上的概念,并非法定概念,学界对私人复制的定义尚未达成统一认识。有的学者从作品使用方式的角度将私人复制定义为:在私生活领域内,私人以及与该私人有关的使用作品、制作复制件或者让他人制作复制件的行为属于私人复制行为。有的学者则从作品使用目的的角度认为:私人复制是基于个人使用的非商业性目的而复制他人版权作品的行为,是为个人使用而少量地重复再现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法律条文中与私人复制有关的表述为“个人使用”或“私人使用”。如《伯尔尼公约》中规定“对于出于私人使用目的的任何例外和限制均应适用于公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般标准”。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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