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合规性的探析
2020-06-08李成钱雅云
中国商论 2020年11期
李成 钱雅云

摘 要:自2018年商务部《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发布,租赁行业迈入银保监会统一监管的新时代,合规经营、防范风险成为当前融资租赁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型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开展的重中之重。伴随着近些年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保理业务的增加,实务界和律师界对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所涉及的“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界定,出现了不同认知,以致于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时,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与主营业务有关”合规性争议增加的影响。本文从历史观、现实观和建议等角度,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这一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探析。
关键词:融资租赁 商业保理 兼营 合规性
1 问题产生的背景
在商务部管理时期,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由于都隶属同一部门管辖、都属于贸易金融、都能促进销售等共同点,呈现了“租赁保理不分家”的状态。
201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其中关于金融服务业扩大开放的3条措施就包括“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开启了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序幕。此后随着上海自贸区经验的推广,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开设了商业保理公司或者开办商业保理业务,也正是在这样的政策红利之年,我国的商业保理业务量迅速增长,详见该阶段的保理业务量增长情况,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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