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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智慧法庭建设

2020-06-08黄姿

西部学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黄姿

摘要:一些律所、法院已开始将人工智能融合到实务工作中。人工智能与法律工作的结合催生“智慧法院”概念的提出,而其重点则是建设“智慧法庭”。但目前存在设备落后、人才和技术的缺乏以及数据缺位的问题。要想真正建成智慧法庭并让其发挥信息技术优势,辅助法官更好地完成司法审判工作,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大数据联网共享,在立案、庭审、执行等阶段帮助法官完成实行二维码立案、运用“智慧小司”机器人咨询、运用app软件等系统完成法律程序、帮助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等事项。当然,法律人应该更审慎看待人工智能,在人工智能与法律的结合中保留基本的原则和信念。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慧法庭;法律职业;智能应用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6-0048-04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着新的技术改革,人工智能将会给人类生活带来巨大改变,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同时会给不同行业带来挑战。在司法领域,法律及其行业生态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信息化建设改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推动了审判管理方式的改变。在人工智能发展的大趋势下,当前是否需要大力建设智慧法庭,如何更好地建设智慧法庭。这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也是值得法律人思索的问题。建设新兴事物在应用和普及上面临一系列问题。

(一)人工智能的兴起和发展

人工智能(英文名为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是21世纪人类社会一项重大发明创造。英国学者霍布斯被称为人工智能先驱,早在1651年他就在著作《利维坦》里提出可以创造一种“人工动物”。第一台电子数字计算机ENIAC在1946年的诞生,让人工智能变得具有实践性和可能性。随后1956年,美国达特茅斯学术会议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人工智能”这一新兴词汇。图灵奖的获得者Marvin Minsky和John McCarthy是最早提出人工智能概念的计算机学者,两人被并称为“人工智能之父”。并且Marvin Minsky把人工智能应用于机器人,开发出了世界上第一台能模拟人活动的机器人“Robot c”,使机器人技术跃上了一个新台阶。人工智能开始进入人类的视野。至此,人工智能的发展至今将近有60多年的历史。

“Robot”一词可以追溯到1920年捷克作家卡雷尔创作的《罗素姆的万能机器人》剧本。普遍意义上,这一词汇通常被译作“机器人”。二十多年后,有人提出了机器人规则。1942年,美国科学家和科幻小说作家阿西莫夫提出了机器人三定律。这些情况都预示着机器人、人工智能跟人类生活关系越来越密切。人们有时会将人工智能等同于机器人(Robot),其实这个观点并不全面。人工智能包括机器人,但不限于机器人。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的其中一个分支。现如今常见的人工智能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个是“合成智能”,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机器学习、神经网络、大数据、认知系统、演进算法等要素的综合应用。另一个领域是“人造劳动者”,它们是传感器和执行器的结合,可以执行各种体力劳动任务。

要真正理解和认识人工智能,首先我们必须面对一个可能让很多人难以相信的事实:人工智能已经来了,而且它就在我们身边,几乎无处不在。在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人工智能的产品悄然兴起,例如机器人、无人驾驶、无人超市、智能助理、搜索引擎、智能翻译等等。看上去离我们很远的人工智能,其实早已融人我们的生活。“智能时代,未来已来。”在人工智能时代,法律人需要把握好机遇,推动司法事业发展和人类法治文明进步。建设智慧法庭就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一个发展方向。

(二)我国智慧法庭建设的必要性

2016年1月29日,最高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举行了2016年第一次全体会议,最高院院长周强主持会议并讲话,首次提出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2017年6月8日,最高院院长周强在“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上作了专题发言,明确了“智慧法院”的概念:“智慧法院”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目前智慧法院的关键集中在法庭审理案件方面,发展智慧法院的重点在于智慧法庭建设,因此本文以国務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提出的“智慧法庭”为关键词。

新时代下建设智慧法庭显得很有必要。首先,建设智慧法庭是时代所需,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在新的科学技术革命下,顺应新的时代所需,智慧法庭是人工智能时代司法理性与技术理性的结合。其次,建设智慧法庭有助于缓解法院日益繁重的办案压力。建设智慧法庭,将这些程序性工作交给人工智能处理,能更好地帮助法官审理案件。最后,建设智慧法庭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更好地服务人民。利用信息化建设和人工智能更好地解决问题。更好地满足实际需要,推动司法工作的进行。体现服务人民、司法为民的宗旨。

二、我国智慧法庭建设之问题分析

法院之前信息化建设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司法公开,另一个是执行。比如,最高院开通的司法公开平台: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通过平台公布数据,使司法工作更加透明化。信息化建设没有全面深入应用和有效开发。建设智慧法庭,最重要的是能有效把握审判工作,将审判工作与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有效衔接。目前,就信息技术方面与审判工作结合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设备的落后

智慧法院要求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审判工作,以及法院系统内部的管理工作和面向社会公众的诉讼服务。而高度的信息化技术是需要技术和设备做支撑的。虽然有一些法院已经走在前列,将人工智能技术着手应用于司法审判工作中。但是全国大部分法院由于条件有限,还未实现互联网新技术在法律领域的深度应用。例如,录入开庭信息时,需要依靠法官手动输入当事人信息从审判管理软件中调出案件管理界面。填写快递单和打印当事人信息通过人工手写。类似的程序性工作,既需要一定的时间,还要求细心谨慎,无形中加大法官的工作负担和工作压力。由于没有新技术和设备支持,在案多人少的现状下,司法工作成本进一步加大。

设备落后是当前存在的一个现实情况。因此需要在这方面加大投入,研发有关人工智能的产品和推广,包括系统的强化、机器的升级换代、网络的连接传输等等。国外现在有专家系统与机器运算法,甚至被用于为法官提供建议。我们可以学习国外这方面相关先进技术和经验,比如专门机器运算和系统创建。人工智能的落脚点在于对大数据的分析,数据是基础,分析的结论能够给司法工作者提建议。评估判决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分析和权衡这些因素,给予审判工作者建议。而能够给法官提建议的专家系统不仅要求高技术的支持,大数据的基础,更重要的就是设备的更新。

(二)人才和技术的缺乏

在建设智慧法庭方面,我们需要做的是更好地利用人工智能,优化人工智能,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全面运用。要实现此目标,人才与技术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推动现代科技与法院工作深度融合,需要综合性人才和高端技术。法律素养高的专业人才很多,但是既懂技术、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比较少。软件和网络系统的开发等一系列技术都需要人才来发挥力量。若借助商业力量的推力,寻求外部的技术与人员来开发,会导致数据安全等问题。

建设智慧法庭,需要人才帮助开发新技术、将法律理念和新产品融合。因为人工智能复合型人才要求比较高,目前比较稀缺。从整个法律行业来看,司法领域的法院系统自身信息化专业性人才较为紧缺。技术的发展建立在人才的基础上,需要人的智慧来开发推动新技术发展。目前的信息技术的发展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包括新一代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等方面。我国疆域辽阔,地区资源分配不均的国情也会导致不同地区信息化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建设智慧法庭显得必要且有难度。

(三)数据的缺位

数据是人工智能时代最重要的资源。互联网的重要意义之一是连接,将人们通过数据联系并连接在一起。法律数据库是建设智慧法庭的重要基础。大数据,不仅仅是大规模的数据,也不是单纯意味着庞大数据的堆砌。“大规模”只是指数据的量而言。数据量大,并不代表着数据就有很大的价值。因为数据单纯的堆砌,并不代表可以被人工智能深度学习和进行算法利用。大数据是在数据库的基础上运用算法进行计算和分析。不止人工智能需要数据,互联网的发展也需要数据。腾讯公司作为互联网公司的代表之一,微信和QQ都是公司旗下产品,拥有庞大的数据库,并能将此转换为商业力量。如今的互联网时代,掌握的数据越多,供人工智能学习的资源就越多,人工智能越能进行深度算法利用。现在仍然存在数据缺位的问题,比如一些法院需要借助淘宝的帮助来找到当事人的住址信息。所以,解决数据缺位问题有必要加大联网力度,建立大数据库。

三、智慧法庭建设的路径和展望

人工智能与法律的结合现在已经在一些重要工作领域开始了,如法律研究、数据分析、电子取证、合同分析等方面。一些律师事务所投入发展的人工智能产品可以初步的写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法院也在探索人工智能可以应用于撰写判决书方面。我国法律数据库的建设较晚,目前可供人工智能学习的数据还不是特别多,应用于法律领域的人工智能还不具备深度学习的能力。建设智慧法庭,需要政府和法律人的共同努力。以下主要结合民事诉讼不同阶段来探究智慧法庭建设的路径和展望。

(一)立案阶段

目前有一部分法院都已经实行二维码立案,比如上海市黄浦区和普陀区法院已经实行二维码立案,可以扫描二维码进入系统录入信息,符合立案条件,进入审判管理系统立案,生成案件二维码,扫描卷宗材料,最后立案完成;不符合立案条件,待符合后扫描手机二维码导人信息,进入审判系统立案。还有机器人帮助回答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江苏司法厅官方消息显示,“智慧小司”机器人能够自助解答网友咨询。以往的传统民事诉讼立案需要当事人到法院立案登记。现在有些法院已经开辟了“网上立案”平台。微信立案、网上缴费、手机自助申诉等现象已经成为现实了。例如山东省三级法院上线运行网上立案功能。民众可以在官网立案,也可以在微信公众号上立案。法院系统和财政厅系统联网,实现网上缴纳诉讼费的服务。建设智慧法庭,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实践,方便了人民群众。

(二)庭审阶段

1.法庭调查

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的第一个阶段就是法庭调查,主要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人工智能的一大特色就是大数据的运用,数据共享对于建设智慧法庭具有重要意义。运用大数据联网使得法官确认信息、审核材料更加方便。法院内网的连接,能更好地促进法院之间的沟通。建设智慧法院不单单是法院内网的连接,还应该包括法院与公安、检察院等其他政府机构的连接。如果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实现数据联通,那么对法院审理案件提升效率会有不小的帮助。包括对相关当事人等信息的确认,更方便快捷,提高工作效率。在当前案多人少的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帮助法官完成审判工作。构建整个大数据公告体系,更好地提高送达效果。

2.法庭辩论

在法庭辩论阶段,目前可以利用人工智能优势的主要是在庭审语音智能转化系统等方面。传统法庭审理主要靠书记员速记,依靠纸笔、电脑等工具进行记录。庭审记录要求高压力大,需要注意力高度集中和头脑反应灵敏。正因为如此,书记员离职率高。以庭审环节为例,苏州庭审语音智能转写系统,庭审笔录的完整度接近100%,带有口音的普通话语音识别案件正确率达到90%,庭审时间平均缩短20%-30%。运用人工智能进行庭审记录,一方面能够减轻司法工作人员的压力,另一方面能够提高工作效率。

3.案件裁决

政府加大投入还可以研发app软件等系统,来帮助法官撰写法律文书,尤其是程序性的文书。为诉讼卷宗研发系统,以便更好地录入和保存。比如編制条形码或者二维码,以便更快捷地录入和了解案卷基本情况。目前也有一些律所已经采用律所机器人写起诉状了。采用人工智能书写判决书,目前来讲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据牛津大学的调研报告,未来将有1000万非技术工种被机器人取代,其中包括文秘、工人、中介、司机等一大批岗位。像写法律文书这类创造性工作,也是处在不断探索过程中。

(三)执行阶段

“执行难”是目前司法审判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人工智能在解决执行难方面,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目前实践中已经有一些法院开始实践,并有一定的效果。在智慧法庭建设方面,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属于司法协同平台,因与多家单位进行联网,目前取得多项成果,可通过多种形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这种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是建设智慧法庭的一个重要途径,能更好地解决法庭审理、以及执行难等问题,更好地发挥司法的作用。

另外,还需要提出的一点是建设智慧法庭需要政府支持,需要人才发挥力量。包括了吸引人才和更新设备与系统。人才的培养都离不开高校和研究所的努力。如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提到的“人工智能+X”复合专业培养新模式一样,需要培养复合型的人才建设智慧法庭。教育部提出“完善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培养体系”,印发《高等学校人工智能创新计划》,推进人工智能与法学等学科专业教育融合,形成“人工智能+X”复合专业培养新模式。而依靠人才发挥智慧,才能更好的建设智慧法庭。

四、结语

人工智能是现代科学技术催生的产物。在科技改变人类生活的同时,我们也要心生警惕之心。人工智能能够更好的帮助人类,但不断发展的态势在未来是否能为人类所控制也是需要思考的话题。把握人工智能这一机遇,同时需要防范风险。将人工智能应用于法律领域,是时代发展的结果。但两者的结合,一定是需要保留基本的原则和信念的。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司法工作需要丰富经验与人文关怀。人工智能无法完全代替法官的工作。人世间的感怀和经历,这些主观的情感和经验人工智能没法拥有。但是司法工作遵循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在此方面人工智能的算法能发挥积极作用,得到深度运用。我们讨论和研究的人工智能时代智慧法庭建设,其中一方面就是指帮助法官解决繁琐的、不需要生活经验的程序性工作,以便投入更多的经历到案件的实体审判工作中。以此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满足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借助信息技术优势,辅助法官更好地完成司法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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