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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丽江反杀案看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020-06-04左武荣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3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

关键词 丽江反杀案 正当防卫 必要限度

作者简介:左武荣,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110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2019年2月8日晚上云南省丽江市女子唐某参加朋友生日聚会,聚会结束后,她的朋友开车送她回家。晚上11时前后,车辆开至村道口时,李某醉醺醺地拦住该车,不停地辱骂,一口唾沫吐到车窗玻璃上。唐某无奈,只得下车步行回家,李某竟又尾随而来,口里不停地辱骂着,后导致唐某和父亲合力将其暴打一顿。2月9日凌晨李某邀约多个同伙到唐某家“讨说法”,被告人唐某拿一把黑色匕首出门查看,两人扭打在一起,匕首刺中李某,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分歧意见

丽江反杀案发生后,2019年8月25日,丽江“90后女子带刀反击砸门醉酒男”案检方起诉书曝光,“男子持刀砸门被90后女孩反杀”话题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虽然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将唐某的行为定性为正当防卫,但社会各界对于唐某行为的定性仍存在不同意见。唐某的行为被定性为正当防卫,是我国刑事实务认定正当防卫的又一次突破,《刑法》第二十条曾长时间被认为是沉睡的法条,实践中存在被虚化搁置的现象,但从“2018年7月的涞源反杀案”、到“2018年8月的昆山反杀案”、再到“2018年12月的福州赵宇案”等一系列案件的认定,表明沉睡的正当防卫法条正在苏醒,对丽江反杀案大多数民众及刑法理论界认同唐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也有很多网民认为是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杀人。

(一)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2019年12月30日,永胜县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和依法重新审查后认定,首先是李某挑起事端,有错在先,他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其次时间点是在春节期间,李某多次侵犯唐某家人及住宅,特别是在凌晨1点左右不断砸门叫喊,唐某持水果刀挥刺的行为是为保护本人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自行防卫行为,属于“持续被殴打后恐惧、激愤的防卫行为”,所以,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条第1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

(二)唐某防卫过当,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周光权教授指出:“在很多案件中,当出现死伤等严重的防卫结果时,司法人员往往怀着‘有罪推定的观念去思考问题 。”当前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能跑不跑,就是互殴”、“点到为止才是正当防卫”等现象,特别是只看结果、不分是非的唯结果论的“谁伤重,谁有理”的现状比较普遍,在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就要考虑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一定的“度”了,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或是故意伤害,因此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出发,本案中李某已经死亡,永胜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13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在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扭打中,唐某持刀伤害了李某的身体,导致李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唐某触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被告人唐某具有《刑法》第20第2款所规定的处罚情节,据此应当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还有网民认为检方通报对“死者拦车真相”“致死刀具下落”等案件关键细节并没有涉及,留下了一些疑点。百度贴吧热议“丽江反杀案: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这个帖子有9万多人关注,有94万多的回帖,有人认为“李某手中的刀被朋友劝阻扔掉了,唐某明显是故意杀人”;还有人认为“把劝架的说成帮凶,死者李某被双臂被拖住,唐家父女在说谎”。2019年8月份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唐某提起公诉后,死者李某家人則认为唐某既然把他们儿子杀了,那就是犯了杀人罪,所以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起诉。2019年底一审后次日,死者李某的父亲表示不能接受一审的判决结果,还会继续上诉。

三、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研究

(一)防卫行为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相对等

在确定当事人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首要的工作是分析不法侵害的强度如何。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是指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对客体所造成损害结果的轻重程度以及使用的工具、手段的性质与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2018年7月的涞源反杀案的不法侵害人王某携带两把水果刀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防卫人王某某等人对王某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同样,2018年8月的昆山反杀案,宝马男刘某手持长刀砍人,防卫人于海明面对刘某的持刀连续击打,也拥有无限防卫权。丽江反杀案中李某的滋扰、辱骂、殴打、持刀砍门等不法侵害具有复合性,特别是在最后一次前往唐某的住宅时,李某使用了菜刀砍门,现场还留有李某攀爬的痕迹,这些事实都说明了李某具有实施行凶的主观意图,唐某及其家人面临生命威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刑法专家高艳东表示,鉴于唐某是女性,考虑到男女体力方面的悬殊,弱者应该有更大的自卫权。唐某如果不持刀,有可能不能有效地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所以本案中唐某虽然没有无限防卫权,但其持刀行为完全具备防卫必要性,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二)防卫行为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的缓急程度相匹配

虽然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如何是考察正当防卫行为有无超过必要限度的首要因素,但不能把侵害强度绝对化,更不能将它作为决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唯一因素。在有些时候,不法侵害行为如果已经在进行中,并事实上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只不过当时侵害强度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本案中李某已经在客观上实施了一系列的不法侵害行为,并且声称要砍死唐某一家人,最后在深夜时分持菜刀去了唐某家 。这种情况下不能以侵害强度为标准,应该以侵害的紧迫性为标准,来确定唐某的防卫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

不法侵害行为的缓急程度就是指侵害行为的紧迫性程度,也就是不法侵害行为形成的对国家、公共利益、相关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丽江反杀案中李某前往唐某住宅的时间是在凌晨1时左右,没有路灯,看不清楚当时的真实情况,在唐某刚开门时,李某不顾他人的劝阻,先是脚踢唐某的腹部,然后持续对唐某实施殴打,最终导致唐某左脸、嘴唇、左膝部等部位肿胀淤青、便血,唐某处于持续被殴打后的恐惧和激愤中,很难理智地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所以唐某的防卫行为是在恐惧和激愤中的仓促、紧张的自我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像丽江反杀案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这种情形下,不应当只以最终的结果来作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评判标准,更应以从当事人唐某的应激场景出发,充分考虑唐某在面对的男女力量对比、李某身材魁梧持手持菜刀砍砸、深夜农村治安环境等具体情境为标准,来考察李雪的防卫强度是否是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认为:唐某的行为相当被动、总体上十分克制,符合一般人在此情形下的通常的、合理的反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三)防卫行为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损害程度相一致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认为:对什么是重大损害要进行动态的理解和认定,要将防卫人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人已经造成的侵害、可能造成的侵害进行比较,还要充分考虑将防卫人的利益置于优先地位 。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损害程度相一致,也是决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从司法部门对此案的事实与证据认定来看,受害人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逐步升级。期间唐某虽也有过赤手空拳的防卫,但面对体育专业毕业、身高一米九的壮汉,军人出生、身高一米七的女性唐某一直被动挨打,无法有效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最后唐某掏出水果刀的防卫行为,已是当时的唐某迫不得已的办法,整个过程中唐某并无任何过错。另外本案法医尸检报告显示,李某的身上只有唯一的一处致命刀伤,也说明在李某受伤后,唐某没有继续对其施加不必要的伤害。在警察到来之前,唐某一直呆在自家院子里,说明了唐某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与李某不法侵害行为的权益相一致。

四、丽江反杀案的启示

(一)司法的本质是正义

在2019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论及正当防卫时,明确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法律首先应该保护守法公民的权利,要保障正当防卫的正当空间。“涞源反杀案”“昆山反杀案”“福州赵宇案”到“丽江反杀案”等案件客观上都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司法机关对这一系列案件的认定,意味着明确的司法导向即司法的本質是正义,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也向那些无事生非、主动挑衅、夜半持刀寻衅的人发出了严正警示。

(二)正当防卫的标杆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当地检察机关明确树立起了正当防卫的标杆,昆山反杀案等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12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各级人民检察院院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参照或作为释法说理的根据。2019年底,永胜县检察院认定唐某行为系正当防卫,丽江反杀案的认定再次明确了“不苛求”处于应激状态下的当事人的司法适用标准。2020年1月9日,央视《新闻直播间》栏目播放“90后女生反杀醉酒男子案”,短短13分钟,披露了本案的大量关键细节,如案件冲突因“挪车”而起、凌晨1点案发现场光线暗、唐某回击时“反手握刀”等,还有案件亲历者司机、现场目击者李某朋友的案情解说,一定程度回应了网络质疑声音。当天,微话题“#央视还原女子反杀醉汉案经过#”阅读量达2.1亿次 ,人们讨论的焦点集中在“正当防卫的限度究竟在哪里”。需要强调的是,正当防卫权是《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只能被主动放弃、不能被任意剥夺的重要权利。当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既可以选择逃避,当然也可以选择正当防卫。积极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规定的初衷,也契合现代各国的法律、判例和刑法学说都普遍支持的“不退让原则”。显然,这既符合法治精神,也符合我国近年来对适用正当防卫认识逐步进步的趋势。

注释:

“丽江反杀案”唐某无罪,正当防卫界限更明晰了[EB/OL].南风窗,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4538871417386892&wfr=spider&for=pc,2020-01-01.

周光权.正当防卫的司法异化与纠偏思路[J].法学评论,2017(5):1-17.

张明楷.唐某防卫行为的简要分析[N].检察日报,2019-12-31,第 003 版.

梁根林.唐某的行为依法成立正当防卫[N].检察日报,2020-1-1,第 004版.

徐明轩.丽江反杀案认定“正当防卫”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N].新京报,2020-01-01,A02.

云南“丽江反杀案”被认定正当防卫类案聚集需审慎应对[EB/OL].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The_analysis_of_public_opinion/content/2020-01/19/content_8104933.htm,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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