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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下“网络主播”收入征税计算方法的探究

2020-06-04张樱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0年10期
关键词:计算方法

张樱

[摘 要]2019年是网络主播爆红的一年,各类网红IP层出不穷。面对炙热的“网红经济”,特别是在新个税实施的大背景下,税收征管部门该如何进行管理和征税,是本文急需探讨的问题。本文从网络直播行业介绍入手,在阐述网络主播的内涵基础上,根据主体身份不同将网络主播分为四大类,并通过列举实例的方式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实务工作者提供一定的工作思路。

[关键词]新个税;网络主播;收入征税;计算方法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20.10.071

[中图分类号]F812.42;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20)10-0-02

0     引 言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和智能手机等电子设备的普及,整个经济社会的组织运行模式和人们的生活方式都悄然发生了改变,“互联网+”的跨界模式不断涌现,而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就是网络直播出现。网络直播始于2016年,经过3年的迅猛发展,由起初的歌舞、聊天、游戏的简单“秀场”1.0直播模式,切換至2019年“电商直播”2.0移动视频直播时代。“互联网+”背景下,网络直播这一新兴业态呈现跨界融合的特点,且适逢新个税政策出台,税收管理部门如何对其界定和征税,对税务机关的征收与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1     网络直播行业概述

网络直播不同于传统的电视信号转播方式,指利用视讯方式进行网上现场直播,可以将产品展示、相关会议、对话访谈、在线培训等内容现场发布到互联网上,强调与网络受众的互动交流的一种娱乐交互形式。网络视频直播是目前媒体的最高端形态,具有交互性强、贴近生活、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不受地域限制等诸多特点,尤其强调用户与现场的实时连接,拉近了粉丝和主播之间的距离,最大限度发挥了直播内容的价值。

2     网络主播的内涵

2.1   定义

网络主播指充分利用网络视听交流平台,在进行歌舞、游戏等现场直播表演活动的同时,与网络受众实时互动交流,并通过直播平台获取受众赠予的虚拟礼物,按比例与签约网络平台、中间代理商分成后获得相应薪酬收入的表演者、主持人。网络主播收入来源主要有3个:一是网络受众打赏,网友在直播平台以人民币兑换虚拟礼物送给网络主播,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事后分成;二是直播平台支付的时薪,网络主播实行时薪制,收入与人气呈正比;三是衍生副业,衍生副业包括广告植入、自营微商。

2.2   类型

根据主播所处的法律关系不同,主体身份可以分为以下4种类型。

2.2.1   “网红”以独立身份进行直播

主播与直播平台直接签订分成协议,约定按扣除佣金后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劳务报酬,两者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平台没有义务为主播提供劳动保障,主播也无须遵守平台的劳动规章,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主播的工作内容、时长均由其自主安排。但值得一提的是,主播和平台之间也有一定的默契,主播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会充分利用直播平台开展相关直播活动,获取流量赚取广告收入和打赏收入,两者相辅相成,形成认定的一般合作关系。

2.2.2   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平台签约主播

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平台签约主播,两者形成雇佣关系。主播按照直播平台规定的时间、时长、内容等工作条例完成直播任务,获得报酬,同时享受平台提供的劳动保障。这种方式下,直播平台有权对主播工作做出考核,收入的支付按照有关约定给付,平台享有对打赏收入的直接控制权。

2.2.3   经纪公司签约主播通过平台直播

主播不再直接与直播平台合作,而是与经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经纪公司与直播平台直接合作,共同培养主播。此时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合作关系,与经纪公司之间是正式的雇佣关系。

2.2.4   成立个人工作室与直播平台签约

对于那些粉丝数量较多、影响力深远的大主播,可以通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与直播平台合作,按照签订的协议从平台取得分成收入。

3     新个税下“网络主播”收入征税的计算

2019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将应税个人所得划分为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共计九大类。其中,居民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取原个税做法预扣预缴。下面假定经济业务发生于2019年11月,某网络主播为居民个人,分别以4种不同的身份进行举例介绍。需要说明的是,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当期销售额是多少,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可按应征税额的50%减征,且不影响纳税人叠加享受其他税收优惠。

3.1   “网红”以独立身份进行直播的个税计算

案例一:某网红为居民纳税人,“双十一”期间,在网络平台直播销售某品牌商的化妆品,当日该平台用户2 000万人同时在线观看,该平台与她签订劳务合同,按扣除佣金后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劳务报酬,当月某网红取得报酬200 000元。

3.1.1   税目及税率

某网红以独立的身份直播,直播平台只是一个媒介,直播平台与她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独立的劳动关系,个税的税目应选择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

3.1.2   具体计算

某网红按提供劳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及附加税,同时直播平台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应交增值税=200 000/(1+3%)×3%≈5 825.24

(元);应纳城建税及附加=5 825.24×(7%+3%+2%)×50%≈

349.51(元);预扣个税=(200 000-5 825.24)×(1-20%)×40%-7 000≈55 135.92(元)。当月直播平台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55 135.92元,需要注意的是,某网红在2020年3月1日-2020年6月30日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3.2   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平台签约主播的个税计算

案例二:某网红为居民纳税人,与某平臺签订劳动合同,成为签约主播,每月自行缴纳“三险一金”的2 000元金额,假设不存在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形,某平台每月支付给某网红工资薪金200 000元,计算2019年11月平台预扣个人所得税额。

3.2.1   税目及税率

由于某网红与直播平台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形成雇佣关系,选择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算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预扣率。

3.2.2   具体计算

一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预扣个税:(200 000-2 000-5 000)×20%-16 920=21 680(元)。二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预扣个税:(200 000×2-2 000×2-5 000×2)×25%-31 920-21 680=42 900(元)。依此类推,十一月份预扣个税:(200 000×11-2 000×11-5 000×11)×45%-181 920-21 680-42 900-56 200-63 500-68 050-86 580×5=88 200(元)。某网红11月由平台预扣个人所得税额88 200元。

3.3   经纪公司签约通过平台直播的个税计算

案例三:某网红为居民纳税人,与经纪公司签约,通过直播平台直播。案例三同案例二,此时主播不是与直播平台签约,而是与经纪公司签约,主播和经纪公司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主播取得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由经纪公司代扣代缴。

3.4   成立个人工作室与直播平台签约的个税计算

案例四:2019年,某网红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工作室,为小规模纳税人,查账征收。工作室1-10月累计取得收入2 000 000元,11月工作室从直播平台取得收入200 0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项。

3.4.1   税目及税率

某网红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工作室,按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4.2   具体计算

某网红个人工作室1-10月应纳税情况如下:应交增值税=2 000 000/(1+3%)×3%≈58 252.43(元);应交城建税及附加=58 252.43×(7%+3%+2%)×50%≈3 495.15(元);预缴个人所得税=(2 000 000-58 252.43-3 495.15)×35%-65 500≈612 888.35(元)。

某网红个人工作室11月应纳税情况如下:应交增值税=200 000/(1+3%)×3%≈5 825.24(元);应交城建税及附加=5 825.24×(7%+3%+2%)×50%≈349.51(元);预缴个人所得税=(2 200 000-58 252.43-3 495.15-5 825.24-349.51)×35%-6 5500-612 888.35≈67 838.84(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网红没有综合所得,在计算汇算清缴时还应减除费用60 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特别注意,个人工作室一个季度即使没有收入也要进行零申报,但长期零申报,将被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监控的范围内。

3.5   其他情形

以“网红”身份独立进行直播的网络主播,收入来源一部分是受众打赏,具有一定的偶发性、随机性,在进行个税处理时,打赏收入可以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税。网络主播中的流量大咖,除了从直播平台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外,淘宝、微商、代购的收入还要按照经营所得或者佣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4     结 语

互联网时代“网络主播”这一新鲜事物的出现,对传统的税收征管体制提出了挑战。本文从网络直播行业介绍入手,在阐述网络主播内涵的基础上,根据主体身份不同将网络主播分为四大类,并通过列举实例的方式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实务工作者提供一定的工作思路,也为“网络直播”这一行业的持续规范发展做出一定的理论探索。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桂英.网络主播收入的个税征管分析[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3):42-47.

[2]王艺蓉.网红直播收入涉税问题浅析[J].法制博览,2017(9):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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