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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分级管理制度的局限与完善

2020-06-04欧超荣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2期

关键词 律师分级管理 专业水平评定 市场分工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9年度广东省司法行政研究重点课题“律师分级管理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课题成员:欧超荣,黄惠萍,袁志丽,蔡肖文,李明。

作者简介:欧超荣,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281

司法部日前发布的《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文件,标志着我国试行专业律师评定,探索律师专业水平分级管理制度全面铺开,引起业界广大律师热议,反响强烈。相较之下,理论界对律师分级管理制度似乎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该制度的设计价值及理念、制度内容的规范以及缺陷完善缺乏相应的理论准备。

律师专业水平分级管理制度,其目的和初衷当然无疑是为了推进律师专业化分工,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更加专业地为委托人提供人性化的法律服务。因而,通过律师分级管理制度国外成功经验的借鉴及失败教训的吸取,对我国实践中存在及可能面临的困难、制度设计以及该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索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律师分级管理制度的提出

孟建柱书记曾在2015年8月20日谈到律师改革,有涉及律师分级出庭的相关探索。引起各方热议的是陈卫东教授在2015年11月14日的“新常态下法律服务创新论坛上”谈到律师分级出庭的话题。从而引发了社会上的关注与讨论,并引出了律师等级制度改革的推进,对此产生了许多不同的看法。反对者的主要看法是,反对律师分级管理的主要原因是,律师分级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当事人委托律师前,也会考虑到律师的经验问题,没必通过行政手段将一部分律师完全排除在外,这样违背了律师市场规律,而对于谁来评级、如何评级更是产生了质疑。在这一阶段业界对此更多的是持反对意见,而到了2017年试点文件公布后,我国的律师分级管理制度真实面貌基本呈现。

司法部在2017年3月31日发布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的试点方案,将在四个省份先试点,这说明律师行业议论的“律师分级”又回归我们的视野。经过四个省份的试点,司法部在2019年发布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规定全国范围内在2019年8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尽管通过四个省份的试点后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31个地区后,不同地区又会面临不同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律师专业水平分级管理制度,其目的和初衷当然无疑是为了推进律师专业化分工,提升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更为高效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而人性化的服务。而我国的律师分级管理制度能否发挥其价值与作用,关键就需要看如何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由此,对于我国目前律师分级管理制度这一问题的探讨就具有的重要意义。

二、律师分级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一)市场需求细分催生专业化

市场细分之下,作为服务行业的律师业面临着走向极强专业化的趋势。以专利律师为例,事务所普遍更为青睐具有相关理工科背景的复合人才,这一现象,在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涉外服务等新兴领域越来越多。如果像目前普遍的大部分律师一样,不分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等,这样就会导致即便大部分律师的水平良好,但是对于部分案件在法庭上的发挥效果一般,就发挥不到律师应有的作用。

韩嘉毅秘书长曾表示,依托行政手段,按照国家和市场的需求对律师专业进行划分,能够加速行业专业化的形成,特别是在非常细分化的领域,如著作权、海商法等。“例如,目前需要许多关于环境保护法的律师,通过分类去刻意培养这一领域的律师,让社会认可这些律师,既能够解决国家对于专业人才的需求,也能打消一些律师因为生存所迫而不敢走向专业化的担忧。”

(二) 律师队伍建设的完善

纵观中国律师100年,律师行业在中国产生之初,被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发布的《律师暂行条例》中明确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律师是领取工资的国家工作人员。到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国家对于律师的定位转向成立不占国家编制、不由国家拨款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此后,对于律师职业的定位,不断演变,首先历经从“社会法律工作者”转变为“中介法律工作者的变化”,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中对律师进行明确的定位,律师是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指定的,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自此,律师成为自由职业由行业自治的职业特征被广泛接受。律师不仅在身份上进行了转变,在人数上更是激增,截至2019年8月,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最新统计数据,全国律师人数已经达到了46.4万人。

追溯到2015年,已有律師在相关工作会议中表示,中国的法官、检察官职位是以部门机构的形式设置的,由此该法官或者检察官长期办理一类案件,和办理业务稍多元的同龄律师相比,法庭上法官及检察官的专业能力不断提升。与此同时,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推行,对于法庭的质量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在广东省律师工作会议上可以看出,广东省律师对于律师分级管理的态度是积极包容的,这不仅跟广东省律师历史发展进程中有关,还与广东省的发展水平,对于律师分级分类的需求高。

当前,市场经济下律师职业发展迅速,而与之配套的律师分级管理制度则稍显落后,这无疑对律师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目前,我国律师总人数高达46万,但是其中大部分律师处于有什么业务就处理什么业务,然而涉及的法律业务纷繁复杂,一个律师不能对每一种法律业务都面面俱到,若律师的业务照此长久发展,难以产生专业化的律师,难以为市场提供专业素质过硬,业有所专的律师。因此,伴随着社会对律师分级服务需求的日益增大,完善律师分级管理成为律师制度建设中的关键一环。

(三)当事人法律服务要求的提高

目前,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人民的法律意识也得以较大提升,人民群众在法律服务方面的需求也愈来愈多,对于所获得的法律服务并不仅仅是听取律师判断,也会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对律师通过何种方式、花费时间上进行一个自我的判断,更希望能够获得律师又好又快的法律服务,从而能耗费最短的时间解决问题。然而目前绝大多数律师的业务参差不齐,我国的律师队伍发展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发展状况,律师的业务水平的不足,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律师高质量的刑事辩护对于当事人来说更是至关重要。然而,作为律师一个个体或者是律师团队,都无法将所有当事人需要的法律服务掌握到一个较好的层次,承认律师的局限性与有限性与当事人法律服务要求的不断提高,我国逐步开始建立律师分级管理制度是极具必要性的。这样才能更好的达到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要求,更好的提升律师的社会认可度。

(四)司法队伍专业化对律师要求的提高

近年来,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检察院相继开始进行员额制,司法队伍不断地走向专业化,再加上不断出现的新型案件,律师办案水平的有限性使得无法更为专业高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为了更好地发挥出律师的业务水平,而不至于使得辩护或者代理沦为形式化的一种流程,对于律师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提高,使得律师的专业化水平也不断的进行提高。这是顺应司法队伍专业化水平整体提高的要求,为了让司法队伍整体水平达到最优,而不是出现短板劣势,对律师进行分级管理,从而达到律师专业化水平的精准与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三、律师分级管理的比较法考察

(一)英美两国的律师分级管理制度

1.英国的律师分级管理

英国的律师分级制度是多元制律师职业结构,主要是出庭律师、事务律师二元化,而成为英国出庭律师者或者是英国事务律师者的前提是经过的培训分为三个阶段。英国的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均是继承、淘汰其他类型律师后逐步形成现今英国律师类型。事实上,英国律师职业的发展,经历的不是分化,而是持续融合的过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结束以来,英国延承多元制的律师职业结构,将律师划为三级,分别为沙律师、巴律师和皇家律师,这三类律师在选拔方式及负责的业务等方面都具有诸多不同。

沙律师(solicitor)也就是事务律师,成为一名沙律师,不仅需要法学学士学位,还需具备律师事务所2-5年实习助理的经验。沙律师的任务主要是负责与当事人的直接沟通,起草法律文书,解决民商事纠纷。在初级法院进行刑事案件的辩护或者代理,不能代理更高级别的法院的刑事案件。

巴律师(barrister)也就是出庭律师,成为巴律师既需要符合沙律师的要求,还需要有伦敦的律师学院的学习经历、通过专门的考试。巴律师借助沙律师和当事人的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描述和诉求。不同于沙律师受法院級别的限缩,巴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出庭辩护。

成为皇家律师主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是申请条件,符合执业年限大于十年、年满40周岁、工作能力优秀的巴律师才能申请;第二是批准条件,需要经过大法官的批准;第三是授予条件,是由英国女王授予的。英国律师中,皇家律师享有最高荣誉,毋庸置疑其收费是高于其他律师的,一般只为极其重要、复杂的案件出庭。皇家律师还可以被聘任为最高法院法官。与此同时,由于市场的需要,执业市场诞生了一种新的律师类别——执行律师。与上述律师相同的是,执行律师同样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陈述法律意见,不同之处在于其业务更为精细,专业律师处理专业领域的事务。

2.美国的律师分级管理

美国地域辽阔,在全个州,每个州有适合其州现状、发展的法律体系,而且每个州的不同行政级别之间也会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习惯。由于美国构建的是一元化律师分级模式,律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在同一位阶的。美国与英国一样对于律师分级管理不仅通过学位要求以及律考成绩来严控,还通过品行来严格限制律师的准入门槛,律师资格考试的平均通过率只有60%-70%。结合美国地域辽阔,州之间的情况各不相同的实际情况,通过法律明文规定律师的执业区域,以求保证律师的高业务水平。

美国的律师制度来自于英国,却没有照搬英国多元化的模式,而是在美国自身司法制度发展条件下,形成适合美国的独特律师分类模式,也就是上面介绍的一元化模式。一元化模式中律师是同一等次的,只是根据择业的差异,将其细分为公职律师或者私人律师。

公职律师是指接受政府部门聘请,为权力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是公职律师,譬如代理政府部门出庭参加诉讼、审查起诉案件、参加法律援助等。而私人律师指的是私人成立律师事务所,可以为任何个人或者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但禁止代理官方开展业务。

(二)英美律师分级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英美两国的律师分级制度可以发现,英国的律师分级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根据本国的国情去融合变化;而美国不仅借鉴了英国律师分级管理制度的合理之处,也根据本国制度特色进行了调整,形成了一元化的模式。因此,通过英美两国律师分级管理制度,我国在建立律师分级管理制度时,需要综合考虑我国目前的制度设计,通过试点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道路的律师分级制度。然而,目前试点文件出台后,司法部回应了坊间关于“律师分级”的传闻,明确表示司法部进行的这项改革,并不是对律师进行分级评定,而是细化律师的专业领域,确定九个专业领域,譬如刑事领域、公司法领域等,以此来评定专业律师。“这(《方案》)不是评定等级以及分级出庭。”周院生强调,该项政策是为适应社会需求和行业多样化趋势,推动律师专业化分工而颁布。

然而许多学者认为分级与分类应该做一个相应的区分,以王兆峰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分类是按照多位一体的分类模式,以分类为基础,某种类别的律师根据承办案件的不同,比如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死刑案件根据你的执业年限考虑分级,因此我们知道律师分级制度不仅仅是分类,还包括分级。而分级的体现就是一种金字塔的结构,由下至上,最典型的就是英国的律师分级管理。通过我国目前的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的通知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改革试点仅仅是侧重于律师的分类,目前推进的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机制试点,可以看作是律师分级制度的一种探索。

四、律师分级管理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乏

一项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该制度内部的自我建立,而是需要相关的配套制度进行配合,如果缺乏相关配套措施,就会导致这一项制度的效果有限性,并且与现有的制度存在着冲突。而根据我国目前出台的有关试点文件可以看出,我国的律师专业水平评定没有强制实行,而是律师选择性的进行评定,除了因为在试点阶段之外,还因为如果想进行更为彻底的改革,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进行配合,会产生许多矛盾。

第一,评审制度的不完善,现有试点文件对于评审这一重要环节,主要是围绕评定程序展开,规定了评定的程序、评审委员会、评审方式及评审公示,然而对于评审方式是实行量化积分,计分内容包含三部分,个人陈述、专业面试与答辩、专业考核成绩。首先评审方式仅仅体现的是律师费专业知识方面的水平,无法体现律师专业水平的综合素养。其次专业考核的内容并未做具体的规定,因此很容易使得评定程序变成形式化,达不到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的目标。

第二,专业能力考核制度的缺乏,根据浙江省的试点文件,专业能力考核包括律师在申请考核时前3年的业务办理、专业贡献、奖励表彰;而安徽省的试点文件规定:“安徽省律师专业能力认定标准涉及律师办理案件数量、在该领域的学术研究成果、律师办理案件的重大、复杂疑难程度,获得的相关表彰和荣誉、担任的专业职务等八项指标。”安徽省对专业能力评定仅仅以数量为依据。可以看出两省对于专业能力考核制度存在不足,试点文件对于业务办理情况,应以什么标准来判断业务办理的好坏,是否需要结合委托人的意见等情况来考核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因此还需要完善专业能力考核制度,使其为律师分级管理提供保障作用。

第三,专业培训制度的缺乏。根据浙江省试点文件可以看出,被评定为专业领域的律师应按照规定参加培训,但是对于培训的主体、内容、达到的目标并未做详细的规定,就无法落实到位。而安徽省的试点文件并未规定专业培训以及事后考核制度,各省之间在存在差异的同时也应该相互借鉴。

(二) 律师分级管理对律师行业市场竞争的干扰

对于律师分级管理制度的试行,许多学者对此保留着质疑的态度,质疑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市场会使律师行业逐渐进行专业化分工,“从律师行业的现实发展状况分析。即使没有国家的介入,律师行业也在逐渐地向专业化分工前行。这种专业化分工是由法律市场的需求驱动的,其实现方式是国家对律师行业的松绑。”律师市场化以来,即便没有国家的介入,律师行业也出现了诉讼律师、非诉律师的分工,而诉讼律师更是细分了刑事律师、劳动争议律师等方面,因此可以看出律师是可以自我实现专业化分工的。

第二,国家介入律师评级制度会干扰资源配置,对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往往当事人会根据自己的要求进行选择,这种以当事人的特定需求为导向性的选择,往往会集中在特定的几个方面,如果国家介入进来后,会设置更多的指标,这对于资源的配置无疑是一种浪费。

笔者认为,律师分级管理对律师行业市场竞争的干扰,其实是行政管理与社会冲突的矛盾,在看到这个矛盾的时候,也应关注到律师分级是需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根据职务需求设岗,比如仿照其他行业,法官分为一级法官、二级法官。然而,律师行业更多的是社会性,并不是官方性,如果通过律师分级管理强化了行政对律师的管制,就会丧失律师行业本身的社会性,反而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律师分级管理的程度、行政手段介入的强度需要进行一定的把握,否则可能产生抑制律师的作用。

(三)专业领域分类滞后

根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的两个试点通知文件,目前专业领域分类主要选择九个专业展开评定工作。从试点文件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律师分级的专业领域明显落后于市场分工,正如涉外法律服务,也存在涉外刑事、涉外金融等等方面,因此仅仅从9个方向对律师进行专业水平评定并不能发挥专业领域分工的目的,我国目前的试点文件的专业领域分級还是过于粗糙,忽略了大类里面还包含着许多小类,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市场上对于法律的需求也不断出现各种新的领域,而目前的律师专业水平评定中的专业领域划分明显是滞后于市场分工,难以发挥该制度应有的效果。

专业领域分类滞后于市场分工,目前分类可能过于粗糙,但我们需要警惕的是如果分类过于细化存在的问题:一是强化政府对律师的管制,是否会影响律师的积极性;二是通过政府管制,是否降低会律师行业根据市场调节的灵活性。如果分类过于细化,反而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就会背离律师分级管理的初衷。因此在发现专业领域分工滞后的同时,为了律师分级管理更进一步发展,需要在根据市场需求细化分工的同时,调动市场的灵活性以及积极性,从而保证律师专业领域分类的粗细衔接。

(四)专业领域分类缺乏强制性

试点文件中规定被评定为专业律师也可以办理其他领域的案件,没有被评定为某一专业领域的律师也可以办理该领域的案件。除此之外,试点文件还规定参评与否是律师自愿选择的。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试点对参评与否是自愿的,而参评之后也不影响律师从事其他专业的业务,这种选择性、自由性,使得专业领域分工缺乏强制性,我国对于律师进行专业化分工的法律效果差,使得律师专业化分工更像是授予了某种荣誉称号,对此次试点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效果,而通过试点方案可以看出,对于本次的律师制度改革,需要达到的并不仅仅是起到形式上的效果,而是需要发挥好本次律师制度改革的实质效果。逐步通过改革将律师行业进行规范化的管理,而这种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因为我国律师行长期处于由市场自由调整的状态,通过政策、法律一次性对律师行业进行大变革,会失去改革原本的意义。除此之外,我国通过试点方案以及具体的实践情况,探索出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律师分级管理模式。

(五)评定机制存在的漏洞

根据浙江省以及安徽省的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可以看出,安徽省通过各类案件办理的案件数以及发表期刊数量作为评定依据,未做相应配套评定机制的规定,对此是否可以借鉴浙江省的试点规定,将专业能力考核与评定机制进行一定的区分,为律师专业水平的考核设置多一道门槛,从而更好地评定专业律师,增强对专业律师的信任感。根据浙江省目前试点文件中评定机制存在的漏洞,评审主要采取的是量化积分方式,对于各部分所占的比例是否合理,能否体现出律师的专业化水平是值得考量的。为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查询、选聘律师提供参考,因此,当事人的意见应该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在评价机制中对于如何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如何进行操作,才能保证客观、公正地得到一个合理、有效的委托人意见,是极其重要的。

五、 完善律师分级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

一项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该制度内部的自我建立,而是需要相关的配套制度进行配合,如果缺乏相关配套措施,就会导致这一项制度的效果存在局限性。正如英国目前的律师分级管理制度,虽然为许多国家提供了借鉴的经验,但是英国的律师分级管理制度存在相应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的问题,比如与当事人沟通的制度,大律师(barrister)在开庭前无法与当事人进行直接的沟通,对于当事人的情况需要通过事务律师来完成。尽管有其本身的制度考量及优点,但是由于相关的配套措施缺乏,导致这个制度不能有效发挥出其本身制度设计的优势。因此对于完善我国律师分级管理制度,通过借鉴国外现有的经验与教训,在进行律师分级管理的时候,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例如分级的监督措施、分级后的管理措施等相关的配套措施需要建立完善,从而更好的保障律师分级管理制度有效实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

其一,建立完善评审制度。根据目前浙江省的试点文件,律师专业水平评定需要通过资格评定、专业能力考核,再到评定程序。其中的评审环节采用的是量化积分的方式,主要包括个人陈述、专业面试与答辩、专业考核成绩,但是对其中的专业面试与答辩、专业考核的大致内容,形式,评定标准并未做具体的规定,可能导致最终的评审程序流于形式。而安徽省仅仅依据案件数量为评审依据。因此,需要建立完善评审制度,需要明确目前分的九大类专业领域考核的方向、考核内容是九大专业领域统一还是分类、专业考核的评定标准如何。完善评审制度并非是一朝一夕就完成的,而是需要更多的建议以及明确的规定,为律师以及评审委员设定一个行为准则。

其二,建立完善专业培训制度。目前浙江省的试点文件要求被评定为某个专业领域的律师按照规定应当每年参加专业培训,这项培训是由律师协会负责的。而安徽省并未做有关规定。专业培训有其存在的价值,与此同时专业培训作为一项必须参与的内容,就需要尽可能完善专业培训制度,对专业培训的主体、培训的内容、培训的形式、培训达到的目标等方面进行完善。专业培训主体的选择,是选择相关领域的法官还是综合选择专业领域优秀的律师来培训,内容是九大专业领域一致还是不同领域培训内容不同,专业培训的完善对于完善律师分级管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能增强律师的办案知识,还能增强专业律师对自身身份的认同感。

(二)专业领域分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

律师属于自由职业,律师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独立自主的发展空间。有学者认为律师分级管理会将市场竞争与政府管制混淆,然后会干扰资源配置情况。政府主导下的等级评定,为了更好的平衡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会为该项评定附加更多的指标。在这些指标之下又会不断细分各种不同的标准,从而认为此种制度改革是干扰市场资源配置的制度。然而,我们从中更应该看到的是存在这种问题之后的解决办法。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变化也体现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从单一管理模式至政府与律师协会结合管理模式的转化,其历史原因是我国计划经济转化至市场经济对律师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这种转化印证了律师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对于改革管理模式的要求。目前我国律师业的市场化程度毋庸置疑是变得更高了,因此在这种市场化程度高的情况下,我国实行律师分级管理更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政府与市场是社会上最基本的两种制度,但并不意味着这两种制度是矛盾的。通过市场的变化發展,政府可以预估或者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对市场进行管理;而政府的管理也会根据市场的变化来变化。因此我国实行律师分级管理,需要考虑到律师这一职业的独立性,在进行管理的时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通过制定文件对律师市场进行宏观的指导,而不是过分干预律师市场。

(三) 部分专业领域分类细化

我国目前的试点文件规定将专业领域划分为9个方向,在早前的市场分类下不仅形成了诉讼律师与非诉律师,还形成了更多细化的分工。随着我国律师分级管理的试点推行,目前试点规定的9个专业还需要做进一步细化。

部分专业领域的分类应该细化但需要考虑不同专业领域细化的必要性以及地域性问题。防止部分专业领域细化会限制律师,反而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比如涉外法律服务的细化,可以将涉外法律服务分为涉外刑事、涉外金融等方面。而这种细化也不应普遍适用于每个地区。不同地区的律师业务存在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业务可能需要进行更加细化的分类,从而达到这项制度实施的目标。

部分专业领域分类细化应将分类粗细相衔接。专业领域分类不能过于粗糙,但也不能过于细化,分类细化利弊兼有,如果将其有效地衔接起来,才能发挥出细化分类后的优势。因此专业领域分类细化,需要坚持分类的三项原则:一是市场需求;二是专业性;三是律师的积极性。细化分类需要结合市场需求,但如果分类过于细化,就会限制律师办案范围,不仅降低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还降低了律师参与专业水平评定的积极性。所以在细化专业领域分类时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每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也会存在差异,也需要结合地域性,从而将应该细化的专业领域进行细化,发挥好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的作用。

(四) 律师应当选择专业领域

当我国的律师分级管理被提出之后,对我国律师分级管理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围绕着政府与市场的混淆,对于市场资源配置存在不利的影响,反对的声音此起彼伏。而随后出台的试点方案对此问题就使用了柔和的方式进行弱化。弱化了评定的强制性,评定是根据律师自己的意愿选择,而不是通过强制性方法要求。对于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不会影响其具体的执业领域。很多法律工作者认为这是对律师行业市场的过度干预,律师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实现专业分工,不可避免的是这会导致许多混乱无序的情况。因此我国律师应当选择专业领域。很多法律工作者认为这是对律师行业市场的过度干预,律师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实现专业分工,但是对此也会不可避免会的出现许多无序的发展现象。

然而我国目前对律师分级的试点是自愿参评,参评之后也不会影响其从事别的专业律师业务,我国目前律师分级水平评定的选择性、自由性,使得专业领域分工缺乏强制性,我国对于律师进行专业化分工的法律效果差,使得律师专业化分工更像是授予了某种荣誉称号,对此次试点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效果。因此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的强制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否则专业水平评定的任意性不仅无法完善律师管理,甚至使得律师管理出现更多混乱的情况。

(五) 律师分级中应当听取委托人意见

对于评定程序,主要采用行业自评的机制,是业内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机制。在评价机制中对于如何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如何进行操作,才能保证客观、公正地得到一个合理、有效的委托人意见,是極其重要的。然而,根据目前出台的各省试点文件可以看出,评定程序大都采用了量化的方式,不可否认的是对于评定程序采用量化的方式,是比较客观公正的评定方式,但是对于征求委托人意见这一点就显得不足,甚至是忽略。在试点推进以前,部分能力不足的律师已经被市场淘汰。律师法律业务面向的是委托人,委托人的意见是对律师专业水平最直观的体现,如果忽略律师在办理业务中委托人的意见,而只是按评定程序中对律师能力进行一项项量化,势必会导致律师的专业水平评定的结果名不副实。

然而,如何在评定程序中听取委托人意见,而不会将这一过程沦落为律师与委托人的交易,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在评定程序中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可以结合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效果,律师底稿以及从中体现的专业素质、以及最终是否达到了委托人的诉求等方式来判定。

六、 结语

从我国律师分级管理制度的提出,到试点文件的推行,目前我国的律师分级管理处于初步阶段,存在许多问题,比如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乏、专业领域分工滞后于市场分工、专业领域分工缺乏强制性、评定机制存在的漏洞等问题,因此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国的律师分级管理制度,提高律师的专业化水平,更好地以律师的专业性服务于当事人。需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并且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从而使得专业领域分工细化、听取委托人意见的细化并增强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的强制性。

参考文献:

[1]陈卫东教授、王兆峰律师对话律师分级制度改革[EB/OL].[2015-11-24].http://finan ce.sina.com.cn/sf/news/2015-11-24/163611531.html.

[2]张剑弼.关于律师分级问题的说三道四[EB/OL].http://blog.sina.com.cn/s/ blog_6b 96bec80102vxj5.html.

[3]刘显刚,胡怀松.律师分级制度重构的理想与现实[J].民主与法制,2015(17).

[4]周跃.关于我国构建律师分级制度的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7(1):190-192.

[5]李浩.英国律师制度述要[J].现代法学,1991(1):77-80+73.

[6]王涛.英国律师的早期史——兼论对中国律师分类改革的启示[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7,32(3):134-145.

[7]黄永峰.律师分级执业的制度分析[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4(3):108-114.

[8]蒋超.从公权评价到社会选择——我国现行律师职业评价制度的分析与重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5):1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