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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搞怪视频,是否侵权

2020-06-03欧阳峰

莫愁·智慧女性 2020年4期
关键词:抚慰金贵阳市人民法院

欧阳峰

短視频惹纷争

知名男旦王勤是反串艺人。2019年2月25日,王勤的朋友周洪给他发来一段短视频。王勤定睛细看,视频上的自己没有卸妆,正站在贵阳市一处小镇公路边等公交车。

这段视频配上搞怪的音乐,随着画面的闪动,一条条评论鱼贯而出:“不怕吓着路上的小朋友吗?”“他的整体比例好奇怪啊!”“这是小哥哥吗,看着不像!”……

看完视频,王勤十分难受,他请周洪找到视频发布者,约出来见面。在交谈中,双方发生口角,周洪将视频发布者打伤。民警接到报警后,将周洪和视频发布者带回了派出所。

经民警询问调查,短视频发布者是当地女子文萍。2019年2月18日,文萍路过王勤等车的地方,用手机拍摄了王勤的带妆视频。随后,文萍对视频进行了特效处理,在朋友圈和短视频平台发布了这则搞怪视频。连文萍自己也没有预料到的是,这段视频被网友迅速转发,评论达1.4万次。

经民警协调,王勤、周洪、文萍三人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在这份协议书中约定,周洪支付文萍医疗费2000元,文萍在短视频平台上向王勤道歉,周洪当面向文萍道歉。此外,这份调解协议书还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经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对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侵害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追责名誉侵权

周洪当场向文萍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并口头表示道歉。但是,文萍从医院处理完伤情后,仅仅在王勤的短视频平台账号评论处留言说:“我没有经过允许偷拍了视频,对不起号主哈!”

王勤认为文萍态度敷衍,立即打电话给文萍要求她写出道歉声明,就具体的偷拍和恶搞行为进行实质道歉,并将内容发布在短视频平台账号上。文萍拒绝。

2019年3月,王勤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文萍在短视频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费8万元及其他经济损失6万元。

庭审期间,王勤出示了他与贵阳某传媒公司签订的《演出合同》,其中载明2019年2月19日至同月21日期间,王勤有3场演出,每场演出费为1.2万元。其中2月19日的演出系传媒公司策划的第五场“世界丽人大赛”。

王勤强调,在“世界丽人大赛”演出前夕,大赛评委在短视频平台上发现了文萍发布的视频,认为该视频与演出宣传相违背,王勤不宜参加本次演出活动。2019年2月19日,传媒公司向王勤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表示因王勤的不雅视频及不好的评论已形成了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解除双方签订的《演出合同》。此外,由于搞怪视频的大量转发,给王勤心理上带来阴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文萍未经许可偷拍王勤的视频,同时附加带有贬低王勤倾向的言论及搞怪音频,上传到短视频平台上,该视频传播快,影响广,尽管文萍无恶意贬损王勤之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对王勤社会评价的降低。

因文萍未按治安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对王勤名誉的持续伤害,王勤与传媒公司的《演出合同》因文萍发布不当视频导致解约,且经法庭传唤传媒公司核实无误,该损失应由文萍承担。

2019年8月2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文萍在其上传视频的账号上持续30日发布向王勤公开道歉的声明,并赔偿王勤经济损失3.6万元及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演出损失不成立

文萍不服一审判决,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开庭时,文萍提交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及演出表,提出王勤主张的演出损失不真实。文萍坚持认为,自己上传的短视频并非恶意搞怪,不应赔偿王勤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庭上,文萍主张《演出合同》的签订时间与王勤提交的证据不一致。传媒公司到庭进行质证时也与王勤的陈述自相矛盾。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面,从文萍发布的案涉视频所附的文字说明来看,其已预见到视频发布后会对王勤产生不利影响,可见文萍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另一方面,王勤提交证明其损失的书证、证人证言及其陈述存在矛盾,对其主张的演出经济损失的真实性无法认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应得到支持。

文萍上诉认为不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且即使存在侵权,一审判决的精神抚慰金过高的意见。法院认为,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一审结合实际情况,酌定由文萍支付王勤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无不当。

2019年11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槌,改判文萍在其上传关于王勤视频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上持续30日发布向王勤公开道歉的声明,并支付王勤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以案说法】

本案系未经允许擅自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贬损他人形象的偷拍视频,引起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文萍擅自拍摄、发布他人的视频,除赔礼道歉外,还付出了2万元的经济代价,实属前车之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王冬艳 43740834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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