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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排版印模打印件作印章印文鉴定样本

2020-06-01梁明路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0期
关键词:公章司法鉴定

关键词 司法鉴定 印章印文鉴定 公章 备案印文 排版印模

作者简介:梁明路,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

中圖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108

印章印文鉴定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通过将检材与样本印文的印文特征进行比较检验,对检材与样本印文的同一性作出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对于样本公信力、印文质量的选择对最终的鉴定意见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在我国的公章刻制、备案、缴销单位为公安机关,故鉴定实践中通常选择公安备案印模作为印章印文鉴定样本。公安备案的公章印模原件有两种保存模式,第一种是公安机关在向申请新刻制、更换、缴销公章的法人发放或收回公章前将该地区该批次制作或缴销的公章按时间顺序在备案本上进行统一盖印,形成一册纸质的公章备案登记簿,由公安机关或刻制单位进行保管;第二种是在公安机关向申请刻制、更换、缴销公章的法人发放或收回公章同时交予其一份公章刻制、查询、缴销证明,上加盖有该法人公章印文,由法人自行保管。

在司法鉴定中,由办案机关或审判机关决定使用备案印模作为鉴定样本后,最简便、高效的方法即是向鉴定对象要求提供上述第二种方式获得的自行保管的证明原件。但实践中,由于考虑办案机关或审判机关的中立性、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不信任、以及部分法人保管不善、不慎损坏或遗失了自行保管证明原件,只能选择由司法鉴定机构配合委托人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备案印模。

虽然根据相关印章档案管理规定,“对外行文使用的机构和组织法人及办事机构(办公室)印章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且有严格的印章档案管理制度,但近年来已有部分保管单位外称遗失或逐渐销毁纸质印模;随着信息社会的飞速发展,无纸化办公将成为常态,公安机关或刻制单位已经开始逐渐改为电子备案印模。故司法鉴定机构在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鉴定对象的公章备案印模时,部分公安机关仅提供公章刻制时的排版印模打印件。笔者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对此种排版印模打印件作为样本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思考。

一、公章排版印模打印件作为样本的法律效力

公章排版印模打印件是由公安机关或刻制单位出具,加盖有该公安机关专用章印文或刻制单位的证明章印文。通常还附有刻制时间、印章类型、印章材质、印章规格、印章形状等文字内容。排版印模打印件信息齐全,内容真实,证明效力高。

二、公章排版印模打印件的特点

现根据规定,公章排版印模一律为圆形,红色,直径为39mm、40mm或42mm规格,字体为专用防伪字体,是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法定名称自左至右环形排列,中心徽标为党徽、国徽、五角星,下端为数字编码。

由于排版印模打印件是由公安机关或刻制单位打印出具,故打印质量由各单位不同的印模排版系统、打印机品牌、打印模式、打印机硒鼓磨损程度、墨水品质等客观因素影响。常见打印模式分为喷墨打印或激光打印,喷墨打印的印文线条、笔画、图形相对填充饱满,边缘呈有规律的锯齿状,有墨粉分布,基本反映出大部分印文特征,具备一定的比对条件;激光打印的印文图形由点状组成,线条、笔画、图形边缘参差不齐,基本能反映出文字线条、笔画的长短、粗细,单字与单字之间的距离,笔画的搭配比例等特征,但一些线端形态、细小笔画的形态等特征反映较差,比对条件稍差。

三、 检验中使用排版印模打印件作为样本的注意事项

备案印文为刻制后的印章实体盖印,印文特征受刻制工艺、印面材质、盖印力度、承痕体、衬垫物、印油质量、保存环境等多种主客观因素影响,而排版印模为理想状态下的图形,所以即使备案印文是完全按照排版印模刻制的印章盖印,但二者之间一般性特征及细节特征仍有差异。这种误差是无法消除的,所以在印章印文鉴定中若使用排版印模作打印件为样本,要准确把握检材、样本印文之间差异的性质,判断其差异为本质性或非本质性,从而成为认定或否定同一的依据。

(一)大小差异

按照排版印模刻制的公章规格为直径39mm、40mm或者42mm,但在向公安机关或刻制单位调取时,其查询系统打开的窗口中的排版印模通常是放大展示的,所以出具的排版印模图像通常也是放大打印的。故在此种情况下排版印模打印件作为样本与检材印文进行比较检验时,需将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缩放至同大小进行比对。

还需注意的是,排版规格与印章实际尺寸会存有误差,且在使用过程中印章大小会受印面材质、保存环境等影响产生变化。所以在检验鉴定中当检材印文大小与排版印模打印件样本印文规格有所差异时,要谨慎判断其大小差异的性质,不能武断地根据检材印文大小与其规格尺寸不同而否定同一。

(二)颜色差异

排版系统中的印模边框、文字、图形都为红色;防伪线为异色,通常是蓝色、黑色等深色,也有直接镂空;数字则红色、异色的情形都有。防伪线是贯穿于印章边框、文字或图形的不规则线条,故当彩色模式打印时,红色与异色较明显,能清楚辨认防伪线的位置、角度、走向等特征;而公安机关或刻制单位出具的大多数排版印模打印件都为黑白模式打印,红色与异色色差变小,防伪线不明显或直接无法辨认。数字通常独立于文字、图形,不被防伪线贯穿,所以不存在上述问题。在检验鉴定中,当检材印文与排版印模打印件样本印文绝大多数特征都符合时,需仔细考虑二者防伪线的差异是否由于打印形成,不能仅凭此差异进行作否定同一的鉴定意见。

(三)清晰度差异

备案印文是印章实体盖印,清晰度取决于图像输入设备,在印章印文鉴定中,在对印文进行扫描或照相时使用600dpi以上的清晰度即可,获取的图像清晰度能够满足放大观察、制作比对表、比较检验所需。排版印模通常是400dpi清晰度排版制成,而公安机关或刻制单位出具的印模证明上的印文又是打印形成,像素降低,比较模糊、失真,所以无论如何调整输入设备的清晰度,都无法改变该打印件的清晰程度,其清晰度一定低于备案印文。在检验鉴定中,一定要客观评估排版印模打印件样本的清晰度是否能够达到鉴定所需的比对条件,若清晰度太低,不具备比对条件,则不能作为样本使用。

(四)特征差异

备案印文是印章实体盖印形成,在刻制过程中可能受刻制工艺、刻制机器、印面材质等影响,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受印油浓淡、盖印力度、衬垫物、附着物等影响,在保存过程中可能受保存温度、湿度、物理变化、化学变化等影响,以上影响因素都会对印文特征产生变化,具体表现在字间距离、线条、笔画粗细、长短、线端形态、露白、疵点等特征。而排版印模是在电脑里用专用排版软件制成,边框、文字、图形、数字都是软件生成,是没有瑕疵的。所以备案印文与排版印模的印文特征是不可能丝毫不差的。在检验鉴定中当检材印文与排版印模打印件样本的绝大多数特征都符合,而上述特征有所差异时,应当降低其差异特征的价值,谨慎考虑其差异形成的原因,若能排除以上影响因素,便可考虑为本质性差异,作出否定同一的鉴定意见,若不能排除以上影响因素,则要考虑为非本质性差异、认定同一的可能性。

特别要注意的是,即使排版印模打印件与备案印文可以出现上述的客观差异,但图文布局、字体字形、数字形态、防伪线位置、角度等特征一定不会变化,当检验中检材印文与排版印模打印件样本印文出现这些差异时一定是本质性差异,可直接作否定同一的鉴定意见。

四、使用排版印模作为鉴定样本的注意事项

1.虽然排版印模打印件是由公安机关或刻制单位出具,是公章真实性的最高效力证明,但仍要经过委托方的确认或质证才能使用。

2.使用排版印模打印件作为鉴定样本,在本质性差异比较明显时作出否定同一鉴定意见是完全正确的,但在无法判断检材印文与排版印模打印件样本印文之间差异点的性质时,难以作出肯定性认定同一的鉴定意见,而给予不确定性或无法判断的鉴定意见又让委托人无法判定其真实性,所以要在受理案件前就将风险告知委托人,并在案件结束后给委托人充分地做好解释工作,也可以给予适当的建议,例如可以增加或替换其它公信力较强、经过质证的原件样本进行补充鉴定。

3.虽然排版印模打印件是由打印机打印形成,非蓋印形成,所以在鉴定意见的表述上应使用“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出自同一枚印章”或“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同一枚印章的印文”。

4.本文所指公章指在公安机关刻制、备案的印文内容仅为单位名称及编码的印章,其余在公安机关刻制、备案的单位合同章、专用章、财务章、发票章等其他类型印章也可参考本文。

五、结论

综上所述,基于科技进步、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电子办公已成为常态,这对传统的印章印文鉴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使用排版印模打印件作为印章司法鉴定中的样本在部分情况下是可行的,但仍具有局限性和不确定性。在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司法鉴定人应当与时俱进,适应新科技带来的改变。

参考文献:

[1]邹明理,杨旭.文书物证司法鉴定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杨旭,施少培.现代印章印文司法鉴定[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6.

[3]GB/T 37231-2018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S].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12-28.

[4]刘敬杰,付琳.印章印文图谱与鉴定技术精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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