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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件的研究

2020-06-01张春红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0期
关键词:强奸

关键词 性侵未成年人 强奸 猥亵儿童

作者简介:张春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103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现状

笔者在梳理近几年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案件时,发现该类型案件数量依然呈增长趋势,涉及的罪名除典型的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外,还有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等。其中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占比较高,故本文将对性侵未成年人的强奸犯罪和猥亵儿童犯罪的典型案件进行探讨,以期司法办案人员以零容忍的态度面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最大限度的保护。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件除了在新闻媒体报道的影响较大的案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两年来先后发布多起相关案件的典型案例、指导案例。笔者发现这类案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校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即加害人利用其在学校担任教师或管理者的便利条件,对其管理的学生实施性侵。如被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强烈谴责的发生于2019年1月25日的青岛红黄蓝幼儿园“外教猥亵女童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4日印发的第十一批指导案例(以下简称“高检院第十一批指导案例”)中,有1起即系加害人利用其教师身份,长期在学生午休、上晚自习期间或在宿舍查寝时向学生实施奸淫、猥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发布的性侵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以下简称“最高法发布的性侵儿童典型案例”)中,有1起即系加害人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在学校教室对多名女童实施猥亵。

(二)熟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这类案件往往是熟人作案,可能是邻居也可能是家庭成员。最高法发布的性侵儿童典型案例中有1起奸淫幼女案即系邻居作案。该案中,加害人与5岁幼女系邻居,借口将被害幼女骗走,后对被害幼女实施奸淫致被害幼女死亡。另有一起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加害人是两名被害女生(受侵害时年龄分别为6岁、8岁)的继父,趁两名被害人的母亲上夜班时在家中奸淫两名被害人,性侵时间长达三年”。

(三)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新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这类案件包括两种情形,一种与传统的直接接触实施性侵不同,加害人利用网络完成犯罪行为。最高法性侵儿童典型案例中有1起猥亵儿童案,即加害人以招聘童星为名,要求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视频裸聊等方式对年龄在10-13岁之间的31名女童实施猥亵一案。高检院第十一批指导案例有1起猥亵儿童案与上述案例如出一辙,即加害人以让13岁的初二女生通过QQ软件向其传送裸照的方式实施猥亵一案。另一种则是借助网络的形式线上认识被害人、线下实施性侵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发布的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中,有2起系对未成年人强奸案,即加害人约网友(女,13岁,在校学生)见面强奸案、加害人在网络认识被害人后假借迷信在线下对被害人實施强奸案(其中有三名被害人,年龄在13-15岁之间);还有1起猥亵儿童案,即加害人通过网约车对乘车儿童实施猥亵案。此外,在最高法发布的性侵儿童典型案例中,有1起系加害人通过手机同性软件结识男童后对该男童实施猥亵。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犯罪时间持续较长、行为较为隐蔽、情节恶劣

有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达数年,如校园类性侵案件、熟人性侵案件。加害人通常一案侵害多名未成年被害人,侵害次数往往不止一次,受侵害行为不易被发现。

(二)被害人中女性受侵害数量远高于男性

由于女性在性别中的天然弱势地位,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女性受到侵犯的概率远高于同龄男性,不满14周岁的女童被侵害的比例更高。

(三)案件新型化、多样化、复杂化

除了传统的接触式性侵犯罪,随着网络的发展,非直接接触式猥亵儿童案件及依托网络以线上骗取信任线下实施性侵犯罪的案件大幅增加。

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加害人变态的心理、生理需求及人格异常因素

此类犯罪的加害人自制力往往很差,其为满足自身欲望而无视法律规则、行为界限、邻里关系、伦理道德,在荒诞或者变态的心理支配下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二)未成年被害人缺乏性防范意识

未成年被害人年龄小,心智尚不成熟,对于性知识及性行为后果认识不够,性防范意识还远远不足。

(三)家庭监护、培育责任不到位

家庭对幼童疏于看管、监护不到位,为熟人作案提供了可乘之机;以及家庭长期对孩子的性知识教育为零,有些家长甚至谈性色变,导致中小学生在生活中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受侵害后不知如何救济,也不敢告诉家人。

(四)学校关于性知识教育及相关法治教育的课程缺位

中小学对学生的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及相关法治教育远远不到位,有些地方甚至没有这些课程,或者开设课程也仅是单一的、不专业的、不全面的,导致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对性知识没有概念,对遭受性侵害后果认识不够,且在遭受性侵害后缺乏维权意识。

(五)学校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教职工管理不严格

校园性侵案件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占相当大的比重,恰恰说明学校还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有些教职工私德、师德及素质有待提高。

四、探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的救济途径

(一)司法机关要依法从严打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依法从严惩处加害人

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要求对奸淫幼女行为、猥亵儿童行为从重处罚。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中也规定:要严厉惩处性侵害幼女行为、校园性侵行为、对加害人的量刑要严格限制缓刑适用等内容,并对相关行为的从重处罚情节作了规定。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要严格依法从严处理加害人、谨慎适用缓刑、必要时还可以适用禁止令的相关规定。

2.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就案件本身来讲,要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帮助及个人隐私权等人身权利的保护。《性侵意见》第十五条只规定未成年人被害人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沒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就可以适用法律援助。然而未成年人被害人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往往是弱势的一方,加强对其事后保护非常重要且有必要,相关机关应在将来的法律修正或司法解释中将未成年被害人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即只要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无论其是否提起法律援助申请,相关办案节点的承办人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为其担任诉讼代理人,及时、全面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办案人员在对此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被害人的隐私,将涉及其身份、案发地点的信息,以及作为被害人方证人的法定代理人、亲属、邻居的相关信息均作技术操作,以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生活带来影响,造成二次伤害。

案件之外,要重视对被害人心理健康方面的关注。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是联合相关行政机构,积极为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心理治疗,降低案件对被害人的精神伤害。

(二)家庭要积极发挥其监护、培育职责

1.加强对幼儿的看管、监护

性侵幼儿案件中熟人作案比例高,家长要加强对幼儿的看护,防止不法分子伤害幼儿。

2.加大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

家庭要注重对未成年子女的性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子女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使用网络,提高未成年子女识别网络风险的能力。同时多与子女沟通,告知孩子在面临或遭受不法侵害时的救济途径,让孩子在面临、遭受不法侵害时敢于告知家长,从而实现保护。

(三)学校要加强安全管理及预防措施

1.加强安全管理

学校要加强校园安全建设,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堵塞安全漏洞,为中小学生、幼儿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

学校在招聘教职工或对教职工考核时,既要评估其教学水平、做事能力,又要注重品格审查,将不法分子第一时间排除在外,尽可能切断一切风险,保护中小学生、幼儿的安全。

2.开展法治教育,有效预防性侵害

从短期来看,学校应在生理课的基础上,开展法律通识课程,将法治教育分学段地融入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各个阶段,将基本的、必要的法律常识纳入通俗易懂的画册或是可读性强的书本,提高中小学生、幼儿学习法律常识的积极性,降低其遭受性侵害的风险。

从长远来看,要在中小学、幼儿园设立法治副校长,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让具有专业背景的司法干警担任法治副校长,发挥其专业优势,通过以案说法,提高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中小学生、幼儿鉴别风险的能力,有效预防性侵行为的发生。

注释:

向燕.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明疑难问题研究 兼论我国刑事证明模式从印证到多元”求真”的制度转型[J].法学家,2019(4):161.

陈伟,金晓杰.性侵未成年人现状、原因与对策一体化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4):51.

参考文献:

[1]张寒玉,王英.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指引[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4):21-34.

[2]郑蕾,施倩.解析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以浙江省杭州市172案件为样本[J].人民检察,2017(8):53-58.

[3]姚建龙,林需需.性侵未成年人刑法适用若干疑难与争议问题辨析[J].中国应用法学,2019(2):5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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