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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探索实践

2020-06-01李元博柴子曈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0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共利益

李元博 柴子曈

关键词 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野生动物保护 诉讼机制

作者简介:李元博、柴子曈,河北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100

一、公益诉讼概述

由于法律认定的诉讼对象其范围不同,我们可以从“狭义救济对象”与“广义救济对象”来理解公益诉讼的含义。从狭义上来说,救助的对象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机关的活动,可以理解为组织和个人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对法院进行起诉,对其违反相关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的行为或者违反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追究其一定法律责任的行为。而从广义角度来看公益诉讼的话,这种法律行为是在特定的国家公共机关、集体组织和个人法律授权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否对国家、集体、个人产生实质性损害均可诉诸于公益诉讼。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提出,对于破坏环境卫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关组织及机关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我们可以明确,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正式立法,并且正式应用于社会实践中,虽然道路艰辛,但至此公益诉讼制度告别了从前的理念模式从而成为“实践中的法律”。公益诉讼的形成与进一步发展是我国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项重大成就。

我国法学界及社会其他各界在使用“公益诉讼”一词时,对此主要有三种理解。一是诉讼法中的公益诉讼。即原告起诉不是因为直接侵犯其自身权利,而是出于对公共利益和良好的法律秩序。二是公益诉讼相结合。即任何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都被视为公共利益诉讼。根据这一定义,与检察机关有关的刑事诉讼属于公益诉讼,同时也属公益代表制度规范下的公益诉讼。三是有关于民权保护运动层面上的公益诉讼。从民权运动角度来看,公益诉讼是建立在公益、社会改革和人权保护的基本理念之上的,它更加关注案件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侧重于研究社会转型期之时在利益多元化背景下还没有被主流意识关注的问题,这一观点看重的是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但对于公益诉讼到底包括哪些案件,世界范围内各界学者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公益诉讼的范围具体包括什么,也是学者们不断争论的焦点。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不断进步,社会利益逐渐形成多元化趋势,使得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变得更加模糊不清,但从理论上讲,各国学者及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普遍认为只要是“损害了公共利益”的案件就可以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

二、我国动物保护现状

中国幅员辽阔,野生物种丰富,并且有许多“特产”野生动物,如大熊猫、朱鹭等。然而,目前中国的动物保护机制还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我国的动物保护相关法制工作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很多问题还处于研究探索状态。新中国成立初期,时任领导人就非常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积极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区以保护野生生物的生存状况。同时为了进一步开展保护工作,我国林业等相关部门还根据规定建立了专门的保护机构,但发展至今存在的问题依旧严峻。随着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虚荣的社会攀比心理越来越强烈,加上各种渠道的宣传,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逐渐成为公众的装饰和服装等消费需求。同时部分人因为错误的意识形态,片面的认为稀有的野生动物营养丰富、药效强,使得更多野生动物沦为食材和药材。由于这些原因,一个以消耗野生动物为代价的产业链条形成,对我国动物保护事业造成巨大的损害。目前我国动物福利的相关立法目前仍旧处于空白状态,虽然我们无法断绝消费动物,但是可以出台动物福利的相关法律,使得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食用动物等都在活着时免受伤害。此外,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处罚力度相对较低也值得引起我们注意。

三、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化

伴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化,用严格的制度、严密的法治来保护生物多样性也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制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时,行政法律手段是运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手段,被广泛运用于实践案例中。除此以外,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关于刑事犯罪的立法诉求越来越强烈,社会各界人士对于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的探询也走向一个新的高度,尤其是在以刑事立法来求得达成动物有效保护目的方面。我国在运用刑事立法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的层面上,从初始的无立法状态到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颁布,继而再到目前的相对完善状态,经历了一段较为长久的时期,但是和国外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完备的国家来说,我国还有很漫长的路程要走。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立法,主要是为了对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生存环境、滥竽消费野生动物以及虐待动物等违法犯罪活动起到威慑作用,并且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从另一方面来说,也能对潜在的对野生动物资源产生威胁的行为及其行为人有效规避。这样做,不仅是针对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人,也使得潜在犯罪行为人不再犯罪,或者说使其都不敢犯罪,最终起到对野生动物乃至所有动物资源保护的目的。要解决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等问题,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除了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区监管机制及预警系统,禁止任何个人和组织非法买卖和走私野生动物制品等这些常规手段外,把野生动物保护和公益诉讼机制相结合,将是一个更加有效的手段。

2005年12月7日,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來自北京大学几位师生提起了针对环境的民事上的公益诉讼,几位师生作为相关动植物和自然环境的原告代理诉讼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起因为,在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分公司双苯厂的数百吨污染物流入旁边的松花江中,而这污染物的流入是因为该公司的错误操作导致了爆炸和超大型的火灾,从而造成多种污染物严重超标,进而使此地的生态平衡遭受严重破坏。原告在本案中提出被告应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的要求,并以此来作为生态保护基金,改善受污染的生态环境。伴随着我国各项法律制度的发展,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也进一步完善。对于在我国更好的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措施,若想要通过公益诉讼的渠道进行,那就要尽可能的从法律途径将三种公益诉讼模式合为一体。在当下,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者可以共享案件的证据,但是程序却是互相独立的。要想真正的做到以公益诉讼模式来解决野生动物保护问题,就必须使这三种责任有效协调,在一个整合的基础上,把一个案件中涉及到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所有内容同时来予以解决。这样的解决方式不仅能使三种责任的每一种达到很好的既定效果,还可使三者之间的信息达到完全共享,在互相利用,高度协调下,更加合乎法理的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所要追寻的目标。那么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者同时放置在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上,就要从立法上、机构设置上和人员搭配等多方面进行探索,在既有的基础上以新的方式建立新的制度。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刑事责任案件的处理上,我国大多采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措施。而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案件来说,我国法律实践活动中主要采用的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此外还有个别涉及到个人利益的案件中,大都采用公益诉讼附带私益诉讼模式,在具体的案件中,涉及到刑事、民事等不同情况的,会再分别考虑。从我国当前公益诉讼制度案件的处理情况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还不够完善,体系较为混乱,内部结构复杂,案件处理效率低。要想解决综上所述的问题,并且把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案件和当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良好结合,就要从如下方面进行制度化的探索。首先重中之重的是要完善立法,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把野生动物保护行为和公益诉讼制度有效结合,并且实际确定下来,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在立法层面,专门针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明显不足,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并不全面,在一定程度上来讲,该法只是对我国濒危野生动物进行保护,而普通的野生动物,家养动物等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标准,对于所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明显狭窄。此外,关于动物防疫,国外物种侵入等方面,我国立法几乎属于空白状态,在整个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缺乏就导致该系统构建不严密,疏漏颇多。在立法机关层面,国家化立法和地方化立法没有良好衔接,各地域立法不一致,在实践中就造成法律适用不明现象。法律细节化缺失,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只是注重于法律框架的建设是远远不够的。建议国家统一立法,对动物福利、全体野生动物、虐待动物和动物防疫等各方面都进行具体的立法,对细节性的问题进行考虑,使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不仅仅是停留在框架结构阶段,向细致化迈进,当实践中出现具体问题时可以依照法条进行处理,不致停留在仅是依靠系统的制度上,具体问题上没有较为确定的处理模式,或者说无法可依。以往的公益诉讼制度就等同于刑事诉讼是主程序,而民事公益诉讼是附带性程序或从程序。这样就在公益诉讼中把刑事、民事和行政的责任做了划分,潜在的形成了一个主次及先后的地位。对此一定要对公益诉讼的相关机构进行完善,使从前的三种结构并合为同一的结构。三种传统意义上的机构统一,从本质上来说是把三者的功能统一,进行协调。在一个系统内再细化为三个方面,这样就更容易处理公益诉讼所面对的不同问题。三者合为一,在一个系统内再分为三,把野生动物保护所涉及到的不同责任予于一体,同时解决。在同一个机构内不仅可以实现信息的合理利用,还可以使案件达到最优化处理。二是组织相关人员,在传统公益诉讼领域,对于案件是由不同的检察官负责不同类型的案件,现在要使一个主要负责人同时负责这三种类型的案件,这样就可以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的予以解决,不至于发生三个不同部门因为意见不一致或者说追求不同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三是强化相关程序,程序公正是保证实质公平的重要基石,相关程序的强化完善可以使公益诉讼制度更加饱满,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处理上更加有序,更易于维护公众的权利。随着我国正式确立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把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模式确定下来,势必能使公益诉讼制度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发挥司法的最大作用。

野生动物保护机制和公益诉讼的良好结合,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产生有利影响。结合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状况,积极创新,主动作为,把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工作中的良好经验,以制度的形式巩固下来,并加以推广,相信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会走向更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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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汤维建.构建“三合一”型检察公益诉讼的理想模式[N].人民政协报,2019-11-1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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