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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交通事故案件快速审判模式探究

2020-06-01赵奕然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0期
关键词:交通事故

关键词 交通事故 互联网庭审 重新鉴定 电子卷宗

作者简介:赵奕然,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077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一直在稳步增长,2008年的我国汽车保有量在4975万辆,截至2019年6月份,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超过3.4亿辆。[1]随之而来的就是交通事故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如何快速处理此类案件,不仅影响各法院的实际工作,更关乎受害人能否快速得到应有的理赔。因2019年底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疫情快速波及到了全国,各地纷纷启动坚壁清野的封城策略,导致正常的审判工作无法按时进行,如何在防疫期间解决原本就困扰各法院的交通事故案件审判工作就有了更大的意义。

一、交通事故案件审判情况现状解析

交通事故案件作为传统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区别于一般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在大部分法院的日常工作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比例。以上海市XX区法院为例,该区法院管辖范围为604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70多万,2016年全年该院审结的交通事故案件共计2875件,2017年3001件,2018年3253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审判压力大,案多人少是多年来法院的常态。

二、交通事故案件审判难点

(一)送达困难

交通事故案件发生之后,人伤类案件的当事人需要漫长的治疗恢复期之后才能进行伤残鉴定,而车损类案件中受损车辆也要进行定损和修理,等案件起诉至法院时,有些肇事方可能已经无法联系,送达情况不容乐观。尤其是经过2019年底爆发的新型冠状肺炎导致的全国封城之后,案件送达情况更加不容乐观,大部分城市为了防疫已经将邮政的配送严格控制起来。因法院传统送达方式的快递需当事人亲自签收,而多地封楼的现象普遍存在,笔者所在法院近期邮件退回率到达60%。

(二)鉴定部门水平参差不齐,申请重鉴过多

上海市有资格对交通事故案件伤者进行伤残鉴定的机构超过三十家,虽然有统一的定残标准,但是因不同伤者伤情的区别和鉴定人员尺度的不统一,更为甚者部分鉴定人员收受当事人钱款而做出虚假的伤残评定,使得保险公司在应诉时对当事人的伤残等级采取一律要求重新鉴定的“最佳策略”,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相应程度的麻烦。

(三)证据杂乱

交通事故案件的特点之一就是计算复杂,因涉及当事人就医的各种费用开支及后续的伤残理赔使得案件材料较多,各种证据杂乱。

导致此情况的原因有:当事人在多家医院就医治疗,就医时间跨度长达一年甚至更久,相关病历及费用清单杂乱无序;因不完善的居住制度或当事人经常变动居住地,当事人在事发后难以取得用于诉讼的居住证明;部分当事人的用工单位为规避相应责任,没有给当事人建立用工档案或依法缴纳养老保险,使得事发后当事人无法取得完整的收入误工证明。以上种种都会给案件事实的查明及证据的认定增加难度。

(四)案件代管款发放迟缓

除了漫长的审理期间,交通事故的每个案件都有相应代管款需要发放。保险公司将相应赔偿款交至法院账户后由法院发放给当事人,这一流程可能因种种原因而跨度较长,打赢了官司不能及时拿到钱,无疑不是一个理想的结果。

三、前瞻性的建议和解决方式

结合笔者所在法院近年来一直在努力试点的交通事故案件快速审判流程,针对该类案件,尤其是在防疫期间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多重送达机制,完善网上送达体系

近两年来,上海法院系统针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审判开发了206系统,旨在采用大数据提高审判流程管理的效率,但是在送达方面还是采用的最原始的邮件送达。邮件送达是根据原告方提供的送达地址进行邮寄,这需要原告提供真实完善的被告地址,但现实情况是事发后很多原告无法取得被告的实际地址,或者因为时间久远被告已经移居他处,针对流动性越来越强的社会大众,原告方的诉讼义务愈发加重。

对此,笔者建议在受理案件后,法院工作人员首先应尽快跟保险公司核实肇事车辆投保情况并核对被告联系方式,其次通过法院系统内网查询被告有无其他涉诉案件,以期找到被告其他地址,最后,应借鉴浙江高院跟阿里巴巴等大数据公司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被告最近网购收货地为邮寄送达地址。

除此之外,在传统邮件送达之外,应加强网络送达,上海法院系统等已开始试行网上办公,当事人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案件相关动态,翻看电子卷宗及联系承办法官等等,但尚未开始施行网上送达。5G网络的商用已经开始普及,万物互联下的法院审判工作也应借此东风,网上送达较之传统邮寄送达节省时间及物流成本,更方便当事人在第一时间获取案件信息。

(二)建立法院与鉴定机构互联机制并制作鉴定人员黑白名单

针对大量被提起重新鉴定的案件,审判人员应首先通过对重鉴申请的仔细审阅,结合人体伤残评级标准和原告提供的病历卡、出院小结、阅片报告等综合考虑是否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对不需要鉴定的案件尽快处理,对是否需要重新鉴定尚有疑虑的可就相关疑点通过法院与鉴定机构共同组建的微信群等网络互联通道与鉴定人员尽快联系并排疑解难,亦可询问中立第三方有资质人员,对确定需要重新鉴定的案件尽快提交上一级鉴定机构。现阶段上海市有资格做重新鉴定的机构对新送鉴的鉴定周期已经超过半年,对被告申请的重新鉴定不宜一律送鉴,因此举动不仅会拉长审限,亦在浪费司法资源。

除此之外,笔者建议另行制定鉴定人员黑白名单,对于多次被维持鉴定结论的人员拉入白名单,对于多次被改动鉴定结论及被查实收受当事人钱款的鉴定人员拉入黑名单,使承办法官在考虑是否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时多一个考量因素。

(三)完善互联网庭审模式,减少人员聚集流动

传统的庭审模式需要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庭审,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至少有三方,这就决定了包括审判人员在内的多个人一定会在短时间内聚集在一个狭小密闭的空间内,这不仅不利于疫情的防治,也增加了当事人的差旅成本,而互联网庭审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难题。随着5G时代的来临,网络传播速度的大幅度提升,当事人只要有一台智能手机或者电脑,就可以参与到互联网庭审中来。2月11日,淮滨县法院法官韩卓珂通过微信视频开庭的方式,隔空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这是该院首次运用微信视频审理案件。[2] 2月20日上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奢岭法庭法官赵俊娥利用互联网庭审系统公开审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是疫情期间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的首例案件。[3]全国各地法院纷纷试水互联网庭审,这不仅对疫情防治起到了巨大的帮助,也对5G时代审判模式的创新有巨大的意义。

(四)加强电子卷宗管理,建立无纸化档案

人员及邮件的流动都可能造成病毒的传播,无纸化电子档案不仅是时下防疫的举措,也是未来5G时代的必然趋势。电子卷宗系统建设在推动司法办案信息化,提高办案效率,规范案件办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4]从立案开始可以选择网上立案,当事人第一时间也可以通过网络来查阅相关卷宗,这既提高了效率,也阻止了病毒的传播,更加便于当事人随时掌握案件进程,协助法院推进审判流程。后期利用大数据,民众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公开的裁判信息,企业可以在第一时间选择优质的合作伙伴,政府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社会治理的不足之处。

(五)建立代管款一案一账户快速处理机制

对于交通事故案件,在立案时就要求原告方预留账户信息,明确该案代管款的发放路径。从2018年开始,上海法院系统就开始建立一案一账户的代管款系统,每个当事人在立案时就可以收到对应的虚拟账户,进账款项的来源十分清楚,但这种保险公司转账至法院再转给当事人的流程多少有些拖沓,对于可以接受直接转账给当事人的保险公司,笔者建议法院应该在法律文书上面明确当事人账户信息,使款项到达当事人的时间大幅缩短,而相应法律文书在文书上网时自动隐去账户信息就可以保护当事人隐私。对于明确要求转账至法院的保险公司,应建立款项到账提醒机制,在款项到账后的三天内发放至预留账户,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近几年经济形势不好,代管款的及时到账可以帮助当事人缓解经济压力。随着电子卷宗系统的完善,审判流程的全网络化,代管款的纯网上流转模式也应该可以建立,未来在法院审结案件之后一周内钱款转至当事人网银、支付宝、微信的情景可以尽快实现。

四、結语

这次突如其来的疫情使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遭到了巨大的困难,基层社会治理的漏洞短板暴露无疑。没人能够预测下一次类似突发情况会在何时出现,未雨绸缪才是上策,借助网络庭审等互联网模式加快机动车案件的审理流程不仅对于防疫期间的法院工作有巨大意义,对未来5G时代的法治发展也有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汽车门.截至2019年6月,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3.4亿辆[EB/OL].https://www.qichemen.com/xw13186.html,2019-07-15.

[2]敲响互联网庭审第一锤[N].信阳日报.http://finance.eastmoney.com/a/20200214138 3639022.html,2020-02-14.

[3]梁欢欢.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敲响疫情期间互联网庭审“第一槌”[EB/OL].http://guba.eastmoney.com/news,cjpl,905910186.html,2020-02-21.

[4]刘晓莉,梅华明.电子卷宗,他们这样说[EB/OL].http://www.hbjc.gov.cn/jyjl/2017 10/t20171027_1216670.shtml,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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