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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法理学视角分析

2020-06-01杜盛芳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0期
关键词:网络暴力法理学规制

关键词 网络暴力 法理学 规制 制度落实

作者简介:杜盛芳,贵州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021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12月2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规定》还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使用者和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违法活动。《规定》的出台是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国家网络安全工作要坚持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的号召,也是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净化网络空间的一大进步。《规定》的出台从侧面也反映出了网络暴力等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行为的危害性,这就要求我们对网络暴力的含义和产生进行深入的讨论,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规定》的出台对于我国网络空间的治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该项制度是否能落入实处,成为互联网秩序监管的有效武器也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研究。

二、 网络暴力法律层面的释义

刑法学中的暴力包括五个方面:分别是行为的内容、性质、对象、程度以及力度。首先暴力这个词语本身决定了暴力是一种强制力;另外暴力的本质又决定了暴力具有一定的非法性。网络暴力是随着网络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网络暴力这个名词最开始产生于媒体的报道,结合网络暴力的一般表现形式,网络暴力最基础的含义是一种具有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的暴力形式, 它主要是指在网络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语、图片、视频等行为。有法理学学者认为:网络暴力其实是指行为人对网络上未知事实或已知事实发表具有谴责性、煽动性和诽谤性的不实言论,以及在网上擅自公开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使其隐私权遭到侵害,甚至对当事人本人及其亲友的日常生活造成干扰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会造成当事人人格权等人身权利受损的法律后果。还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威慑言论,也就是一种信息,所以网络暴力的实质上是信息。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暴力是网民们以道德的名义使用言语暴力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其实质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平台,以言论攻击、人肉搜索等方式来进行的群体性交互行为。

对比不同行业,不同法学领域对于网络暴力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网络暴力行为是由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以互联网的虚拟性为掩盖,并以互聯网为平台的由不特定的网民群体参与的,对未知或已知事实,采用攻击性、侮辱性、等形式的暴力言论对当事人的心理上、精神上造成严重伤害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指责、谩骂、散播不实言论,私自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对当事人现实的日常生活进行干扰,对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

三、 网络暴力的法理学分析

(一) 网络暴力违反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新时代中,社会赋予人们很多权利,比如基本的人权、知情权、言论自由权、隐私权等等,伴随着改革开放,不同的思想文化不断交流、逐渐融合,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并日益浓厚。而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给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表达提供了温床和平台,因为网络空间本身的虚拟性,在不加以管控的情况下,公民在网络空间中获取到信息后,在继续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时,很容易造成权利的滥用——比如在很多网络暴力的案例中,很多公民以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名义,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用恶毒的语言谩骂和无端的指责他人,甚至用人肉搜索的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此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权利本来的合法目的,忽视了了权利应有的平等性,超越了行使权利的合法范畴,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我们可以自由的行使权力,但是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行使权力的过程不能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不能以行使权力的名义践踏他人的隐私和名誉,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禁止权利的滥用。

(二) 网络暴力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其纳入对其原则的理解。《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很多网民用暴力的语言肆意谩骂指责某件事情中的当事人,甚至对该当事人的家人进行无端的谩骂,对该当事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也对该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造成了严重的侵害,这种行为违背了一般的社会道德和基本的行为准则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从根本上,这种行为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冲击。

(三) 网络暴力是个人权利与他人权利的冲突

公民在网络上自由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等基本权利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名誉权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一样的,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在互联网上以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名义肆意侵犯他人的权利,这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网络暴力涉及到的个人权利与他人法益冲突的本质是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个人权利的过度膨胀势必会对他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犯。网络暴力在本质上是超过个人权利界限的一种表现。要想实现网络空间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保障的最大化,需要对个人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要在个人权利,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四) 网络暴力是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的冲突

秩序是自由的基础,自由为实现秩序提供了基本条件,二者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而言是缺一不可的。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没有像现实生活中的严格限制和监管,导致了网络空间在秩序层面的薄弱,才进一步催生出了网络暴力现象。随着公民对自由、权利意识的觉醒,过分的强调权利自由很容易使得权利造成滥用以致于侵犯他人的权利以及国家、公共利益以致于对稳定的社会秩序造成侵害,所以我们需要在自由和秩序中寻找平衡,这就要求我们在网络社会中制定合理的秩序来对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这同时也是为了迎合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四、 《规定》的落实

从《规定》第十八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和第二十一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来看,《规定》对于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限制的相关规定还是主要停留在原则性的禁止层面,没有对于相关违规违法行为的细节性的规定,且《规定》第三十条到三十九条都只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对于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违规和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规定,只在第四十条规定了:“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实际上,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从地位和技术手段上来说确实是防止网络暴力等行为的主要责任者,但是净化网络空间却不只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一方的责任,对于对于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相关责任的细化还需要进一步的规定。

除此之外,《规定》还需要与《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相衔接,对于网络暴力等行为的处罚有法可依,处罚细节明确,才能真正起到惩治违法违规,才能使法律法规起到法理学上的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才能使《规定》完美落地,在司法实务上落到实处,真正起到净化网络空间的作用。

最后,还应该进一步推进网络实名制的进程。通过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实名认证,能够真正追溯到网络暴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源头,以此达到惩罚违法违规行为、净化网络空间的目的。

五、结语

权利与义务在任何时候都是相统一的,网络也并非法外之地,在利用互联网自由发表自己意见、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守住道德的底线,不信谣,不传谣,不在不了解事情本身的时候轻易表达自己的观点,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每个人数字化言行的组合形成了完整的网络空间,我们是什么样的,我们所处的网络空间就是什么样的,在互联网如此普及的今天,每个人都有机会轻松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当一件热点事情发生时,比肆意发声更难的是怎样冷静思考,保持理性;比主张权利自由更可贵的是怎样守住规则、权利的边界和底线。让我们共同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水平,加强监管,深入落实相关规定、制度,净化网络空间,还网络空间一片气正风清!

注释: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参考文献:

[1]党会森.群体性暴力事件的研究[D].四川大学,2013:26.

[2]姚春艳.论刑法中的暴力[D].兰州大学,2008:9.

[3]梁彦京.网络暴力现象的引导和调控研究[J].新闻窗,2009(4):88.

[4]刘庆艳.网络暴力与人肉搜索[J].知识经济,2011(13):75.

[5]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3,164-171.

[6]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95

[7]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335.

[8]孫召路.网络暴力与少年暴力:从涵化理论说起[J].青少年研究,2010(2):36.

[9]柳林.网络暴力的法律应对[J].法制与社会,2012(9):76.

[10]董啸.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D].山东大学,2011:8.

[11]饶传平.网络法律制度——前沿与热点专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33.

[12]王辉.网络暴力及其法律规制[D].吉林大学,2012:7.

[13]王树良.中国网络政治文化建设研究[D].东北大学,2013:37.

[14]黄立威.论诚实信用原则[D].武汉大学,2011:16.

[15]饶传平.网络法律制度——前沿与热点专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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