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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的不可抗力分析

2020-06-01管西凤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0期
关键词:不可抗力新冠疫情

关键词 新冠疫情 不可抗力 免责事由

作者简介:管西凤,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007

2010年1月20日,國家卫健委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随后,为遏制疫情蔓延,湖北省武汉市及其他城市,均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封城”措施,全国各省市亦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对交通及部分公共场所进行封禁,要求企业延迟开工、学校延迟开学。新冠疫情对社会的正常运转产生了重大影响,可以预见,由此将产生大量民事纠纷。如何在法律上对新冠疫情进行定性,并合理评判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对妥善处理因新冠肺炎引起的民事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

不可抗力,顾名思义,即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强制力。 民法理论上通常理解为无法预见或虽能遇见但不能抗拒的外部事实,如地震、海啸、战争等。民法中的不可抗力是一种免责事由,遭遇此类情况,导致义务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最先提出不可抗力规则的是罗马法。罗马法中将不可归咎于债务人的事由称为“事变”,而不可抗力属于事变的下位概念。最初,罗马法的不可抗力是为债务人承担无过失责任的情形而规定的。 我国唐朝、清朝、民国时期的法律也均有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随着经济和法律理论的发展,各国民法在在继承罗马法不可抗力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演变和发展。现代不可抗力规则,源于《德国民法典》,英美法系没有不可抗力的明确概念,通过判例法,创设了合同履行不可能、不现实及合同目的落空等规则。

(二)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规则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规则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中。两部法律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基本一致,描述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总则》作为即将颁布的《民法典》的总论部分,对不可抗力的规定较为笼统,仅对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属性做出了规定。未对免责程度及因不可抗力产生的实际损失分配做出进一步规定。《合同法》在规定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的基础上,对主张不可抗力一方的通知及证明义务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扩大损。若一方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免除违约责任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三)“非典”疫情对“新冠”疫情的司法借鉴

2003年6月11日,非典疫情基本结束以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因非典疫情产生的合同纠纷等案件的处理,发布了《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受非典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根本履行合同,或因政府防止“非典”的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按照《合同法》第117、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合同法》第117、118条即为不可抗力之规定。该通知即明确了“非典”疫情对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性质。该通知还指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该类合同纠纷案件。

综上,“新冠”疫情作为突公共卫生事件,不仅已在全国范围,且已在世界范围内大面积爆发。新冠肺炎作为一种烈性传染病,疫情爆发后,政府为遏制疫情的蔓延,采取了系列防控措施,包括城市封闭、交通管制、关闭部分公共场所、企业延迟复工、学校延迟开学、相关人员隔离观察等,对各类民事主体的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应属于我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当事人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属于不可抗力。 虽该发言人的表态不能构成法律解释,但对司法实践对新冠疫情的法律定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此外,各地方高院针对新冠疫情也陆续做出相关的司法实践指导,如《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系列问答》亦明确: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并据此对案件的程序与实体处理做出指导。

二、新冠疫情作为免责事由法律后果分析

新冠疫情作为一次全球性的公共卫生事件,对我国乃至全球的影响都是巨大的,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如何合理分配个案因新冠疫情导致的实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是司法实践的重中之重。

按照《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规定,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系法定的免责事由,受疫情影响或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一方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确认责任承担与免除。若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还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一)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若因新冠疫情管控措施等影响,导致主要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而继续履行使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一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然而,并非发生不可抗力即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若合同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继续履行,当事人也可协商或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如对合同价款、履行时间、履行地点等做出变更。

(二)公平原则的适用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导致违约、合同解除或变更,违约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合同法》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该规定与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相一致,看似合乎情理。但在当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并因此导致实际损失产生,该损失并不以一方具有免责事由而消失。若仅以对法律规定的粗浅理解,将损失分配给合同某一方来承担,亦可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公平原则,视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新冠肺炎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合理分配疫情防控导致的损失。相关的案例也显示,法院在处理因“非典”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时,亦常依据公平原则,平衡双方损失情况,做出责任分配。

三、援用不可抗力的条件

(一)不可抗力条款是否需要合同事先約定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不以合同的明确约定为条件。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不影响出现法定事时当事人直接援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当然,若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了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应视为对法律规定的补充。合同可以对遭遇不可抗力是,具体的责任承担、损失分配,做出进一步的约定,以此可以弥补具体案件中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的缺陷。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将不可抗力后果细化、明确,但不得约定排除。合同中约定排除不可抗力的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条款。因此,若当事人主张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不以合同的约定为必要条件。但合同约定可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不可抗力发生后的责任分配。

(二)债务人的通知和证明的义务

为防止当事人滥用不可抗力逃避义务履行或放任事态导致损失扩大,《合同法》第118条对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义务做了规定。根据诚信原则,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若对一方履行合同造成障碍,影响对方利益,当事人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免损失扩大。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方主张因不可抗力免责,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新冠疫情作为一次全国性乃至全球性的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对此举证证明,但需证明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与违约或合同的解除、变更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注释:

法学词典(增定版)[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6页.

谢邦宇.罗马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66页.

企业因疫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怎么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说法律有相应规定[EB/OL].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http://www.npc.gov.cn/npc/c30834/ 202002/b9a56ce780f44c3b9f6da28a4373d6c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10日.

微信公众号“中国上海司法智库”,2020年2月20日,第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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