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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唱歌”再不能“想唱就唱”

2020-05-29

江淮法治 2020年8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直播间音乐作品

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该文件明确,主播人员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乐作品,根据主播人员的知名度、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等因素,比照在线播放、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当前网络直播兴盛,成千上万的主播在直播间里唱歌、改歌,亿万观众观看、打赏,逐渐成为常态,甚至有的歌曲还因主播的恣意改编而走红,主播因此声名鹊起。面对泛滥的被侵权现象,维权之路坎坷、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不成正比等,使得著作权人大多选择了隐忍。尤其是一些人“改编让原作传播更广更红”的错误观念、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土壤,令著作权人深陷维权困境。如今,《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的发布,预示着人们习以为常的“直播唱歌”至此再不能“想唱就唱”。

此前已有网络平台和主播因为未经许可播放或演唱歌曲,被法院判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音乐侵权的“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正式发布,是对《著作权法》的细化与重申:任何运用到商业行为的音乐作品,都必须取得完整的法律授权,著作权人对歌曲拥有的播放权、表演权、改编权都应该受到尊重。有意无意地侵害著作权人权益,轻则而言是不懂法,重则而言是漠视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越界之举。

如果随意改编、滥用他人原创音乐作品成为某种畸形时尚,那么维护《著作权法》的权威便无从谈起,也失去了鼓励创新、保护原创和知识产权的动力。希望有关各方厘清其间的权属关系、利益关系,特别是直播平台及主播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恪守法律边界,尊重著作权人权益,以敬畏法律之心,规范“直播唱歌”行为,让文件的发布成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遏阻不良风气的法律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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