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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针对P2P平台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追赃工作

2020-05-28黄浩男

青年与社会 2020年10期

摘 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作为当今时代经济犯罪的典型,具有涉案数额大、受害人众多、涉案流动性高、取证较为复杂、追赃挽损难度大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成立公司、推行各类投资项目、组织策划各类宣传活动、建立P2P等网贷平台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大量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同时提高了公安机关开展追赃的难度。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侦查过程中的追赃工作进行研究,积极探讨追赃挽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思考解决办法与开展追赃挽损的新思路是经济犯罪侦查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关键词:经济犯罪侦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赃;P2P平台

在我国“互联网+”的大背景下,金融业务不断革新,出现了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新的融资模式,但另一方面,这也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犯罪提供了新的渠道,P2P网络借贷行业飞速的发展,使民间融资的交易体量愈发庞大,P2P平台本身存在的平台违约、借款人欺诈等弊端也暴露无遗。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全年停业及问题平台总计为1279家,相比2017年同期增加了556家,不过仍少于2015年的1291家和2016年1721家。其中问题平台数为658家,较2017年同期大幅上升195.07%。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达到5409家,其中问题平台为2661家。自2018年6月起,P2P网贷平台风险事件不断发生,“高返”平台和“企业贷”平台集中暴雷,“融资雷”、派系平台背书失灵等现象频现①。P2P模式逐渐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一种方式,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查办过程中,追赃工作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乃至判决执行以后仍有可能继续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赃物涉及被追诉人、被害人、国家、利害关系人的财产利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员在进行侦查活动的同时会投入大量精力避免犯罪行为人享有其通过犯罪获得的利益。一般认为,追赃是追缴涉案财物的简称,是追缴赃款、赃物的俗称,此处“追缴”系“追查、收缴”之意,既具有程序上的价值,又具有实体上的意义。详而言之,追赃是国家有关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取的现金及物资予以追回并依法处理的公务行为。笔者通过跟随J市经侦大队调研,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侦查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赃款赃物去向、追赃挽损工作的开展及其面临的问题有一定的了解。

一、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作案手段

通过对非法吸收存款作案手段的了解,可以进一步发现赃款赃物的流向,理清借款企业脉络,确定涉案公司业务人员,以便有针对性的开展追赃工作。

(一)以自身(公司、企业)名义进行融资并虚构借款需求

涉案企业通过其控制的部分企业银行账户,在没有具体项目的情况下虚构借款需求,以该等企业的名义在P2P平台发标融资,资金进入企业账户后被划转,作为备付金统一使用,用途主要包括企业内部日常管理、担保公司银行担保业务中进行代偿、借款给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使用、垫付借款人欠款等。

(二)虚假或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企业或集团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网贷机构上融资,网贷机构未按要求对上述融资行为进行信息披露或融资行为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

(三)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P2P平台募集资金由出借人汇入涉案企业财务人员个人银行卡账户中作为归集账户,线下平台、存管平台由出借人将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账户中,涉案单位往往实际控制着该等借款人账户,并通过该等人账户归集资金。

(四)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息

犯罪行为人通过网站、APP等方式,在不同时间段给予投资人数额不等的年回报率,在业务合同中约定无条件回购债权及担保,或者在对外宣传或相关合同协议中表示会设立风险准备金、备付金、客户质保款等各类客戶风险保障机制,使用诱导性宣传词使平台投资者相信其会保本付息。

(五)依靠员工或亲友进行线下宣传推广

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如:线下门店、公司楼宇、地铁、宣讲会、茶话会,开展资金端、贷款端产品宣传等类似的宣传行为,依托线下门店进行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以外的经营行为。犯罪行为人往往依靠内部员工或身边的亲友吸引出借人及对接借款企业,涉案公司往往全员推介,公司各部门人员均能进行线下对外推广,宣传较为直接且效率高。比如叶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天津东方天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在成都市锦江区成立,其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该公司通过举办农家乐推荐会、宣讲会、以及电话拜访等线下宣传方式,向以中老年人为主的社会不特定公众宣讲山东威海誉洋电动汽车、内蒙古包泽石油等项目,以此来吸收客户的“投资款”。

(六)使用误导性标语进行线上宣传

犯罪行为人对融资项目或网贷机构的经营信息进行夸大宣传,隐瞒瑕疵风险,具体表现为:夸大累计交易金额、借贷余额、出借人数等业务数据,或将与第三方机构的一般业务往来夸大为全面业务合作等。对收益水平或者获利前景使用“低风险、高收益、安全”等误导性用语,或通过与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对比等方式误导出借人。在林某周,林某忠,苏某,张某汀,林某健,林某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③中, 被告人林某周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恒业公司的名义推出梦想360股指增值系统的理财产品,通过网络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回报、高分红”为幌子诱骗社会公众投资,又以“拉人头”计酬的方式不断发展客户,并用后加入客户的投资款来支付先加入客户的投资分红。

二、涉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中追赃挽损的难点

(一)用款情况复杂导致的无赃可追问题

该问题的出现第一种情况是用款企业在本案中与作案单位系正常借贷关系,在没有获取其涉嫌违法犯罪证据的情况下,无法使用强制措施追缴欠款,第二种情况是用款企业将借来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暂时没有归还全款的能力,若贸然采取查封资产、冻结账户的强制措施,会使资产价值缩水,还将造成企业生产经营中断彻底无法还款,同时会给社会带来新的不安定因素,第三种情况是用款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已没有可供抵押、追偿的有效资产,即无赃可追的情形。

(二)被害人寄希望于民事诉讼追回投资款,借款企业对主动退款存在顾虑

部分被害人会试图通过民事诉讼来追回投资款,尤其是成功通过民事诉讼查封保全足额资产的被害人会拒绝、抵触公安机关介入,拒绝到公安机关报案,另一方面,相关用款企业承受既要向公安机关退赃又要被民事追偿的双重风险,导致其不情愿向公安机关退赃。

(三)审计工作推进困难,无法及时提供数据支撑的问题

该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涉案企业在开展非法P2P业务的同时,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和发布虚假标的,往往会制作大量的假账,增大了审计工作的难度,另一方面,涉案公司的工作人员、借款企业、犯罪行为人及其亲友甚至被害人会出现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况,造成审计工作进展缓慢。

(四)业务员提成追缴工作难以推进

该种情况大多出现于单位犯罪中,涉案单位通过给予业务员提成的运营方式开展融资业务,由于涉案单位从作案到案发以后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期间有可能出现工作人员离职、业务员被拖欠工资,甚至将业务提成投入平台的情况,对于退回提成存在抵制情绪,对公安机关的追赃工作往往不予配合。

(五)被害群体持续投诉与上访导致侦查人员疲于应付

由于案件性质特殊,被害群体是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往往会出现人数众多、跨地域、抱团投诉的情况,被害群体往往持续多次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投诉、上访或直接拨打办案侦查机关的民警电话进行质问,疑问较多并多为复杂问题,需要公安机关专人接待、答复、回复信访事宜,投入大量精力。

(六)相关法律关系较复杂的问题

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的特点,在案件中除了有可能存在假标、虚标、资金错配、期限错配使用和多层代偿之外还存在大量民刑交叉、刑行交织的情况,资金来源、资金流向情况及相关法律关系及其复杂。

三、攻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追赃工作难点的思考

(一)制定追赃计划,明确追赃流程,针对特定问题加大力度

进一步加大警力,深挖犯罪,固定证据,制定明确计划,如:制定借款企业赃款追缴工作流程,制作询问笔录、获取书证,及时送达《关于协助追缴赃款的函》并签署回执,促使借款企业还款,其中,对于不配合的企业要及时采取网上发布、刑事处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行)的措施。按照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开展与涉案单位、用款企业负责人逐一见面的专门工作,晓以利害,施以法律震慑,敦促早日还款。在业务提成追缴瓶颈阶段加大对涉案业务提成的追缴力度,与法检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准确的对符合刑事打击条件的重点对象予以打击,力求达到“打击一人,震慑一片”的效果,同时也能对其他涉案单位与个人形成强大的震慑效果。

(二)强化宣传,加强舆情引导

做好信访应对工作,在线上,公安机关可以持续通过微博等平台发布通报,在线下,逐个上门做好工作,积极主动的化解矛盾,发动、劝说涉案人员到公安机关报案,特别是针对高频次投诉、上访的被害人,引导他们及时的去往办案机关、专案组反映情况,耐心倾听,在现场予以释法说理。

(三)公安机关应与法检机关进行有效协调

公安机关专门人员应协调各级法院,及时终止与案件相关的民事案件审理,并将案卷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终结投资人试图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的幻想,消除借款企业既要退赃又要被民事追偿的顾虑。同时可以促使投资人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登记,借款企业积极退赃。

(四)有效利用社会征信体系,主动协助完善征信系统

公安机关可以积极协调,针对拒不退赃的借款人、业务员、用款企业等,及时列入失信名单。另一方面,行业征信系统的完善,可以降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公安机关对于查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有丰富经验,且对待金融风险问题的视角独特,往往可以提出有效的建议,目前P2P网贷行业已经建立了網络金融征信系统 (NFCS) 和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实现了从出借端到投资端的有效监控。公安机关应协助各征信体系建立 “黑名单”制度以及名单互换机制,“黑名单”数据接入经侦部门的司法协作系统,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个人和P2P平台进行实时监控预警,提高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效率,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注释:

[1] 数据源自2018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https://www.wdzj.com/zhuanti/2018report/,2019年11月4日访问.

[2] 参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4)锦江刑初字第70号判决.

[3] 参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463号判决.

参考文献

[1] 程小白,曹云清,吴秋玫.经济犯罪侦查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187.

[2] 程小白,汤强.经济犯罪侦查学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3] 靳高风,守佳丽,林晞楠.中国犯罪形势分析与预测(2018-2019)[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会科学版,2019(03).

[4] 单丹,王铼.大数据在网络非法集资案件侦查中的应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4).

[5] 王枫悟.P2P网贷平台案件的犯罪研究——以杭州市为例[J].中国刑事警察,2019(03).

[6] 刘晶晶.穿透思维在网贷类非法集资案件侦办中的实现路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1).

[7] 周恒.网络公共领域:互联网时代法治现代化的动力支撑[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5).

[8] 任怡.论大数据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机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2).

作者简介:黄浩男(1998.07- ),男,山东济南人,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2017级侦查学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