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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型产业集群知识共享的“门槛”效应与政策失灵

2020-05-28贺斌

中国经贸导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政府主导知识共享产业集群

摘 要:以集群知识共享为视角,以共享收益为目标,利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了政府主导型产业集群内政府对集群干预的“政策失灵”问题。研究表明政府主导型产业集群的知识共享行为受到收益“门槛”效应的影响,政府干预的“政策失灵”普遍存在,但在不同的“门槛”区间存在差异。

关键词:产业集群 知识共享 政府主导 “门槛”效应 政策失灵

在全球价值链的背景下,当今国际竞争已表现为产业集群的竞争,产业集群已经成为全球经济活动的发展潮流。相同产业或者关联产业在空间上大量聚集进而产生递增的规模效应,在世界经济版图中呈现出“经济马赛克”现象,Markusen将其生动地形容为“平滑空间上的黏滞点”。在这一进程中,发展中国家也在充分利用地区资源优势,依托优势产业,拉长产业链,增强产业关联,使产业发展向集群演化,并将其作为载体参与全球贸易市场。这些地区的产业聚集与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步推进、互为动力,通过群体效应实现后发地区跨越式发展模式,可以促进和带动整个区域产业升级,实现区域经济发展。

与发达国家的产业集聚大多由市场驱动不同,我国的产业聚集大多由政府主导。政府对产业集群的干预在学术界一直存有争议。部分学者认为产业集群的发展是由市场自发形成,政府不应该过多干预,并且政府对产业集群的干预往往会带来职能上的错位和越位,影响地方经济的良性发展。但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产业集群自身的外部性和技术开发同质化等负效应,使得即便是最热衷于讨论自由经济的国家或地区,学者在探讨产业集群发展时也会关注政府的作用。事实上所有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都在利用政府的手段,通过提供公共品和制度建设干预产业集群的发展。尤其是一些聚集起点较低的地方和产业,市场的作用有限,政府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影响力的驱动力量,在产业集群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通过直接的经济干预和政策性的制度安排,创造良好的产业聚集环境,提供产业聚集的各种要素资源,是产业集群形成的主要推动力量。这种政府主导型的产业集聚往往是以地理临近作为产业集群发展的起点,政府在产业聚集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在集群网络中也处于网络中心并在网络中与其它主體形成共生单元,使得网络中各主体在技术、信息和知识等关键要素的传递中基于政府的信用而变得顺畅。事实上,我国的产业集群的形成大多依赖于地方政府的政策性安排,采取的是一种从上到下的由政府主导的演进路径。地方政府从开始的政策制定、土地等其他基础要素的供给、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到后续的制度建立、集群国际化的服务以及创新环境的建设等方面对产业集群的发展进行干预。因此,在产业集群的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在网络的建立与重构、集群内各主体间的协同发展和升级、公共品的提供、产业环境的改善、品牌的建立等方面具有其他主体无法替代的作用。

地方政府的主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产业集群的形成、发展和壮大,但由于地方政府本身的偏好与产业内的企业主体的目标差异也导致政府的干预对产业集群的发展存在负面影响。事实上地方政府主导的行为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政策偏好,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片面追求产业规模而忽视了发展质量,在网络构建中出现产业重叠和同质化竞争,在政策制定上也偏向于注重短期经济效益而忽视集群长远发展和创新能力培养等问题,从而出现“政策失灵”效应,影响产业集群的良性发展。因此本文将利用博弈的方法研究政府主导型产业集群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及“政策失灵”的形成与作用机制。

一、产业集群的知识共享

产业集群在临近空间上聚集了大量企业、人才、资金和知识等要素,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形成产业的高度集中,提高了区域的产业规模效应和范围经济。这种高度集中的聚集过程的载体是企业,企业作为一种知识主体在空间上聚集形成的产业集群本质上就是知识的聚集体。聚集体内的各个知识主体通过相互学习、互相吸收,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产业知识结构,提升本地产业的知识竞争优势,增强了知识创新能力。这一过程的本质就是知识共享的演变过程,是以知识与信息为纽带而形成的一个知识整合体,是一种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以知识创造为目标的知识联盟组织。在知识共享机制作用下,产业集群内各个主体间的协作以知识为载体,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知识转移和扩散,不断地相互学习,互相吸收,将知识内化为自身的核心能力,同时在合作过程中又不断将知识聚合为集群知识,促进集群知识创新能力的提高,实现知识的生产、共享、应用和创新。虽然影响知识共享的因素很多,但产业集群内各主体由于聚集所形成的地理空间上的临近、人员关系的临近和制度禀赋的临近无疑是实现产业集群知识共享形成的重要影响因素。在政府主导型产业集群中,政府作为集群内的共生单元,又处于网络中心,对知识共享机制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集群内各主体间都有形成知识共享的强烈动机,但由于共享知识的公共属性导致的“搭便车”行为时有发生,损害知识共享主体的既得利益。同时知识共享的无序开展也容易导致集群知识陷入同质化的处境,加之各主体间的竞争关系,使得知识共享在产业集群中并不一定天然形成。即便在政府主导型产业集群中,政府主导力量强力推动,但也会由于各主体间的竞争关系和保护自身既得利益的动机使得知识共享无法形成。因此,分析政府的主导力量对于促进集群知识共享机制形成的作用,制定合理的政府干预产业集群的措施,改善政府干预集群发展的模式,这对保证产业集群在政府主导下加快产业升级,增强国际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借鉴博弈论的分析方法,从政府主导产业集群知识共享的角度分析政府的行为与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的关系,厘清政府干预对产业集群发展的作用。

二、模型假设与建立

如上述分析,在政府主导型产业集群中,政府自身作为集群网络中的一个单元直接参与集群协作并利用政府的强制力进行强力驱动,例如直接的投资行为、上下游产业链的构建、劳动力或者人力资本的供给保障等。本文将研究视角聚焦在政府对产业集群知识共享的干预上,分析由于收益的“门槛”效应对集群企业知识共享行为的影响及其政府干预的效果。

假定政府(G)作为集群知识共享行为的干预方参与博弈,而集群企业(E)作为知识共享行为实施方参与博弈。作为干预方的政府(G)的策略组合为“干预”和“不干预”,集群企业的策略组合为“共享”和“不共享”。假定政府对企业的“不共享”行为进行干预时的收益为VG(VG>0),由于不考虑由于知识共享带来的溢出效应对产业集群能力的提升和经济效应的增加,这种收益主要体现为通过干预获得政府声望、信誉以及集群企业对政府的信赖,尤其是对选择“不共享”行为企业的强力干预带来的示范效应等。相反如果此时政府选择“不干预”,则会带来反向的效应,这主要表现为这种“不干预”的行为会让自己在集群网络中失去企业信任从而失去权威性,因此当政府选择“不干预”时的收益为-VG。但是干预也会带来成本的支出,假定政府干预的成本为CG(CG>0),因此如果集群企业选择“不共享”时政府(G)选择“干预”的净收益为VG-CG,假定净收益VG-CG>0,表明干预总会带来正的净收益。而选择“不干预”的净收益为-VG。同时,假定企业选择“共享”策略,政府再选择“干预”将不会有明显的声望效应和示范效应,此时政府的收益为0,并且同样会有CG的成本支出。

另一方面,无论政府是否选择“干预”,对于集群企业来说如果选择“共享”行为都会因为这一行为的“口碑”效应得到政府的奖励从而获得收益。假定此时的收益为VE(VE>0),这种收益主要得益于政府政策上的照顾和奖励性支付,例如税收减免或者土地等政府掌握的要素的优惠供给等。但共享知识也会让企业付出相应的成本,假定成本为CE(CE>0)。此时企业选择“共享”的净收益为VE-CE,同上,假定VE-CE>0。同时,当集群企业选择“不共享”策略时,会因为其他企业的共享行为而产生“搭便车”的收益,同时也保护了自身的技术秘密,因此假定企业选择“不共享”的保护收益为U(U>0)。但是当政府“干预”时企业选择“不共享”的策略,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假定处罚力度为D(D>0),此时企业的保护净收益为U-D。因此,综上所述,双方博弈的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

表中前项为企业的收益,后项为政府的收益,下同由上述博弈收益矩陣可知,对于集群企业而言,当政府采取“干预”策略时,企业选择“共享”或者“不共享”策略的依据来源于其收益比较,也即是VE-CE与U-D的比较。同理,当政府选择“不干预”策略时,集群企业选择“共享”与“不共享”策略的依据也来源于VE-CE与U的比较。因此从收益U-D到U就形成了集群企业知识共享的两个门槛,也即是U-D,U为集群收益的“门槛”区间。博弈分析基于企业在选择“共享”策略时的收益与“门槛”比较结果来分析政府政策的效应。

三、收益“门槛”效应的博弈分析

由上表1可知,假定企业选择“共享”,因为-CG<0,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干预”;当企业选择“不共享”,由前述假定VG-CG>0,-VG<0,可知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干预”。政府的选择策略如表2所示:

表2中划横线部分为政府选择策略的收益,对应的就是政府的策略选择,博弈的均衡结果还需看企业的策略选择。由于企业在产业集群中策略选择的影响因素较多,收益情形各有不同,因此我们从企业的收益比较来分析最终的均衡结果。此时收益如果处于“门槛”区间之外,只有两种情形:一是当VE-CEU时。

从表3可知,此时的均衡结果为(干预,不共享),这就意味着,无论政府采取何种措施来促进产业集群的知识共享,集群内的企业都会选择“不共享”策略来保护自身的知识,集群内的知识共享行为受到了收益的抑制,集群合作无法形成。此时实际上产业集群没有建立起协作机制,企业只是在空间上形成了聚集,没有形成知识聚集体。这种由政府驱动的产业集群由于合作的基础不高,即便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或者采取强制的手段将企业聚合在一个区域,但由于彼此间缺乏合作的基础和意愿,产业融合无法完成,聚集效应无法形成。显然产业聚集的前提应当还是以专业化分工与协作为基础,完全靠政府的主导并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聚集效应,甚至同质企业由于空间临近反而会带来恶意竞争从而伤害本地产业基础,此时政府的干预政策是失灵的。

(二)当VE-CE>U时的博弈分析

当VE-CE>U时,也满足VE-CE>U-D,此时当政府选择“干预”时,企业选择“共享”的收益VE-CE大于选择“不共享”获得的保护净收益U-D,因此企业会选择“共享”策略;当政府选择“不干预”时,此时企业选择“共享”的净收益VE-CE也大于选择“不共享”获得的保护收益U,因此企业同样会选择“共享”策略,此时的均衡结果为(不干预,共享)。其博弈均衡结果如表4所示:

显然从表4可知,对于政府而言,其博弈策略十分清晰:当企业“不共享”时,为了促进产业集群的发展,政府选择“干预”策略,加强对集群的干预,发挥政府的强制作用;当企业选择“共享”时,说明产业集群内已经形成了良好的共享机制,产业集聚的效应已经显现,政府此时就应该放手让集群内的企业充分利用市场的手段来协调彼此间的合作关系,转而为集群的发展做一些服务性的工作。另一方面,无论政府选择何种策略,对于企业来说选择“共享”带来的收益都大于选择“不共享”带来的保护性收益,企业的策略必然是“共享”,此时的博弈均衡结果为(不干预,共享),这是最优的博弈结果。说明当产业集群内企业合作收益大于不合作收益时,市场自发的利益驱动机制会促动集群内的企业选择共享彼此的知识,加强彼此的合作。显然,此时集群内分工协作的基础具备,企业共享意愿强烈,合作机制完善,合作氛围良好,各主体间对于合作带来的收益都有很高的预期,共享知识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并形成了很好的机制,集群内的企业在这种合作氛围内都收获了进步,提升了自身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激励政策驱动作用有限,“政策失灵”显现。政府此时的应当不再是产业聚集的驱动力量,而应当是为集群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和发挥监督职能,监督集群在共享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保护行为和搭便车的行为。这时企业会发现,一旦自身出现不合作的动机,政府就会立刻采取“干预”措施来规范企业的行为,从而为产业集群的合作保驾护航。

(三)当U-D     当共享净收益满足U-D     从表5可知,对于企业来说,假设政府选择“干预”策略,则企业的最优策略是“共享”,这样虽然会有共享成本的支出,但却可以获得政府的激励,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如果政府选择“不干预”的策略,企业的最优策略是“不共享”,这样企业可以获得保护收益并不会受到处罚。同样对于  政府而言,假定企业选择“共享”策略,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干预”,这样可以避免干预带来的投入,将主要职能发挥在构建集群发展的其他领域;如果企业选择“不共享”策略,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干预”,这虽然会带来一定的成本,但却可以通过干预保障集群的分工协作,建立产业集群知识共享的良性机制。因此博弈会沿着表5中箭头所示方向无限循环下去,无法预测博弈结果。

从上分析可知,当企业的共享收益处于不同条件时,博弈结果存在明显不同,集群企业知识共享合作成功的可能性各不相同,存在明显的“门槛”效应。当然,在不同的“门槛”下,政府的政策效果也存在很大差异,甚至会出现政策失灵现象。

四、政策失灵的博弈分析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共享收益的“门槛”效应,在各个“门槛”区间分别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政策失灵现象。

当VE-CE     当VE-CE>U时,由于共享收益比较显著,集群企业会在市场作用下自动选择“共享”策略,集群企业的知识共享意愿强烈,不需政府的监管就能达成合作意愿,选择干预反而会增加政府的政策支出,政策失灵现象显现。

当U-D图1 企业的混合策略由图1可知,当企业共享的概率大于P*E时,此时政府采取“干预”的收益小于0,则他会选择“不干预”策略;同样,企业共享的概率如果小于P*E,政府采取“干预”策略的收益大于0,因此政府必然会干预。显然对于企业来说,必然会选择在P*E下的混合策略。实际上,为了充分实现知识共享,政府也必须选择特定概率下的混合策略。同样可以采取划线法来分析政府的混合策略,如图2所示:

此时政府选择“干预”与“不干预”两种策略的概率确定如图2所示:横轴代表政府选择“不干预”策略的概率PG,假定PG在区间0,1上均匀分布,则政府选择“干预”的概率为1-PG。纵轴表示在政府选择“不干预”策略的不同概率下企业选择“不共享”的期望收益,当PG=1时为U,当PG=0时为U-D,这样图2中从U-D到U的连线的纵坐标就是政府选择“不干预”策略的不同概率时的期望收益,期望收益为UPG+(U-D)(1-PG)。

由图2可知,当U-D>0,无论政府选择“不干预”策略的概率多大,企业选择“不共享”的期望收益都大于0,因此此时企业一定会选择“不共享”策略,政府的驱动作用不会发生任何作用,“激烈悖论”效应显现。

但上述现象其实不会出现,因为一旦产生上述情形,政府的基本方式是加大惩罚力度,随着U的不断加大,当企业选择“不共享”获得的保护净收益U-D<0时,政府选择“干预”与“不干预”两种策略的概率确定如图2从U-D′到U的连线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政府选择“不干预”的最佳概率为P*G,如果政府选择“不干预”策略的概率PG大于P*G,则企业选择“不合作”策略的收益大于0;反之,政府选择“不共享”策略的概率小于P*G,则企业选择“不共享”策略的收益小于0。因此,此博弈没有纯策略,企业必须选择特定政府概率P*G下的混合策略。

进一步分析,由图2可知,如果政府为了加强干预力度而提高惩罚力度时,企业的收益线从U-D′下移到U-D″。由于企业选择“共享”策略的概率由图1决定,因此加大惩罚力度不会提高企业选择“合作”策略的概率。相反,由图2可知,当惩罚力度加大后,此时政府选择“不干预”策略的概率从P*G增加到了P*G′,表明加大惩罚力度后,不但不能完全杜绝企业选择“不共享”策略,反而会提高政府选择“不干预”策略的概率,实际相当于助长政府的懒政行为,加大惩罚的政策效应与预期的效果相反,也会出现“政策失灵”。

由上述分析可知,通过提高惩罚力度来增强企业选择“共享”策略不但无法实现,反而会助长政府的不作为。为了提高集群企业采取“共享”策略的概率,从图1分析可知,当我们提高政府干预的收益为V′G,企业采取“共享”的概率会从P*E增加到P*E′。这意味着在合作收益不太明朗的情形下,集群企业不会自发实现合作机制,需要通过政府“干预”才能实现知识共享。但是实现这种合作机制并不是通过提高企业的收益来实现的,而是通过提高政府“干预”收益,增强政府“干预”的意愿才会促进集群企业的合作。

五、结论

由上述分析可知,政府主导型产业集群的知识共享行为受到其收益“门槛”的影响,具有明显的“门槛”效应。同时,在不同的收益“门槛”下,政府的干预政策尽管不同,但基本上都会出现“政策失灵”的现象,具体结论如下:

首先,当“共享”收益低于“门槛”区间时,也即是VE-CE     其次,当“共享”收益高于“门槛”区间时,也即是VE-CE>U时,博弈的结果为(共享/不干预)。此时由于集群企业选择共享知识的收益远高于收益“门槛”,收益的“门槛”效应使得无论政府采取何种策略,集群企业都会毫无例外地选择“共享”策略。此时如果政府选择“干预”策略是不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不干预”才是合理的策略,因此干预政策依然会出现“政策失灵”。此时博弈结果是最优结果,这表明对于政府来讲,如果能够通过提高集群企业的合作收益,当合作收益迈过高门槛时,企业的合作会自发形成,政府投入也会减少,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引导产业聚集的形成。

最后,当“共享”收益在“门槛”区间之内时,也即是“共享”收益情形满足U-D     虽然通过加大惩罚会出现“政策失灵”,导致政府干预概率降低,但是如上述分析可知,可以通过提高政府采取“干预”策略的收益(VG-CG)来增强企业采取“共享”行为的概率。这是因为一旦政府采取“干预”时的收益提高,这本身会促使政府在产业集群中发挥主导力量,会通过制定相关的政府法规来促进产业集群知识共享的合作行为,提升集群合作的意愿,从而提高自身的收益。此时政府的政策效应显现,但出现的基础还是来源于集群企业选择合作的收益“门槛”效应使得合作的空間存在。

总之,在政府主导型产业集群中,处于中心地位的政府也只能通过构建合理的集聚网络,建立良好的分工协作模式,出台相应的政策促使产业集群实现知识共享。因此,在该集群中政府不但要增进集群企业的空间距离,更应该增进集群企业的制度距离、文化距离等能够促进知识共享的因素,提高集群企业共享知识的意愿,加强对集群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让集群网络真正成为企业相互学习、互相吸收的知识聚集体,增强地方产业集群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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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内陆地区内生型产业集群嵌入全球价值链的升级机理及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为:14XJC790005);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青年课题项目“政府主导下的西部地区产业集群的知识扩散机制研究”(项目编号为:2012-XZQN26)阶段性成果〕

(贺斌,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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