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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隐私权问题的探讨

2020-05-26刁慧心

青年生活 2020年13期

刁慧心

摘要:隐私权,这个在我们现在看来再正常不过的权利,它的产生也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不被承认、一般人格权到具体人格权。即使现在隐私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刑法中都得到了承认和保护,但在公共领域是否存在隐私权的问题上仍存在争议。试从公开的范围、隐私的合理预期和期待可能性、非传统性危险这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共区域;隐私;期待可能性

本文的思考是由一则隐私侵权的案件引起的。案件中,当事人是上下楼的邻里关系,住在楼下的住户在其房门的对面安装了一个摄像头,主张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安全,楼上的住户就以其摄像头可以拍到其隐私为由,向法院提起了侵权之诉。两审均以原告的败诉告终,即认为没有侵害原告的隐私权。

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到法院的一个重要的审判逻辑:摄像头安装的地方属于公共区域,公共区域不存在隐私,所以没有侵犯隐私权。关键之处在于公共区域。想要回答在公共区域是否存在隐私这个问题,绕不开公共区域和隐私权的界定,如果在隐私权的界定中直接就把公共区域排除在外,也就不用再继续进行深究了,如果并没有或没有绝对排除在外,还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法律中并没有关于隐私权的内涵规范,只是在学理上有相关的讨论。《侵权责任法》毕竟只是简单承认了隐私权的概念,并没有完整的强制性规定,对于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隐私权的分类、隐私权的行使和保护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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