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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携带凶器盗窃

2020-05-26刘彦君

青年生活 2020年9期
关键词:盗窃罪

刘彦君

摘要:盗窃犯罪是我国诸多犯罪名目种类中最多发的一类犯罪,在各种刑事案件的案发率中始终居于首位。2011年2月份《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盗窃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将“携带凶器盗窃”作为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相并列的盗窃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之一加以规定。

关键词:盗窃罪;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凶器抢夺

一、携带凶器盗窃的客观要件

(一)“凶器”的概念

凶器的概念有多种不同的观点,由因其可造成的伤害程度、行为人的使用手法、主观心态等多方面来进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在分析能致人性命的凶器时,应当秉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并对其范围作有限解释。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所使用的任何管制工具都是致命武器。[1]首先,应判断行为人是否使用工具伤害相对人。若行为人使用携带的小刀,刀片进行盗窃辅助,而没有对相对人造成压制难以反抗的程度,也没有造成相对人的人身伤害,这里的工具就属于盗窃罪的一部分,不应认定为凶器。

其次,如果携带了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等进行盗窃的,无论是否使用,都属于凶器。再者,行为人行为能力的不同也会对凶器的认定产生不同的结果,一样的凶器由行为能力不相同的人使用会发生不一样的作用,应进行区分认定。最后,还要结合凶器自身的性质进行定义,其他足以危害人身安全的器械也应当被认定为凶器。

(二)“携带”的认定

对于携带凶器中“携带”的认定,我国现行的刑法中规定了非法持有和非法携带的两种方式的犯罪。在携带凶器盗窃罪中的论证中,应该区分“携带”和“持有”的相关区别,例如犯罪分子拿了一把菜刀,将该菜刀放在自己车中进行盗窃,在盗窃时将该菜刀放在车上,到离车三百米外的地方进行盗窃,那么这把菜刀应该算作是持有,不是携带。如果行为人将该菜刀放在自己的包里去进行盗窃,并且有想要利用该菜刀吓唬受害人的主观心态,那么此时菜刀的状态就是携带。这里的携带体现了一种随身行,而持有实质属性是支配性及犯罪者对物品进行摆布,人与物上存在着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三)“携带”所处的犯罪阶段

故意犯罪通常包括预备行为的阶段和实施的两个阶段。在预备阶段携带凶器,但是没有对行为人造成潜在危险,这个携带是没有意义的携带,不能笼统的认定为携带凶器。在盗窃罪实行阶段,这里的携带要求是在行为人所能支配控制的范围内。而随时支配控制的范围不仅仅限于必须是在行为人的身上,此时的范围指的是行为人可以在想要使用凶器的时候能够拿到并且使用。携带凶器盗窃对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小于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盗窃要求对行为人造成潜在的威胁性,不要求实际压制住相对人,所以携带是一个可控范围的携带。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携带凶器盗窃不包含使用凶器的情形,要不然有可能会转换为携带凶器抢夺。如果将凶器作为压制反抗相对人的武器,或者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罪处罚。还需注意的是,作为盗窃罪中的使用工具,如使用小刀划破皮包等,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这里的小刀仅仅是盗窃罪的一个工具。

(四)区分“携带凶器盗窃”和“携带凶器抢夺”

首先明确区分携带凶器盗窃和携带凶器抢夺的区别,“携带凶器盗窃”本质是盗窃行为,“携带凶器抢夺”是一种抢劫行为。有学者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最本质的不同是:盗窃罪采取秘密不为人知的方法把别人的财产变为自己的财产,然后抢夺罪则是压制反抗强行取财的方法把别人的财物转移。

如果携带凶器盗窃,被发现后使用凶器,在没伤到人的前提下,就属于犯罪行为的转化,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而抢夺罪为公开进行,是对财物进行的暴力行为。如果携带凶器抢夺,遭到受害人抵抗后,使用凶器相威胁就转化为抢劫罪。由此看来,携带凶器盗窃是一种秘密的,不公开的行为,并且不已压制反抗被害人为目标进行的盗窃行为。[2]

二、携带凶器盗窃主观要件

从主观方面看,“携带凶器”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有伤害的意图。还要通过“使用”或“持有”的状态,具体可以结合行为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等来进行相关的判断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3]

行为人在准备凶器的时候通常就是有意识的准备,由此可以看出,行为人对其盗窃所准备的凶器是放任的态度。再者,盗窃是在秘密场合下的犯罪行为。因此,凶器在这里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行为人的自我安慰,起到积极的心理上的帮助作用。如果行为人使用凶器进行压制反抗强行取财,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非法转移他人财产时仅仅是携带了凶器而没有使用,则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4]

三、携带凶器盗窃犯罪状态的认定

携带凶器盗窃通常分为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若持有凶器的情形发生在盗窃罪的预备阶段。那么凶器还不具备一定的伤害作用,仅仅是一个工具,没有造成任何人的伤害,也没有财物的损失,因此,仅仅是在盗窃罪的预备阶段携带了凶器,危害不大甚至没有造成危害,可以不予处罚。

在盗窃罪的实行阶段,可能会出现未遂和既遂两种情况,下面我们分情况来进行讨论。首先,未遂分为意志以内的未遂和意志以外的未遂。意志以内的未遂的情况,行为人携带了凶器想进行盗窃,但受害人包内没有财物,这时行为人放弃了盗窃行为,那么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就都没有受到损害,可以认定为未遂。意志以外的情况,如果行为人携带了凶器想进行盗窃,相对人的身边有一条狗,这时行为人没有办法进行盗窃行为,由于其他外在因素导致了行为人无法再实施盗窃行为,这是意志以外的未遂,也应当认定为未遂。下面我们来分析下既遂的情形。就是指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潜在危險,并且受害人的财产权益也受到了侵犯。例如,行为人携带凶器实施盗窃的行为,从受害人的皮包里偷盗了一百元,即使数额较小,但行为人携带的凶器对受害人也产生了潜在的危险,财产权益也受到了侵害,那么也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的既遂。由此可见它可能发生在两个犯罪阶段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凶器携带凶器情节的发生要进行判断。在盗窃阶段,应当限于携带凶器,但不限于整个实施期间。为什么立法增加了携带凶器盗窃是盗窃罪的一个独立的标准,主要是因为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的潜在危险的原因。在盗窃准备阶段,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还没有发生,对人身权利的潜在危险自然也就越远。总之,要结合罪责性相适应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对携带凶器盗窃进行准确的判断。

参考文献:

[1]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D].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

[2]臧蒙.携带凶器盗窃的理解和适用[N].河南: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0-15(10).

[3]杨大伟.盗窃罪定罪模式研究[N].吉林:吉林大学,2013-06-01(10).

[4]刘宪权.盗窃罪新司法解释若干疑难问题解析[N].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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