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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省监委特约监察员的建议

2020-05-25王高贺

廉政瞭望 2020年4期
关键词:监察员监察机关特邀

作为广东省监委第一届特约监察员,笔者在参与活动的同时,深知特约监察员有关机制还存在边界不清、职责不明、渠道不通、合力不足等问题。要促使特约监察员完成从“形”到“实”的转变,尚需监察机关、特约监察员与广大群众通力合作。

让特约监察员固定联系几个部门

准确定位。在我国监督制度体系中,特约监察员扮演多大的角色需要准确定位,定位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特约监察员作用的发挥。事实上,特约监察员制度在我国监督制度体系中属于配套性制度,其作用发挥是辅助性的,监察机关对特约监察员的选聘、履职以及考核都应框定在这一定位之内。

科学分工。各地监察机关选聘特约监察员的人数不一,但通常在50人以下,如北京36名、上海40名、广东25名等。从要求上讲,监察机关每个工作人员都要接受特约监察员监督。但由于各种局限,容易导致人人都监督不了的局面。也有一些地方监察机关对特约监察员分工不当,如按照监督、咨询、联系、宣传四项职能分成四组,每组只负责一种职能。笔者认为,特约监察员分工可以按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从横向讲,特约监察员对同级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具体的,可给每个特约监察员设立固定的联系部门,促使其监督对象明确化。从纵向讲,国家、省、市、县不同级别的特约监察员的工作侧重点应有所不同,不宜对其工作要求一刀切。一般而言,基层监察机关选聘的特约监察员的实践经验丰富,应更多地协助一些具体工作;较高层次监察机关有的特约监察员专业素养较高,可以在监督、咨询等方面多发挥作用。

拓展渠道。特约监察员是兼职,在联系监察机关及其人员上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联系渠道偏少。目前已搭建的平台主要包括:组织特约监察员参加或者列席有关会议,邀请特约监察员参加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定期为特约监察员邮寄与监察机关工作相关的报刊和党规党纪资料,建立情况通报制度,设立特约监察员信箱等。与监督监督者的繁重任务和复杂形势还不够匹配。

二是现有渠道作用没发挥出来。从一些地方的情况看,特约监察员制度运行一年来,上述平台和渠道不少停留在文件里、计划中,如特约监察员信箱很少收到来信,邀请特约监察员参加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尚未启动。监察机关应拓展联系特约监察员的渠道,并使其畅通起来,有必要在监察机关设立特约监察员工作室等。

适当激励。《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下称《工作办法》)只是提到特约监察员因履职所支出的费用,由监委按规定报销,这还不够。各级监委应借鉴原特邀监察员制度中的激励方法,“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特约监察员一般是各行业中的佼佼者,任职不是为增加收入,而是投身于监察体制改革事业,因而对其激励应以精神激励为主。对考核优秀的应颁发优秀特约监察员证书,并给予通报表扬,有重大贡献的要辅之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参加活动要把握好选择性与适度性

监察机关创造良好履职环境是外因,特约监察员究竟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关键在其自身的努力程度。

当前,部分特约监察员尚没完成自我身份认同。有的特约监察员把自身看作监察工作的陪衬和点缀,也有的把特约监察员看作一种荣誉或者结识达官贵人的资源,这些认识是错误的。第二,开展工作的主动意识不强。部分特约监察员等待监察机关直接安排工作,履职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足。这种问题在之前部分特邀监察员身上也不同程度存在。特约监察员也应结合自身优势主动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洁从政从业情况,自我营造良好履职环境。

暨南大學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王高贺研究员。

处理好本职和兼职工作关系。大多数特约监察员是一肩两职,从代表委员中选聘出来的特约监察员要一肩三职,存在着主观上想做好与客观上工作忙、时间紧的矛盾。笔者认为,合理处理本兼职工作关系,应着重把握好选择性和适度性。多让他们参加短期、重要的业务活动,以限定每个月不超过4个工作日为宜。可让特约监察员结合自身特长和优势选择有所参加有所不参加。如舆论监督可以侧重让来自新闻媒体行业的特约监察员参加,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重点发挥学者型特约监察员的作用,执法监察、查案办案的任务主要让来自政法系统的特约监察员担当。

增强监督本领。要充分利用好监察机关提供的学习机会,加大自主学习力度,对新时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难题开展研究,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意见建议。

不转递群众检举后如何联系群众?

尽管原属特邀监察员的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的职责在《工作办法》中被取消,但根据这项职责而形成的监察员与群众联系的渠道不能随之消失,而应得到保持和强化。

要促使广大群众参与到特约监察员工作之中,亟待做好两方面:提高特约监察员的知名度。当前,不少地方监察机关公布的特约监察员信息过于简单,仅有名单和任职单位,应及时通过网站、报纸、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尽可能多地公布特约监察员信息,如政治面貌、专业特长、社会影响、工作计划、联系方式等。监察机关还要建立特约监察员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把特约监察员工作纳入政务公开范畴。

构建丰富的联系渠道。在此前30年特邀监察员制度探索中,特邀监察员和群众形成了多种沟通方式,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特邀监察员接待日制度。监察机关为特邀监察员设立了接待室,每周安排一到两天接待群众,特邀监察员轮流上岗,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好评。也有些特邀监察员在工作单位或家里接待群众。目前,这些联系方式在一些地方聘请特约监察员后基本上中断了。另一方面,构建新的联系渠道。特约监察员要善于运用微信、微博、公众号、电子邮箱等网络渠道了解民意、收集建议、反馈问题,成为广大群众与监察机关的桥梁纽带。(作者系暨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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