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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国际私法规范的柔性化与刚性化

2020-05-23王星媛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67期
关键词:国际私法刚性柔性

王星媛

【摘 要】从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角度来看,国际私法规范的重要性凸显,同时其所蕴含的对立倾向受到重视,不仅考虑到法的明确性,还应结合法的适应性,才能在灵活的方式下完成国际私法的规范与后续的利用,使之柔性化与刚性化做到极大程度的协调,寻找到当中平衡点,为国际私法规范的发展带来促进效用。基于此,本文对国际私法规范的柔性化进行探究,同时分析国际私法规范的刚性化,力求将柔性化与刚性化矛盾不断缓解,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彰显出我国法治的东方特色。

【关键词】国际私法;规范;柔性;刚性;探究

法治可谓将依法治国做到细致化落实的方略,需从学术领域进行全面分析,在理论的抽象研究中探究国际私法规范的柔性化与刚性化,减少欧洲大陆各国与中国法律之间的一些分歧,可结合各国的立法价值取向来正视国际私法规范的柔性化与刚性化,让其在极具预见性和确定性的同时,又能带有灵活性,从而在这类矛盾的制约中找到切入点,运用科学的规则来进行法律的援引,协调柔性与刚性。

一、国际私法规范的柔性化探究

(一)法律适用的稳定与一致性

国际私法规范的柔性化多是表现为弹性处理,是从机械处理方式上加以创新而形成的新处理手段,使僵硬的系属公式转换为灵活开放的形式,为后续的使用带来便捷,可满足复杂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处理需求。从基本指导理论来看,法律的稳定性与一致性尤为重要,是法律适用中的重中之重,需要考虑开放型连结点可能给封闭连接点来的制约,协调二者关系并与案件情况相契合。

(二)国际私法的弹性规则

很多国家将灵活性原则融入国际私法法规,重视某个国家与产生争讼的法律关系的结合,借助该国的法律来完成不同争端的解决,不仅能够在法律的适用上考虑各国的法律内容,也可以将两个或多个法律进行灵活使用。但在现代理念下,需要对国际私法进行软化处理,一是为保证可选择法律的合理性,需增加连接点数量;二是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来划分多个相应的连接点;三是从合同领域开始,将开放型的系属公式延伸至多个领域。

(三)法律选择质量的提升

首先,改变管辖选择,落实规则选择,在法律内容的比较中选择最好的法律。其次,考虑情感的地域性,在新冲突规范中秉承普遍适用的原则。最后,不依赖机械的冲突规范来应对具体案件,而是借助公平的概念来完成冲突规范的批判,实现法律的科学选择。

(四)弹性处理原则的应用与实践

国际私法立法谨遵弹性处理原则,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加以利用,一方面进行有利法的适用,可在实体法中留下一定的选法范围,实现本国法和住所地法的有效选择,让法律能够给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保障。在司法实践的应用中,法院会以政府利益为先,并考虑社会利益,从而完成法律的选择,法官也能够在弹性原则中灵活地完成冲突规范的全面解释。

二、国际私法规范的刚性化探究

(一)任意性规范的前行思考

任意性规范在新时期下开始受到刚性化规范的不断挑战,全球的国际私法学者开始对其进行探究,对禁止性规范明晰,减少外国法的排斥情况,协调好任意化与国家化的关系,从而完成涉外民商事关系的科学处理。

(二)强制性规范的深入探究

首先,对于涉外民商事关系,在瑞士可以借助直接适用理论和法律设定的空间范围来进行协调,彰显出刚性化,可在明确的规定下直接按法律来处理。其次,中国国际私法学结合直接适用法,考虑到我国的法律习惯将其称为“强制性规范”并加以研究。最后,法国学者根据国家对社会生活和经济情况来进行国际私法规范,强调优先适用原则,提出直接适用法。

(三)法律直接适用的本质

直接适用法即不受传统冲突规范的援引,让法律规范可以直接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处理,其本质为国家对社會生活、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干预的工具,同时涵盖双重属性,是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的一种结合。直接适用法的功能、结构、思路和对外国法的态度与冲突规范不同,是带有特殊性的国际私法规范。

(四)法律直接适用理论的突破

现阶段,各国的直接适用法数量开始不断增加,国际私法规范中外国强制性的适用成为一直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应考虑外国直接适用法的适用问题,同时探讨外国公法所具有的可适用性。由于直接适用法会给传统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带来一些冲击,呈现出对立的局面,需将这一冲突规范做到打破,才能更好地处理涉外民事关系,使直接适用法得到逐步的完善,也是对国际私法内容的丰富。

(五)国际私法规范的发展趋势

基于国家对社会与经济的干预强度,直接适用法势必呈现出增长趋势,同时当中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必须对其发展方向和理论进行深入探讨,才能从多角度完成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健全,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科学的指导,从而将学说理论不断丰富,也能够协调好国际私法规范的柔性与刚性化。

结束语:

在新时期下,国际私法理论的探究对后续的国际私法立法、司法实践等带来极大程度的影响,实现了国际私法规范中柔性化与刚性化矛盾的并存。我国不仅明确了法律的可预测性,同时也强调弹性原则,从而使国际私法规范中一直存在的柔性与刚性实现包容与依存,能够在不同的领域与选择中,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应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复杂性,跟上时代进步的潮流。

参考文献:

[1]王杉月.刍议国际私法规范的柔性化与刚性化[J].法制与社会,2019(20):10.

[2]徐冬根.论国际私法规范的柔性化与刚性化[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03):29-39.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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