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和解协议准予救济制度的构建
——以《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为契机
2020-05-20陈洁
陈 洁
(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国际商事往来与国际商事纠纷相伴而生,“一带一路”建设在促进沿线国家商事交往的同时,也往往不可避免地发生国际商事争议。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首倡人和推进者,理应积极回应沿线国家商事争议解决的迫切需要,构建一套公正、高效、权威、多元的争议解决机制。相较于诉讼与仲裁,商事调解更为尊重商事规律,具有诸多独特优势,更为适合化解国际商事争议(1)廖永安、段明:《我国发展“一带一路”商事调解的机遇、挑战与路径选择》,《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2018年6月联合国贸法会通过了《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greements Resulting from Mediation,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最终文本草案,2018年12月20日该草案在第73届联合国大会上获得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通过为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国际和解协议”)的跨境直接执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极大推进了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多双边经贸投资发展(2)赵平、蒋灵:《〈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意义和在中国的适用》(2019-08-10),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9-08/08/content_7959008.htm。。该公约是商事调解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文件,被法律界人士誉为调解领域的《纽约公约》,更有评论将其与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纽约公约》以及国际商事诉讼领域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一起称为国际民商事承认与执行领域的“三驾马车”(3)《合力构建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拥抱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新时代》(2019-10-29), http://www.chinalaw.gov.cn/Department/content/2019-10/28/611_323447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