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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湖湟鱼保卫战

2020-05-19刘亚屠世静

方圆 2020年4期
关键词:青海湖青海省公益

刘亚 屠世静

“我想回藏城,离云最近的地方,去看看生态蕃域,再游一回青海湖,再登一次夏格山。”这是《藏城蕃域》的一段歌词,里面的“藏城”,说的就是有“鱼鸟天堂”之称的藏城刚察。刚察县是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辖县,在其行政管辖图中,占有半个青海湖。青海湖又名“措温布”,即藏语“青色的海”之意,既是中国最大的内陆湖泊,也是中国最大的咸水湖。除了数以十万计的候鸟,刚察还拥有80%的青海湖裸鲤洄游产卵河道。裸鲤俗称湟鱼,全身裸露,几乎无一鳞片。鳇鱼是青海高原特有的珍贵水生野生动物,也是青海湖中独有的鱼种。每年六七月,青海湖湟鱼洄游到河流中摆籽产卵,正所谓“半河清水半河鱼”。

无论是刚察县的藏民们,还是参加青海湖裸鲤增殖放流活动的人们,都记得2019年7月23日那天的盛况。当时,在刚察县沙柳河畔的裸鲤公益检察增殖放流基地,12万尾青海湖鳇鱼鱼苗被投放入沙柳河中。“在转经筒悠悠的转动中,在喇嘛的念经声里,在群众的欢呼声里,这些鱼苗在河道中拼命地逆流而上。只有逆流洄游成功,它们才能产卵繁衍后代,完成生命的循环。”参加这次活动的青海省检察院检察官安娜向《方圆》记者感慨,这种生命的蓬勃律动背后是无数人的努力,也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打响的一次鳇鱼保卫战。

被吃成濒危物种的青海湖鳇鱼

“说起湟鱼,我研究这个‘小家伙的时间恐怕比你的年纪都大。”青海湖裸鲤救护中心主任史健全向《方圆》记者笑称,作为青海土生土长的“60后”,他对湟鱼有着特殊的深厚感情。

“别看湟鱼个头不大,看起来不起眼的样子,它可是我们青海的宝贝。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时,整个青海面临饥荒,粮食作物严重不足,除了藏民不吃鱼以外,湟鱼几乎养活了大半个青海人口。在那个‘以鱼代粮的年代,人们依靠湟鱼填饱肚子、补充营养,可以说湟鱼做出了巨大贡献。”史健全回忆道。

当然,以鱼代粮的后果就是对湟鱼的过度捕捞。受过度捕捞和青海湖周边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等因素影响,青海湖鳇鱼数量锐减,可捕资源量一度降到不足1000吨。到了20世纪80年代,人们有了很明显的感觉:湟鱼个头变小了,渔场负责捕捞的人也发现,湟鱼数量也变少了。于是,政府开始了第一次封湖育鱼,限量捕捞。但效果并不如预期,一直到1999年政府已实行了三次限制捕捞,但渔场还是几乎打不上多少鱼了,一条湟鱼也只有不到三两。

人们终于体会到了过度捕捞湟鱼带来的恶果——青海湖的水位持续下降,伴随而来的是降雨量减少,周边的牧草不再肥美,牛羊吃不饱;湟鱼数量锐减,平时以湟鱼为主食的鸟类数量也随之减少。

刚察县藏民卓玛一直在青海湖边以放牧为生。在藏语翻译的帮助下,卓玛向记者说起小时候在青海湖玩耍的景象。在青海湖水质最差的时候,河道中水位低,还漂浮着片片死鱼,空中盘旋着鸟儿,吃不饱只能离去。“河里弥漫着臭味,我们都不愿意靠近,那时候才知道,如果湟鱼没了,青海湖也会毁了。”

作为专业研究保护湟鱼的专家,史健全思考得更为深远。青海湖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处在省内西北部柴达木盆地干旱荒漠区、东部季风区、青南高寒区三大区域交汇地带,是生态环境变化最敏感和生态系统脆弱地区。青海湖湟鱼作为青海湖唯一的鱼种,1994年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03年纳入《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2004年被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在《中国物种红色名录》中列为濒危物种,在青海湖“鱼鸟共生”生态系统中发挥着核心作用,承担着“消化”青海湖及其流入河流有机物的功能。

“一旦鳇鱼减少甚至灭绝,青海湖将发生水华,进而沼泽化、干涸,依赖青海湖水汽降雨的祁连山牧场也会面临沙化风险,因此保护青海湖鳇鱼是保护青海湖、祁连山等地区生态环境的重要抓手。”史健全表示,可以说,是湟鱼给了青海湖一片净水,给了祁连山一道生态屏障,它是真正的水中精灵。

非法捕捞屡禁不止

随着湟鱼成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湟鱼不能再捞再吃了。然而,总有人惦记生于高原纯净水质的湟鱼肉质鲜美,为满足口腹之欲甘愿冒险,由此而生的湟鱼捕捞和买卖屡禁不止。

今年1月中旬,《方圆》记者在位于西宁的青海湖裸鲤保护中心见到了人工繁育的湟鱼。

青海省渔政管理总站(水上公安局)刑侦科科长陈宝健几乎经手了近些年所有非法捕捞湟鱼的案件。据他介绍,在青海湖非法捕捞湟鱼的案件每年都有发生,几乎不分季节。在夏天夜晚的时候,嫌疑人往往趁着夜色掩护,驾驶冲锋艇在湖上打鱼。一般两三个小时就能打个上百斤湟鱼。在冬天的时候,天寒地冻,湖面结冰,为嫌疑人进入湖面提供了便利条件,嫌疑人在结冰湖面上打几个洞,把网下下去,几小时后过来收网,也是动辄上百斤的收获。

“在黑市上,個头小的湟鱼一斤15到20元,大的一斤25元。”陈宝健告诉记者,也就是说,嫌疑人在青海湖打鱼一个月,就能有几十万元的收入,这种暴利使得不少人铤而走险。

在陈宝健看来,就现在的办案情况来看,嫌疑人都是青海湖周边的贫困农牧民,特别是来自距离青海湖十公里、八公里左右的海北州和海南州。他也曾去过嫌疑人家里,村子里是真穷,农民靠种小麦、土豆生活,一年一收,属于看天吃饭。牧民养的牛羊数量不多,地也没有多少好地,开垦不出来多少,还严重缺水。这些农牧民往往文化程度低,处于半文盲状态。

“因此,如果有来钱更快的办法,他们很容易就铤而走险了。”陈宝健说。令人担忧的是,非法捕捞、收购、贩卖湟鱼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有的案件中,嫌疑人在西宁,却雇用海北、海南的农牧民,给他们提供专业的渔船、渔网、冲锋艇等专业捕鱼工具。嫌疑人捕捞湟鱼之后,通常趁着夜色从青海湖运往西宁,有的送往相熟的市场、餐馆,有的走街串巷零售,還有一部分则通过长途运输运往甘肃之类的外省。更让人苦恼的是,这些嫌疑人在多次与警方打交道后,知道法律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50公斤是够刑事犯罪的标准,所以一般捞个三四十公斤,最多上百斤,这样最多关个半年十个月就出来了。“嫌疑人往往通过少量多次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规避法律刑期,让我们也很头疼。”陈宝健说,如果不去管的话,捞个十几次就是几吨了。湟鱼不同于其他鱼类,它生长缓慢,一年只长一两肉,如果仍然纵容非法捕捞下去的话,湟鱼生态资源怕是会受到不可逆的损伤。

“所以,我们通过在西宁公路上设卡的方式进行检查,同时加强水上公安在青海湖上的巡逻。”陈宝健说,现在破获的许多案件,都是因为设卡检查时发现端倪的。但是由于湟鱼从青海湖捞上来之后就活不了了,我们只能把鱼集中销毁,或者按程序送到动物园喂食鸟类。这些湟鱼资源也没有办法弥补。

野生保护动物如何定价

这种情况在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之后开始有了转机。2018年6月29日23时许,青海省青海湖水上公安局布哈河派出所、湖东派出所执法人员联合海北州渔政执法大队支队执法人员在海北州青海湖哈尔盖附近执法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王志利与其余两名犯罪嫌疑人非法捕捞青海湖湟鱼。并当场查获充气式冲锋舟一艘,船桨一副、装有疑似青海湖鱼的塑料编织袋6袋。

经青海省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侦査查明,王志利非法捕捞渔获物总计重237.5公斤,经鉴定查扣的渔获物系青海湖鳇鱼。根据规定,由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指定管辖所有涉青海湖鳇鱼案件。公安机关以王志利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城西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本案存在破坏青海湖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于2018年10月10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并迅速成立办案组,对损害生态环境的事实及证据进行调查取证。

“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诉前需委托鉴定机构确定损害行为对生态造成的破坏和损害程度,但此类鉴定往往是将一个法律争议上升到生态科学的高度去测算,大多费用高、周期长。”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洪晓光说,根据青海省价格认证局提供的参考价格,王志利偷捕湟鱼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高达9.5万元。

“我偷捕的湟鱼在市场上出售一斤也只能获利3元多。”王志利向洪晓光哭诉道,没想到会造成如此巨大的生态损失,自己也是迫于生计才铤而走险偷捕湟鱼,家里根本赔不出这么多钱。

洪晓光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破坏生态的行为人可以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自行修复。湟鱼作为濒危物种,虽然实现了人工繁育,但这显然是王志利本人无力自行承担的,检察机关在这起案件中还是要主张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恢复原状都是可供选择的责任方式。考虑到行为人的偿付能力,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作为确定赔偿金的一个标准,虽然低于湟鱼的生态价值,但也是一种有依据的、最低标准的索赔方案。捕捞湟鱼给青海湖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该如何修复,所需费用如何确定,这是检察机关对非法捕捞湟鱼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必须明确的问题。

“但是,在对损害结果评估的核心证据上,我们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洪晓光说,由于青海湖湟鱼属于青海省野生保护动物,没有市场价值评估。如何提出诉讼请求成为我们公益诉讼的最大困难。经过城西区检察院调查,青海湖裸鲤保护中心是青海省唯一一家对青海湖鳇鱼进行科学增殖放流的科研机构,检察官几次前往该中心要求对鳇鱼的增殖放流作出科学评估或者报告,均被其以无职权为由拒绝。

“2018年一整个夏天,我几乎都在检察院和保护中心两头跑。”洪晓光说,案件办理陷入瓶颈,我们将此取证情况向省、市院及时做了汇报,最后,由青海省检察院牵头向省农牧厅对接,后经省院与省农牧厅协调,由青海省农牧厅所属省农林牧业工程项目咨询中心出具《偷捕青海湖裸鲤资源造成损失的评估报告》,最终形成专家意见:“通过对该《评估报告》的审查,建议2018年以来的个案造成的损失全部按照该《评估报告》进行评估。”

以修复生态为目标确定赔偿金额

“人工增殖放流是恢复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手段,通过有计划开展人工放流青海湖鳇鱼种苗,可以补充个体数量,扩大群体规模,补偿偷捕行为带来的鱼类资源损失。”青海省农牧厅渔业局副调研员朱安福向记者介绍,青海湖鳇鱼属于濒危物种,位于湖泊生态系统生物链顶端,是生态系统完整性的重要一环,是渔业资源丰度指标生物,对提高鱼类种群质量、控制水体恶化、维护生态系统有重要意义,因此应通过增殖放流补偿损失。

《评估报告》显示,放流的青海湖湟鱼一龄大规格鱼种每尾平均10克,每公斤100尾,根据2002年以来政府投入的增殖放流经费估算,每年放流青海湖湟鱼1100万尾,需要放流资金360万元和人员工资192万元,共计552万元,即通过增殖放流修复湟鱼种群的每尾一龄大规格鱼种折合0.5元。

有了计算标准,修复生态环境的问题迎刃而解。在王志利案的庭审现场,洪晓光向其询问,“对于农牧厅所属省农牧业工程项目咨询中心出具的《报告》你是否认可?由于目前市场上买不到湟鱼用于增殖放流,你是否愿意向青海省裸鲤救护中心支付繁育放流237.5公斤一龄大规格湟鱼鱼种所需的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18万元,由裸鲤救护中心代你增殖放流?”

“这份报告我认,我愿意支付1.18万元。”庭审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王志利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形成了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定损方式,也形成了非法捕捞青海湖湟鱼民事公益诉讼类案件一年一鉴定,一鉴管一年,避免一案一鉴定的创新鉴定方式。”洪晓光说。与青海省农牧厅建立的“一年一评估”的长效机制,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及诉讼成本,提高了公益诉讼效率和保护青海湖生态的效率和效益。

据洪晓光介绍,城西区检察院2018年共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线索4件,立案4件,起诉4件;涉及被告人5人,累计捕捞湟鱼957.35公斤,全年共追繳增殖放流费用人民币47867.5元。2019年共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线索7件,立案7件,起诉6件;涉及被告人14人,累计捕捞湟鱼1960.6公斤,全年共追缴增殖放流费用人民币25万余元。

建立裸鲤公益检察增殖放流基地

据朱安福介绍,自2002年开展人工增殖放流工作以来,已累计放流青海湖鳇鱼1.3亿尾,鳇鱼资源得到快速恢复。到2018年底,鳇鱼资源量已由保护初期的0.26万吨恢复到8.8万吨,增长了34倍。但一些不法分子为谋求利益,偷捕青海湖鳇鱼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青海湖地区生态系统与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

为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2019年6月27日上午,青海湖裸鲤公益检察增殖放流基地在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境内的青海湖第二大入湖河流沙柳河畔揭牌。

同年7月23日,城西区检察院与青海省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在海北州刚察县“青海湖裸鲤公益检察增殖放流基地”共同举办“立足检察公益职能 助推生态环境修复”主题青海湖鳇鱼公益检察增殖放流活动。在30名城西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及20余名群众的见证下,共计12万尾青海湖鳇鱼鱼苗被投放入青海湖。

另外,为充分体现“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活动还通知损害生态环境的案件被告人来到现场,亲手将缴纳赔偿金所购买的鱼苗放流,实际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修复补偿被损害的青海湖环境公益。

参加活动的当地政协委员孙超表示,亲身参与增殖放流让人震撼,鳇鱼从鱼卵培育成鱼苗再通过放流重归自然十分不易。当地人大代表陆辉表示,作为人大代表有幸见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对宣传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巩固人大的监督职责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今年1月中旬,《方圆》记者来到位于沙柳河畔的青海湖裸鲤增殖放流基地。虽是寒冬腊月,湖面早已冰封,但在基地附近仍然有工作人员进行巡逻。刚察藏民卓玛告诉记者,现在生态环境好了,半河清水半河鱼的景象也重新出现。当地检察院还特意印制了藏汉双语的公益诉讼宣传册,让更多的人了解鳇鱼的重要性,从而知法守法懂法。(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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