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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税负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20-05-18杜静

商情 2020年19期
关键词:税负银行业金融机构

杜静

【摘要】“营改增”在金融业已运行几年时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个方面均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文就是在“营改增”试点后,详细分析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税负方面存在如增值税、所得税出现上升,相关税收优惠不能完全享受等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银行业  金融机构  营改增  税负

一、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税负方面存在的问题

(1)税率下调引致商业银行进项抵扣下降,增值税税负上升。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家从2019年4月1日开始对增值税率进行了调降,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而一般计税法商业银行其销项税率维持6%不变,也不在进项加计抵扣的优惠政策范围之内,因此在购进货物或购买服务时,商业银行面临进项抵扣下降,成本上升的情况。同时,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贷款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而其他可抵扣项目也较少,这些因素一起导致银行税负较高。

(2)普惠金融优惠政策覆盖面有限,中小银行机构难以达到政策门槛。部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难以达到“两增”考核要求,无法享受税收减免。2019年3月,银保监出台的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相关文件中,明确提出在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中实行差异化考核:在法人机构信贷计划总体完成“两增”考核目标的前提下,可对部分机构实行差异化考核,相关标准或条件由各地银保监局自主制定。由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实现政策目标,迅速抢占了当地优质小微企业资源,导致中小银行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下滑,难以符合“两增”考核要求。

(3)部分政策执行标准前后不一,企业所得税税负快速攀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税务部门在以前年度并未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计提但尚未支出的应付未付利息作纳税调整,但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务部门却依据收付实现制原则要求银行机构对该支出作纳税调增处理,引起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税负大幅攀升。

(4)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缺乏配合,使得银行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上存在困难。一是存款保险费抵扣不足增加商业银行税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文件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0.16‰存款保险费率缴纳的存款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实际执行中部分商业银行由于风险差别费率过高不能足额抵扣引致负担进一步增加。如,山西长治辖内某商业银行反映,因2018年修订了存款保险费费率水平和级距差额,地方性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总体上升,该行2018年度申报存保的总体费率水平分别为 0.32‰、0.21‰,企业所得税规定只能按0.16‰扣除,因执行费率原因,导致企业所得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4.65万元,税负上升53.66万元。二是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比例高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扣除规定,银行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按照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贷款扣除比例分别为2%、25%、50%。但银监部门要求损失准备金计提比例分别为3%、30%、60%,税务部门可抵扣金额小于银监部门要求,导致银行机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贷款损失准备金纳税调增,引起税负上升。

(5)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抵债不动产面临高额税费,加重银行机构损失。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出现上升,其取得抵债不动产较以往年度大幅增加,而抵债不动产从取得至处置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契税、房产税等多种税费,导致商业银行债权难以保障。同时,法院判决的抵债资产主要依据市场评估价格,未实际考虑变现情况,抵债价值过高,导致承担过高的过户费用。在实际办理过户时,银行除承担自身过户费用,还需面对承担对方过户费用的被动局面。

二、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增值税税率并合理扩大抵扣范围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率的调整,银行业的贷款服务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等仍维持6%的税率。由于制造业税率的降低,导致营改增之后的商业银行税负没有实质性下降,因此建议进一步降低商业银行增值税税率。同时,要充分考虑银行机构的经营特点,应尽快研究制定利息支出可抵扣的适合银行的增值税模式,并允许以实收利息缴纳增值税,扣除不良贷款利息。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

多数农商行、城商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时,以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业主作为承贷主体,实际用途用于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业,这些贷款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占比较大,应尽快研究制定相關政策,让这部分贷款适用财税[2018]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享受相应的贷款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改进银行机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改革

营改增之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体税负水平不降反升,与所得税税负的增加有很大关系。所以建议要进一步推进银行业所得税改革,确实保障“税负只减不增”落到实处。同时,要更多考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尤其是农商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对支持三农方面的贡献,调整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税率和核算方式,进一步实现减税效果。

(四)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涉税管理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快适应政策的变化,不断优化自身税控服务管理系统,继续加强对涉税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其业务能力,同时要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提升涉税工作人员的税收筹划意识和能力;不断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将税收筹划和涉税分析纳入银行重要事项。

参考文献:

[1]杨晶晶.“营改增”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税负影响分析[J].财税探讨,2018.

[2]陈海芹.农村商业银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探析[J].全国流通经济,20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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