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
2020-05-13黄建文李凤凤
会计之友 2020年9期
黄建文 李凤凤
【摘 要】 扣缴义务人的扣款行为如何定性,在法律上存在扣款行为的法律性质难确定、扣款行为失当之责任主体不规范、扣缴义务人被处罚后能否追偿不明确等困惑。基于民法代理理论的视角,对扣缴义务人的扣款行为进行反思,可以发现其实扣款行为并不是扣缴义务人代理纳税人实施的行为,也不是扣缴义务人代理税务机关实施的行为,而是独立的税法行为。正是由于扣款行为是独立的税法行为,所以应当加强对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具体的规制路径有扣款行为实施前应当向纳税人告知税收优惠事项,扣款行为实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具扣款凭证,扣款行为实施后应当保障纳税人的救济权利。
【关键词】 扣款行为; 民法代理理论; 税收法定; 纳税人权利救济
为了确保满足税收收入连续及时地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1],防止征税过程中偷税、漏税、逃税的发生,税法一般都设置扣缴义务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通常认为,扣缴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扣留收取义务、申报义务、缴纳义务和填发义务[2]。扣留收取义务,简称扣款行为,系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或经济事实符合课税要件时,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在给付或者收取纳税人的金钱中,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依不同税率,扣留或收取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行为[3]。税法允许扣缴义务人实施扣款行为的目的是为实现“源泉扣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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