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何以失落?以何落地?
——以家户制传统为分析线索
2020-05-13汪超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3期
汪 超
(中国矿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乡村兴则国家兴,乡村衰则国家衰。国务院实施的乡村振兴战略是在全面把握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基础上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村民自治在30多年的改革实践中不断得以发展、创新与完善,有效推进了乡村社会建设与发展。实现乡村振兴也需要村民自治的支撑,但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深入以及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村民自治”的运行效能出现衰退[1],甚至具有风险累积趋向[2]。振兴村民自治需注意构成乡村社会制度底色的本源型制度传统——家户制传统,其也是构成农村社会制度的基础性制度。
一、研究缘起:家户制传统与村民自治
社会在历史长河的筛选与沉淀下形成对当今及未来社会变化路径产生规制性影响的“传统因子”,由此架构了一个规约社会发展的“底色根基”。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3]669摩尔对“传统因子”的作用也有着深刻见解:“在两大文明形态起承转合的历史关节点上,分崩离析的传统社会所遗留下来的大量阶级因子,会对未来历史的造型发生强烈作用。”[4]因而,可以从对社会发展产生影响的角度,将“传统”厘清为影响当今和未来的价值、制度与规范以及与此相关的历史条件。我们需要重视、尊重那些构成社会发展的本源性制度传统或历史本体,才能助推社会步入链式发展轨道而不至于陷入波荡起伏的发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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