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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2020-05-11吴婧婷

青年时代 2020年5期
关键词:法经济学分配

吴婧婷

摘 要:随着国家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正在增强,对于自身权利也更加的重视。医疗纠纷影响着公民生命权与财产权,因而显得格外重要。面对社会舆论的压力,处理结果是否公正都是相对透明的。因治疗而受伤的人状告医疗机构的案件时常可见,偶尔也会出现通过暴力手段对医生实施人身伤害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本文对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该研究对于减少悲剧发生、保护公民权利都有着一定的帮助作用。在研究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过程中,需要运用法经济学理论,解释当前关于我国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条文,分析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并对医疗侵权损害分散机制加以了解。

关键词:归责;法经济学;分配

一、背景介绍

用法经济学角度分析医疗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是以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责任分配为主要考虑的内容,重视分配机制带来的效率问题。利用波斯纳定理和汉德公式分析归责原则,分析进行不同的归责原则的规定将会对潜在侵权行为人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如何激励双方针对未来可能会出现的风险提前进行准备,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希望能够达到通过威慑能够激励到当事人,能够通过规定使得事故预防行为达到社会最优水平,以达到订立规则的目的。

二、现行规定分析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确定在现行条文中主要有如下两条,被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分别是第54条及第58条,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根据两个法条可以总结出来:除了违规诊疗、隐匿或拒提供病例、伪造篡改销毁病历三种特殊情况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其他医疗侵权都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李道剑与辽宁省金秋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李道剑诉称,原告于2010年2月18日因受涼发热38度怕晚上发烧引起心脏问题,于下午5点多被送到了被告呼吸科病房(主任卜丽)。晚上6点在没用药之前各项体征完全正常,检查也均为正常值,只有血液检查中性粒偏高,科主任就用左氧氟沙星等药物,两天后就出现药疹,但该院并没有采取任何抢救的措施,在进行用药后没有对病人进行仔细的观察,使原告出现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原告让他们停药,他们又继续改用头孢他啶、丹红等药物,造成原告出现肠出血、尿闭等后果,在3月5日凌晨3点原告就开始便血,在晚上11点时出现脉搏微弱并冒大汗的情况,之后原告被急送到463医院抢救,在急诊室导尿1700ml(尿闭),出现血压升高、心房纤颤的情况,之后腹泻长达3个月,转中国医大抢救才挽回生命。现造成多脏器损害,免疫系统、消化系统等不可逆的严重损害。

(二)法院判决及相关分析

法院判决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该案件的判决援用的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第54条,法院的援用是正确的。对这样一个毫无问题的判决却在社会上出现了很多不满的看法,认为判决对患者缺乏人情味,并且对医院的惩罚力度不够,不能安抚患者的感受。其实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我国在医疗损害赔偿这方面一直适用的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这种原则确实能够使患者更容易的获得相应的赔偿。当《侵权责任法》中将归责原则修改为过错责任原则,立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条款的规定与民众的观点和意愿是不一致的。就此我们将在本文对此规定进行经济学相关分析。

四、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经济学分析的基本理论概述

(一)波斯纳定理

波斯纳是一名著名法学家,其最为人熟知的理论就是:在交易成本过高而一直交易的情况下,权利将赋予最珍惜他们的人。从法律上讲,就是事故责任应该由有能力采取最低成本避免事故,但是却没有采取措施的人来承担。

(二)汉德公式

汉德公式是联邦上诉法院的勒内·汉德提出来的。B为预防事故的成本;P为事故发生的概率;L为如果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那么PL就为事故的预先损失。当B

五、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对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中国传统的法学认为侵权法中应主要关注的是对侵权行为进行事后补偿,但法经济学认为,补偿并不是法律的首要目标,尤其在是保险业越来越完善的今天,侵权责任所进行补偿性现已经实次要的功能,侵权法的核心目的应该是于激励当事人对事故的预防行为达到最优的社会水平。首先应对前提条件进行明确,就是进行活动是“理性人”,该“理性人”永远追求的是使自身能够获得最大化利益。法经济学对过错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人在做出行为时是否考虑到了其他人的利益,通常理性人的行为都会充分考虑他人的利益,并根据他人的利益调整自己进行的社会行为,以达到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以达到免责的效果。如果行为人有过错,就意味着行为人未做到自己的义务。

法经济学所要着重探讨的就是归责原则所拥有的预防功能,预防行为就是提前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准备,期望就此能够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如果进行活动的行为人是理性人,那么他就会尽量使自己的行为成本最小,效益达到最大。在侵权行为中,主体分为侵害方与受害方,因此可以将侵权事故分为单方性事故和双方性事故两种。事先的预防就需要支出相应的预防成本,在支出的同时也会产生相应的收益,而行为人所追求的目标就是取得事先预防收益与预防成本之间的最大差。行为人支出的了预防成本,那么他的预防收益就是因支出预防成本而减少的事故损失,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损失也属于事故成本,因此,行为人追求的目标也可以理解为使追求事故成本最小化。侵权行为既然分为单方性事故和双方性事故两种,那么预防就可以划分为单方预防和双方预防两类。在过错责任中,对于侵害人和受害人双方来说,事故成本是由“过错方”进行承担。即侵权事故发生后,如果是侵害人有过错,那么其承担责任;如果受害人有过错,那么侵害人则可以减轻或者直接免责。在这里,需要借助前面提到过的汉德公式,当B>PL时,说明行为人支出的预防成本大于事故的预期损失,行为人因而对于事故的发生是没有过错的;B

(二)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与过错责任相对比,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相对是比较小的,所以在适用范围的选择上需要尤为注意如下几个地方。首先,这个领域是无论受害人投入多少预防成本都不可能避免侵权事故出现,或者受害人需要支付的预防成本于预防收益相差过于悬殊。在这种情况,对受害人进行预防成本的约束可能得出是没有意义的结论,如果法律强制受害人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那么就一定会导致事故的侵害人降低防范意识减少防范手段,这样会增加事故出现的可能性。可能就此得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样一方面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合理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对事故的侵害人产生相应的激励作用,促使侵害人投入合理的预防成本。在侵害人单方预防成本投入就可以减少事故发生可能性的条件下,采用无过错责任是最好的选择,可以有利于实现最小化社会成本。

(三)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确定

进行的医疗活動都是由医患双方共同完成的,一般都认为医疗活动是一项专业的工作,医疗机构比患者更具有信息优势,医疗机构更有能力减少事故的发生。但是人们都忽略了一些情况,医疗活动中,患者的预防有时候也是很重要的,患者应当如实告知过敏史,这样医生在诊疗活动中知道应避免哪些药品的使用,患者也应当吃药符合医生的要求,才能使药品发挥出它最大的效用,患者也应该在手术前听从医生的要求禁食。如果患者没有做到应做的配合义务,也是会导致不好的结果发生。

所以说对于双方性医疗事故来说,我们应该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样使医院与患者都承担合理的预防成本,以此来分配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的预防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需确定一个标准的预防水平,如果哪一方没有达到这一预防水平,那么就应由这一方承担医疗损害的全部成本。这样就可以促使医疗机构和患者都投入适当的预防成本,减少损害发生。

但是对于单方性医疗事故如出现违规诊疗、隐匿或拒提供病例、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等情况,我们就应该规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若依旧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就会使患者承受因不可控因素而为自己带来的高昂的预防成本,因为这种情况下患者无论使用怎样的手段都无法避免损害的发生,这种规定对患者没有任何有效的激励作用。

六、结语

生病难免,每个人都无法回避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并且医疗活动风险与其他活动相比是较大的。对于这样的现实情况,我们只能通过运用合理的风险防范、分散机制来减少其现实出现的可能。对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法经济学将通过威慑作用以达到激励当事人进行预防成本的投入,通过对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预防义务的分配来降低医疗侵权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通过经济学分析法律条文的设置是非常有道理的,也有助于法律设置的合理性。交叉学科的发展是社会的必然,进行更有深度的研究定会使社会运转更好。

参考文献:

[1]孟睿偲.论医疗侵权责任的价值取向[J].法学评论,2017(2):74-83.

[2]刘衫林.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概析[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3(12):13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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