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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议一事

2020-05-11刘兴伟

当代工人 2020年1期
关键词:案子被告当事人

刘兴伟

单看这个案例,如果給劳动者客观上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作出赔偿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在现实中,估计会有很多用人单位觉得冤枉,因为在这个案例中,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可谓事出有因,为啥到了法院就说不通呢?

这也是很多当事人会遇到的问题,觉得自己一肚子理,但在法庭上就是讲不通,甚至还会出现法官打断当事人不让继续发言的情况,当事人感觉自己有理说不出,憋了一肚子的火。

其实,这些都可聚焦到同一个法律思维上,那就是“一案议一事”。通俗地讲,即每个案子只解决一个法律关系。

曾经有过一个讽刺漫画,说没有法律思维的人参与到审判中会发生什么,原告说:“他打我。”人们便觉得打人不对。被告说:“我打他是因为他欠钱不还。”人们又觉得有道理。原告又说:“被告蹭吃蹭喝不给钱,欠的钱和这些都抵消了。”人们觉得也对。被告又说:“我父母双亡,爷爷奶奶瘫痪,有弟弟妹妹要养,很辛苦,需要这笔钱。”人们又开始同情心泛滥……从公平公正角度出发,如果法官在法庭上不对这种情况加以限制,最终很可能让庭审陷入混乱。

在法律人思维中,这则漫画透析了4件事儿,分别是侵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不归法院管辖的生活困难。一个案子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一个案子只解决一个问题,这就是民事案件要有“案由”的原因。

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有时候并不完全如此。在专业人士看来,打官司首先是打法律关系,然后才是证据,与法律关系无关的证据,再充分也与案子没有相关性。

回到这个案例,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虽事出有因,但基于《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无条件出具离职证明的义务”的直接规定,相比较之下,工作交接的问题与这个案子就没有相关性了。如果用人单位觉得自己也有损失,完全可以另案起诉,在另外的案子中解决。而且在这个案子中,以工作交接事由阻止出具离职证明有些牵强,加上确实耽误了劳动者的新工作,用人单位赔偿是不冤枉的。

有必要说明的是,这个案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案中劳动者的新工作薪水较高,损失也比较大,相关证据还很充分,才出现比较高的判赔金额,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拒开离职证明都能得到天价赔偿,且在一般案件中,劳动者的举证责任相对较大,所以类似的案例不值得鼓励。

在现实中还是存在反面情况的,比如劳动者擅自离岗,音信全无,用人单位想给他办手续也找不到人。过后要是劳动者倒打一耙,用人单位就是真冤枉了。所以也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明确:“员工离职后可随时去单位开具离职证明”,以防范这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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