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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正当性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2020-05-10赵迪

党政干部学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价值判断正当性

赵迪

[摘  要]法学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对于政治正当性的思考从未停止过,因为对政治正当性的论证在某种意义上即是对政治合法性的证明,政治秩序的长久稳定必须建立在政治正当性的基础之上。现代政体与传统政体关于政治正当性论述的主要区别在于评判方式与评判标准的不同,传统政体侧重价值判断,例如“仁政”“天人感应”“君权神授”等思想,而现代政体在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并重的基础上,更加侧重事实判断,例如对“民主”“法治”“人权”等诸多事实因素的考量。但是政治正当性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最终要归于统一,二者的统一性在于政治社会发展目标的一致性,即最终落脚于人类个体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正当性;政治正当性;价值判断;事实判断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0)06-0026-05

一、何谓正当性

(一)“何为”正当性与“何谓”正当性

首先从概念本身来讲:“何为”,什么是……的意思,是一种确定性的概念,指的是客观存在本身,“何为”也可以作为动词,意指做……;“何谓”,什么叫做……,什么称之为……,是一种描述性表达,是对客观存在表象、特征的描述。所以,“何为正当性”意在探究正当性本身是什么,目的是为正当性做出价值判断与确定性概念;“何谓正当性”是在概括正当性有怎么样的表现和特征,是对“正当性”的概述性、描述性表达。其次从状态来讲:“何为正当性”是一种确定性表述,是一个相对静止的概念;“何谓正当性”是一种对当下状态的客观描述,是具有动态意义的表达。“動与静”的差异表达了二者对正当性概念的侧重点不同。

(二)区分“何为”正当性与“何谓”正当性的意义

在研究正当性问题上,很少有学者在“何为正当性”与“何谓正当性”上做出探讨,或者说无论是探究“何为”正当性还是探究“何谓”正当性都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区分二者没有现实意义。对“何为正当性”与“何谓正当性”的区分涉及研究正当性的方法论问题,尤其在政治正当性问题上,这一概念的区分会影响到政治体制的评判标准与路径选择,从“何为”与“何谓”层面做出区分更有其必要性。

从性质上来讲,政治正当性既是一种价值判断,也是一种事实判断。政治正当性的价值判断受到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影响,会把道德与情感因素考虑在内,偏主观性;政治正当性的事实判断是对现有的政治秩序以及未来的政治前景的综合考虑,是在事实层面做出的判断,偏客观性。但是无论是价值判断还是事实判断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既不是纯粹感性的也不是纯粹理性的,政治正当性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是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两个层面,是理性与感性的“综合体”。所以这种复杂的“综合体”难以用单一确定的概念完全概括,更需要一种描述性表达。

从状态上来讲,政治正当性的价值判断在时间维度上是一个“变量”,不同的时间、地点、社会条件会产生不同的情感和道德观念,“何为”这一确定性表述难以满足“变量”的要求,而“何谓”的描述性表述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可以适时而变。

从实践效果上来讲,界定“何谓政治正当性”具有更高的现实意义。搞清楚什么是政治正当性不一定能实现政治正当性,其学术意义大于实践意义;搞清楚政治正当性有怎么样的具体表现和外在特征,将政治正当性的标准进行“量化”更能指导政治实践,进而有利于实现政治正当性。

(三)何谓政治正当性

无论是对政治正当性的论证亦或是对政治合法性的证明,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维护政治秩序的长久稳定。我们可以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理想国》以及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找到政治正当性问题的一些脉络,通常认为对政治正当性的论证就是对政治权力所做的道德证成。[1]119这种表述侧重于对政治正当性的价值判断而忽视了事实判断,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对政治正当性的论证要求。马克斯·韦伯提出政治正当性可分为“价值正当性”和“工具正当性”两个维度:价值正当性是关于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最一般的价值理念和价值系统,是分析社会的政治系统和政治伦理的参照基点;工具正当性是人类在价值正当性的基础上对政治发展做出的制度创制和组织创制。[2]56价值正当性本质上就是一种价值判断,工具正当性即事实判断,综合考虑政治正当性的主客观面向与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两个维度,我们可以对政治正当性做出如下概括性表述[3]70-71:

第一,政治正当性是对政治体制、政治制度以及政党制度等多重元素正当性的综合考量,不仅考虑形式要素,也要考虑实质要素,是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统一。

第二,在价值层面,政治正当性表现为对政治体制、政治制度以及政党制度的认同与拥护,是对现有政治秩序的肯定,与意识形态、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等息息相关。

第三,在事实层面,政治正当性表现为政治体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政治制度具有科学性,政党代表人民意志行使权力,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均得到最大限度保障,国家和社会是繁荣与稳定的,政治正当性具体外化为“民主”“法治”“人权保护”“权力制约”等政治形式。

第四,谋求政治正当性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相统一是现代民族国家发展的终极目的,政治正当性的终极表现形态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上述对于政治正当性的描述是我们追寻政治正当性的方向与动力。政治正当性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现实的、具体的,政治正当性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定量”,而是随着社会历史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变量”。

二、政治正当性的演进逻辑

(一)认同理论——政治正当性的逻辑起点

有一种理论认为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关于正当性理论的论证是“认同理论”的鼻祖,他在《政治学》中为正当性理论勾勒出一些典型的思路:首先,亚里士多德第一次明确把政治秩序的稳定性与正当性联系在一起,认为政治正当性是政治稳定的前提;其次,亚里士多德也第一次提出把正当性建立在法治、自愿认可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3]68亚里士多德虽然最早提出了“认同理论”,但是并没有将认同理论作进一步论证,也没有将认同理论与政治正当性相联系。文艺复兴时期,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对认同理论做了深层次分析,将认同理论与政治正当性联系起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的核心内容在于“契约”二字,缔结契约与权利让渡构成国家和政府的起源,也是政治正当性的来源,只有在认同的基础上才能缔结契约让渡权利,“认同理论”是缔结契约的应有之义。

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思想可作为现代国家政府形成的理论基石,而“认同理论”则被广泛认为是政治正当性的逻辑起点。传统的正当性理论将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威作为政治正当性依据,其政治权力或权威可能来源于神灵、古老的习俗与传统,或者强大的军队或者武装力量,如果想要否定现有的政治正当性,必须诉诸更高的权力或权威,比如更加强大的军队或武装力量。而现代社会的正当性理论则将“公共意志”作为政治正当性来源,基于公共意志而产生的“认同理论”更被视为论证政治正当性的逻辑起点。公民对于政治权力或权威的服从不是因为权力或者权威本身,而在于对政治权力或权威的服从是对公共意志的服从,也是对自我意志的服从。现代社会政治正当性的核心内容表现在“民主”“法治”“人权”等层面,诸如民主选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等奠定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基本政治结构,而民主与法治建设正是“认同理论”在具体政治实践中的外在表现。

(二)基于认同的服从理论——政治正当性的价值判断

如果说“认同理论”是政治正当性的逻辑起点,那么“服从理论”则是认同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政治正当性语境下的服从必须是基于自愿的服从,而非强力胁迫下的服从,自愿服从的前提必然是认同,没有认同,自愿的服从无从谈起。基于认同的自愿服从区别于传统政治模式中基于强力胁迫的服从,属于现代社会政治正当性的核心要素。基于认同的自愿服从在卢梭《社会契约论》一书中表达为“义务”,与“权利”概念相对应,从具体社会形态来讲特指法治社会,即“良法善治”的社会形态,公民对法律具有崇高的信仰和认同,并且发自内心愿意接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制”的主要区别也在于基于认同的自愿服从与基于强力胁迫的服从二者间的区别。确立现代国家法治体系,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第一,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其根本功能是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国家的法律体制必须最大限度地体现和反映民意,这是现代国家法治体系的合法性基础。第二,国家必须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各类组织、各个群体和全体公民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和社会行为均有基本的法律规范可遵循,公共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法无授权不可为。第三,国家的法律体系不仅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还必须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4]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经常提到并强调的一点是:人类天生自由、平等和独立,若不经本人的同意,无论什么事情都不能使其受制于任何政治权力。[5]59按照这种精神,未建立在个人真实同意基础之上的政治权力决不能是正当的。[6]所以,基于认同的自愿服从是实现政治正当性的核心要素,也是论证政治正当性最直接的目的。

(三)政治权威的长久有效以及政治秩序的长久稳定——政治正当性的事实判断

在现代政体的制度建构中,认同不是目的,服从也不是目的,维护政治权威的长久有效以及政治秩序的长久稳定是政治正当性的主要价值追求。这一观点与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关于政治稳定性与政治正当性的关系以及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契约理论一脉相承。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中,很多学者将实现政治权威的长久有效以及政治秩序的长久稳定作为政治正当性的最终目的以及判断政治正当性实现与否的最终标准,这一时期也确实将政治正当性的论证推向了历史最高峰。

周濂在《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一书的第一章第四节中讲述了两次正当性危机,第一次发生在启蒙前后的欧洲大陆,把政治正当性的基础从外在的客观基础转成内在的主观基础;第二次始于20世纪中叶,20世纪90年代达到高潮,旨在寻求在一个各种价值目标相冲突的社会里,如何能够成功地调停各种对立的正义理想,并为一个共同接受的政治秩序提供道德基础。[7]14-18两次正当性危机将政治正当性的论证推到了顶点,政治权威的长久有效以及政治秩序的长久稳定成为政治正当性的客观判断标准,有学者认为将政治正当性的主观判断标准,基于认同的服从与此客观标准相结合,可以构建出完整的政治正当性理论。例如政治正当性的主客观面向、政治正当性的两条进路等理论的提出,但是这种观点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政治权威的长久有效以及政治秩序的长久稳定是过程还是结果?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持续的状态,是一个没有终点的过程,其终点即是对正当性的否定,这种判断自身逻辑存在问题,只能用来判断历史上的不正当性而不能证明现存的正当性,或者说它只能证明当下的正当性而不能证明永久的正当性,因为不可能用过程和状态来证明最终结果。第二,这种观点将政治正当性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简单相加,缺乏内在的统一,也需要一个更有深度的概念进行统筹,符合价值判断的不一定符合事实判断,被广泛认同与服从的政治体制不一定会实现政治权威的长久有效以及政治秩序的长久稳定,反之亦然,符合事实判断的不一定符合价值判断,因为价值判断本来就包含个人偏好、情感道德等不确定因素。

三、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实现政治正当性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统一

达成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内在统一是实现政治正当性的根本要求,也是对政治正当性的最好表达。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哲学观点中,社会发展的终极形态被描述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这种社会终极形态是政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也是政治正当性最深刻的表达。所以将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这一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判断政治正当性的价值导向和事实依据具有重要意义,可以统筹政治正当性中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两个层面的问题,指导政治实践活动。

“现实的个人”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起点,考察历史必须从“人”出发。[8]67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归根结底是个体发展史,是個性不断发展的历史,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归宿归根结底是实现每个人的“自由个性”,理想的人类社会归根结底是“有个性的个人”组成的“自由人联合体”。[9]从此论断中可以看出马克思的观点,“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可以作为政治正当性的逻辑终点,也是判断政治正当性的终极标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有机统一,弥补了“政治权威的长久有效以及政治秩序的长久稳定”作为政治正当性最终判断标准的不足。在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中,认同是对自我的认同,服从也是对自我的服从,对政治权威的尊重即是对自我的尊重,政治秩序自然是长久稳定的。

“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从本质上来讲已经包含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两个层面的问题。首先是“自由”二字,是价值判断最深刻的表达。康德把自由视为神圣的存在,把自由、上帝与不朽这三件事放在本体界(the noumenal world),那是纯理性的范围所不能够到的地方。[10]我们很难通过简单的话语说清楚自由到底是什么,但是自由这个广而博的概念可以统筹政治正当性中的价值判断。其次是“全面”二字,体现对事实判断的最高标准,我们强调的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从严治党等诸多要求都是政治正当性事实判断层面的问题,全面是一种完整、周密、全方位的状态,要求克服短板与缺陷,是对完美主义的追求。政治正当性在事实层面的判断标准有很多,而且随着社会发展会演化出更多的现实要求,但是脱离“全面”二字的统筹,其现实意义会大打折扣。最后将“自由”与“全面”落脚于人的发展问题上对政治正当性的判断具有终局性意义,政治正当性的评判标准是由人制定的,政治正当性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都是由人做出的,政治社会的最终发展目的是保障个体人的发展,最终评判标准也是个体人的发展程度。所以“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这一概念可以统领政治正当性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作为最高标准而存在并且指引政治实践活动。

四、结语

关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这一概念统领政治正当性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两个层面并且作为最终评判标准而存在仍有两个小问题需要阐明。第一,政治正当性是否存在最低限度问题,这涉及判断某个政体当下是否具有政治正当性的依据;第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作为最高标准如何具体指导政治实践活动。笔者认为,政治正当性不存在可量化的最低标准,无论是价值判断还是事实判断缺一不可,忽视对个体自由全面发展的保护更不可能具有政治正当性,但是,现阶段没有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也不意味着政体不具有政治正当性。因为发展问题是永恒的,发展不平衡的状态也是永恒的,将发展程度作为衡量政治正当性的标准是不公平的。一个政体,只要将保障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作为政治目标并开展相应的政治实践活动努力达成此目标,那么这个政体就具有政治正当性。反之,一个政体无论多么繁荣,一旦背离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这一价值目标或者其政治实践不符合此价值目标的发展要求都将丧失政治正当性。对于问题二,如何指导政治实践活动同样遵循此思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一个政治社会的发展方向,也是一种价值目标,对具体政治实践的指导是方向上的指引与价值观念的树立,提供的是一种发展思路和发展理念,这种思路和理念贯穿于政治实践活动的方方面面。

参考文献:

[1]许纪霖,刘擎,陈赟,等.政治正当性的古今中西对话[J].政治思想史,2012,(1):118-163.

[2][德]马克斯·韦伯.社会与经济[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周濂.政治正当性的四重根[J].学海,2007,(2):66-72.

[4]俞可平.权力与权威:新的解释[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3):40-49.

[5][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6]杨伟清.利益进路与同意进路:政治正当性的两种研究方法[J].江西社会科学,2018,(11):13-22.

[7]周濂.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陳曙光.论“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22-32.

[10]张廷干.论康德道德神学对心灵秩序的自由根基重置[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5):5-20.

责任编辑  宋桂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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