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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工作者伦理探讨与研究

2020-05-06周启文

声屏世界 2020年4期

周启文

摘要:灾难与人类文明相伴,为人类留下了难以抚平的创伤。灾难新闻具有突发性,是人们了解灾难的第一渠道,新闻工作者的素养和媒介伦理是灾难新闻报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当我们以务实的态度审视灾难新闻报道时,难免会引发一些思考,其中新闻伦理是无法逃避的话题。

关键词:灾难新闻 媒介失范 媒介伦理

西方历来重视灾难新闻,往往一篇出色的灾难新闻报道,就能让一名记者名声鹊起。20世纪初,《纽约时报》以深度解析和犀利的言论,批判社会转型中的腐败和公平失衡现象,史称“扒粪运动”。2016年第100届普利策新闻奖作品,依然延续了深度调查、揭露丑闻的传统。14篇新闻类获奖名单中,11篇为负面报道,3篇为中性报道,其中2篇涉及批判内容。负面新闻占据获奖作品的主流,多为劳工虐待、暴力袭击、强奸案、警察私刑等题材。

相对于西方,我国对于灾难新闻的报道理念、报道方法等依然存在着不足之处。在非典、汶川大地震等报道中,我国新闻从业者的媒介伦理问题也集中暴露出来。

新闻价值与新闻伦理的碰撞

在灾难新闻报道中,为了保障新闻生产的快速性以及满足新闻价值特点的要求,新闻记者往往没有足够的反应时间来有效处理新闻价值与新闻伦理的平衡。在快节奏的网络媒体信息传播框架下,迅速生成的新闻作品往往会导致媒介失范,并由此带来诸多新闻价值与新闻伦理的冲突。

猎奇与侵犯隐私。从非人性的猎奇角度出发,特写灾难,披露隐私,片面追求感官效果,这是新闻工作者失范行为的一种表现。正如美国新闻学教授比尔·伯尼博士所认为的那样:“对新闻媒介来说,最有市场价值的是交通失事、水灾、火灾、地震、谋杀、战争、行业纠纷以及死亡和伤害。具有负面因素的新闻题材对记者来说更加重要。”在这种猎奇思维下,灾难新闻的报道通过披露当事人的隐私来博取受众眼球,而这一过程不可避免地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在法律框架下,尊重新闻报道对象的隐私权是媒体的底线思维。2014年12月31日《新京报》在《复旦 20 岁“才女”外滩踩踏事故中遇难》中披露了受害者的諸多详细信息,这种以报道灾难新闻为目的,将受害者放置于放大镜下来满足猎奇心理的方式,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隐私权,也于公共利益无益。

强盗式采访。采访是新闻生产环节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对于采访内容,除了因为公共利益而不得不使用隐性采访并取得新闻部门的授权之外,其他的采访活动都应该通过正规渠道获取信息。但是在灾难新闻采访过程中,却存在着新闻记者与采访对象的“非良性互动”。在汶川地震期间,记者上前拍摄俄罗斯救援队救出的幸存者,用强光照射幸存者的眼睛,在被救援人员怒吼之后依然没有收敛,表现出职业新闻人的道德缺失。

道德绑架。新闻报道具有导向作用,对于灾难新闻的选材和报道角度应该反复推敲,不能把记者或者受众的期望强行加到采访对象身上。汶川地震期间,“背妻男”吴家芳成了有情有义的化身,震后他骑摩托车把过世的妻子背在身上带回家。这一幕在媒体报道后被世人赞扬。时过境迁,吴家芳再婚的消息引爆舆论,广受谴责。在舆论场内,吴家芳似乎只有终日以泪洗面乃至终生不娶才是对公众所向往的爱情的最好诠释。新闻媒体以宏大的叙事架构塑造吴家芳的形象,缺少生活气息,缺乏对人物生活和心理的报道,前后形成了一种反差,变成了吴家芳的枷锁,是一种道德绑架。数年间,媒体反复对其进行回访,在媒体的塑造和舆论的裹挟下,当事人苦不堪言。

灾难报道的“伪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指的是尊重人的自由和平等,关怀人的精神生活,表达对个体人性和价值的肯定。恰当的人文关怀不仅能够治疗幸存者的心理创伤,还可以消除灾难带来的负面情绪,防止谣言滋生。在实际的灾难报道中,往往会存在着以“人文关怀”之名,行灾难报道伤害之实的做法。

以关怀之名,消费受害者。灾难发生后,在灾难风暴中心的灾区民众面临着财产损失、家人离去、心理遭受重创等问题,媒体在对灾难进行报道、真实反映灾情的同时,理应对幸存者格外关照,有义务通过新闻报道的形式为他们寻求物质支援和精神援助。然而,在相关信息匮乏的大背景下,媒体通过快速生成新闻的形式往往会表现出人文关怀形式化、表面化的倾向。首先是展示与放大灾难现场,渲染现场的惨状,释放悲情要素来获取人们的注意力,以期使用“悲情传播”的方式唤醒受众对于灾难的情绪感知,甚至是为了煽情的需要,不断重复播放灾区的惨烈场面,重复采访幸存者和救援人员。在汶川地震期间,已经坚持70多个小时的陈坚被压在废墟下,救援期间,电视台对此进行了直播。在镜头和受众面前,陈坚一直在说他老婆已经怀孕,不想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爸爸,这感动了记者也感动了电视机前的观众,不幸的是,他在被救出半个小时之后就离开了人世。在生与死面前,媒体通过直播形式刺激陈坚反复说话显然是一种非良性操作。在社会人与职业人的博弈当中,媒体人首先是一个社会人,需要考虑自身法律和道德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其次才是职业人的属性,在新闻报道过程中要守住新闻法规与伦理的底线。如果是以“关怀”为名,做出关怀的样子,却没有尊重采访对象最基本的生命权益,那么这显然是一种伪人文主义。

以集体之名,漠视个人。我国新闻媒体长期以正面宣传为主,以灾难新闻为代表的负面报道被看作是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新闻题材。灾难新闻本身由于不具有维稳效果,一直处于“灰色地带”,往往不被提及。非典、汶川地震等灾难的发生,我国对于灾难新闻已经发生了诸多改观。我国素来倡导与奉行“团结起来力量大”的普世价值观,在遇到灾难的时候,通过媒体及时迅速的报道,集体的力量能够迅速介入救援,形成“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状况,这能够极大缓解灾区压力。汶川地震之后,汶川便集中了全国的力量,迅速得到重建。然而,媒体在解码“集体”的时候往往会出现一定的偏差,甚至是失范行为。在媒体报道新闻的时候,往往会过多强调宏观情况、官方表态等,受灾地区民众则成为被官方关照的一种存在。在领导视察灾情时,报道往往会以“领导视察、灾民感恩”为中心进行新闻采编,把灾区民众置于一种尴尬的位置。

此外,因为信息报道的不全面,在灾难过后会有大量的谣言滋生。天津爆炸案发生后,作为天津主流媒体的天津卫视却一直在播韩剧,引起众多民众不满。当时诸如“再次爆炸”“引起市区污染”等消息在市民中流传,导致人心惶惶。在此,出现了舆论场的割裂。一方面是官方媒体欲言又休,关于灾害事实的报道不全面;另一方面,民间多渠道的消息像野草般蔓延生长。对于受众而言,这样的状况会导致信息过载。从传播者和传播渠道来看,借助互联网渠道,海量繁杂的信息一次性暴露在眼前,必然会导致信息过载。从受众者来看,海量的信息一涌而来,受众无法及时消化,也会导致信息过载。信息过载导致大量繁复的信息充斥在受众眼前,超过了受众的“信息承载能力”,无法整合,导致某种程度上的混乱。

灾难新闻的新闻伦理

在灾难新闻中,新闻工作者的新闻伦理处理不当,不仅会导致“人文关怀”流于形式——仅仅被当作流程生硬地添加在新闻当中,更会导致背离法律和道德的事件出现。那么,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体现人文关怀,加强制度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是人们了解世界的窗口。在进行灾难新闻报道过程中,新闻工作者要处处体现职业人的素养和要求,要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指导新闻生产。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要求我们坚持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相统一。一方面要弘扬正能量,坚持正面宣传,成风化雨;另一方面,要对背离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惩恶扬善,促进灾后设施和受灾群众的精神重建,用理论指导实践。

体现人文关怀。平衡新闻价值与道德价值是处理灾难新闻的重点。新闻价值是吸引受众最重要的标准,道德价值是新闻工作者在报道灾难新闻时不得不遵守的价值信条。由于灾难的突发性,新闻工作者并没有多少时间对它作出权衡,如果此时弱化道德价值,而一味追求新闻价值则会产生“言语暴政”,不管对新闻工作者还是受灾群众都是一种伤害。在報道灾难新闻时,新闻工作者要充分体现出人文关怀,坚持自由报道与不伤害不侵权的统一,避免对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此外,媒体要对刊播的灾害画面做好处理,避免对受众造成心理恐慌,既不能恶意炒作,也不能冰冷无情,要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加强制度建设。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是底线伦理,道德是信念伦理。我国应加强媒体道德制度建设,用制度去匡正新闻工作者的行为,要求新闻工作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契合道德信条。新闻工作者要严格遵循新闻从业道德规范,做到职业人与社会人的统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履行自己的公共服务职能。我国要建立媒体灾难报道应急机制,保障信息平衡,促进舆论场的统一,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作者单位:广西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