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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苏轼的传神说

2020-04-30张钰帆

神州·中旬刊 2020年4期
关键词:常理形神意趣

张钰帆

摘要:苏轼在其文论中,提出传神的独特见解。本文将从传神之义、传神之要探索其传神说,以把握苏轼对客观形神与主观意趣、个性与常理、感性与理性的传神追求和审美旨趣。

关键词:苏轼;传神;意;理

形神問题的讨论最早从哲学范畴开始的,直至魏晋,才运用于艺术理论。到宋代,传神问题更被重视,而苏轼在前人基础上发展自己的传神说。在《书鄢陵王主簿所画折枝二首》中提出“诗画本一律”的传神见解,认为诗画有相通之处,并通过传神的艺术形象,表达作者对客观事物的感受,寄寓作者的情怀。由此,苏轼点明各类艺术是可“神通”的,使神不仅成为文学领域的审美追求,也有机联系各艺术门类,形成中国古代极具特色的文学艺术理论。

一、传神之义

在苏轼的著作和诗歌中,神的基本内涵是自由基础上的动与变,富有动态的精神之义,体现传神的动态特点。从由物体神,再到传神,使苏轼的传神具有传客体的形象性与创作主体的倾向性特点。

第一,传神是传物之神,包括描写人物的神和自然之物的神,即客体的特点与品格,体现传神的形象性。一方面,是传描写人物之神,表现最突出的特点,达到形象生动效果。苏轼在《传神记》中讨论绘画人物的传神问题。他认为描绘人物,并不要求“举体皆似”,而要抓住人物特点,使形象气韵生动,栩栩如生。例如优孟与孙叔敖,其“举体”并不相似,但由于优孟抓住孙叔敖“抵掌谈笑”的特点,表现其“意思所在”,所以给人“死者复生”之感,达到传神之效。另一方面,是传自然之物的神,即为展现其品格,在表现独特形象性的同时,传达内在神韵。在《评诗人写物》一文中,苏轼认为不论是《诗经》写桑、林逋写梅,还是皮日休写白莲,皆得“写物之功”,即能抓住对象的特点,融合作者感受,以精炼的语言写出其精神气韵。但石曼卿的《红梅诗》只着眼于形似,未能表现红梅的精神风貌。文艺作品中的自然景物都应当有自己的“格”,桑木之所以不同于他木,是因为它们有不同的个性和神。故要达传神之效,需表现客体的不同品格和个性,形成与他物的明显区别,此为传物之神的含义。

第二,传神还要传创作主体之神,即本人的个性和情趣。他在《书摩话蓝田烟雨图》中,认为王维“诗中有画”,即强调传物之神,而“画中有诗”则体现创作主体的个性情趣,即主体之神。通过描写客观事物,传达作者的神情意趣和个性气质,使画中有诗情,有画外之意,达到形神兼备、情景交融、心物统一、物我合一的最高境界。这便是苏轼所说“画中有诗”的传神意义所在。

苏轼认为的传神之义,结合物之神和主体之神,从而统一联系主客体,达到“似花而非花”的效果,实现客体真实与主体自由创作的精神境界。

二、传神之要

苏轼“传神”内涵并非单一,而交织主客体、现实与理想、具体与抽象,但这不意味其传神说随心所欲,而是还涉及形神关系与神理关系,并以此成为实现传神的途径。

第一,在形神关系上,苏轼认为应以形传神,但妙在传神。首先,以形写神是通过具体的形传达独特个性和精神风貌,追求“质真”的形似。苏轼在《艳濒堆赋》中提到“因物以赋形”,这是自然不雕饰并传达物神态的“形”,而非物形的相似。在《记子由论画》中,苏轼认为画之贵者,,其“真”更贵,是“形似”的真谛。由“似”至“真”之境,是苏轼“形似”中渐进性的步骤,在质真的基础上以形写神,实现对神有水准的传达。其次,苏轼还推崇“象外求神”。故他的传神不停留表面,借物写我,意得之而不惜形改。在《王维吴道子画》中,苏轼认为吴画只画出人物本身的神,缺乏引起联想空间。但王维则以诗入画,描绘“祗园弟子鹤形鹄立”,“心如死灰”,再配上两丛“雪节贯霜根”的修竹,表达他的情感。画面虽简朴,却能引起读者联想,达到象外求神的境界,表现作品的象外之趣。故传神还重形似后引发的联想和想象,并产生推敲与品味的神趣,而非复刻外形。最后,还表现为对“意”的追求。苏轼认为陶诗具有神气,是因其用“见”字写景物幽静的神态,表达诗人自由闲适的神情意趣,既传客观事物之神,又传作者的神思意趣,达到“境与意会”的崇高境界,使全篇神气索然。

苏轼并不否定形似,他也重视“形”,但更重形神兼具。其传神说在以形写神的基础上,求象外之神,实现“境与意会”的神情意趣,达到入于形又超于形的神似之境。

第二,在神理关系上,苏轼认为应明理以传神。对物象增减或变形,但不能违背物理。故其传神说要求创作者还须受到理的制约,使所创之神与理相符。苏轼对“意”的追求是其自由创作观的体现,而对“理”的追求则使其传神说带有理性克制的色彩。首先,他将万物分为“有常形”和“无常形”两类,认为不管事物有无常形,都有“常理”,而传神的物象,最重要是符合物的常理。正如他所说:“虽然常形之失,止于所失,而不能病其全。若常理之不当,则举废之矣。以其形之无常,是以其理不可不谨也。”因此,传神要注意符合常理,而非随意创造,体现其理性克制。其次,苏轼具体说明常理即其规律性,并提出“合于天造,厌于人意”的要求。竹不只与其他植物不同,同样是竹亦有各自特点,有规律可循,这就是竹的理。艺术形象的理还要达到“合于天造,厌于人意”。“合于天造”要求“理与事符”,反映事物真态。“厌于人意”则要求理与作者的思想意趣吻合,使“理与情谋”,成为作者思想意趣之所附。由于作者要寄托的思想意趣不同,选择所画竹的类型也不同,表现的理亦不同。由此,融合天造与人意的艺术形象,结合自由创作与理性克制,达到传神又传情的艺术效果,也将物、神、理紧密联系,更生动又合理地形成传神之作。

创作主体如能把握对象“得其意思所在”的“形”,又遵循内在的“常理”,达到形象神理两全,便达到传神写照的最好效果。

苏轼的传神说,不仅传客体特点和品格,还传主体个性与情趣,并以“境与意会”、“明理传神”具体要求。因此,其传神说统一了客体的形神与主体主观意趣,还强调创作自由和常理约束相结合,实现感性与理性相制衡的审美追求。

参考文献:

[1]金冠英等主编.《苏轼集》.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

[2]《苏东坡全集》.北京中国书店,1986.

[3]刘国珺.苏轼文艺理论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

[4]黄鸣奋.论苏轼的文艺心理观.海峡文艺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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