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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万历陕西凤翔府由解盐改食灵盐考略

2020-04-30仝龙伟

盐业史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私盐行销凤翔

仝龙伟

摘  要:明万历年间陕西凤翔府由解盐改食灵盐,其主要原因在于彼时私盐横卖,其具体改食时间当是万历四十一年。凤翔府民众改食灵盐从实质上反映了其时盐业生产架构的变动,即灵盐产量的大幅提高与解盐行销区域的日渐萎缩。改食灵盐并未使凤翔府得到其所期待的便利,反而产生了诸多弊端,并对凤翔当地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弊端及其影响持续至清初仍未得到有效改善。这一盐业行销史上看似是偶然的局部格局变动,对盐业史研究而言颇具个案研究价值。

关键词:明代;万历;凤翔府;解盐;灵盐                         中图分类号:K24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20)01—0003—08

明末陕西凤翔府(主要辖区包括今陕西省宝鸡市)的食盐供应由原来的解盐改为灵盐,这一变化的出现有着多方面的原因。这一食盐行销格局变化所带来的影响亦为时人及后人所关注,这基于对时政及民生问题的基本关切,然而人们对此变局之认识并不统一。本文拟以此为切入点,对其时盐业生产架构的变动作一初步的分析,试图以个案研究探求明末清初盐业发展史之一斑。

一、明末陕西食盐行销格局

明末陕西诸府州的食盐供应来源主要为解盐和灵盐。据《河东盐政汇纂》记载:“陕西两设藩司,西、延、凤、汉分一司,平、庆、临、巩又分一司也。”《明史·食货志》亦载:“河东所辖解盐……盐行陕西之西安、汉中、延安、凤翔四府”;“陕西灵州有大小盐池……盐行陕西之巩昌、临洮二府及河州”。此二书所记载的陕西食盐行销格局大致相同。由此可知,解盐行销范围包括西安府、延安府、凤翔府、汉中府,灵盐行销范围则包括平凉府、庆阳府、临洮府、巩昌府。此格局的划分,实际是以地理分布为依据,西、延、凤、汉四府今仍属陕西省,在明代陕西布政使司的辖区范围内属于中部靠东的位置;而平、庆、临、巩四府今属甘肃省,在明代陕西布政使司的辖区范围内则属靠西的位置,即所谓“大约以东联南、西联北,界分两属”。之所以这样划分食盐行销区域,其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因地利之便,即西、延、凤、汉四府在地理上略靠近解盐的生产地解州,而平、庆、临、巩四府在地理上则略靠近灵盐的生产地灵州。这样的划分方式由来已久,《宋史·食货志》对解盐的行销范围有记载:“陕西则京兆、凤翔府,同、华、耀、乾、商、泾、原、邠、宁、仪、渭、鄜、坊、丹、延、环、庆、秦、陇、凤、阶、成州,保安、镇戎军。”以上诸府、州、军皆食解盐,其已涵盖了后来明代陕西布政使司所辖的大部分地区,包括环、庆等后来属于甘肃的诸州。但是,《河东盐政汇纂》引《陕西全省盐法》谓:“余行秦盐可知。”在陜西其他地方,直至明初依然保持此种格局。“洪武间……其行盐地方,则河东行西安府、凤翔府、汉中府;陕西行巩昌府、临洮府、延安府。”由此可见,凤翔府食解盐主要是因地利之便,而这样的渊源由来已久,换言之,这一格局最晚在宋代时已经形成。

二、凤翔府改食灵盐的原因

自宋代至明末,凤翔府食解盐的格局一直较为稳定,未出现官方正式规定的改食波动,这是基于保持朝廷盐法及盐务税课处于稳定状态的合理考虑。之所以会出现改食灵盐的现象,其背后有着较为复杂的包含社会经济等诸多方面的综合因素,而这些因素促使官方不得不适时地作出因现实而利导的政策决定。归纳起来,凤翔府在明末改食灵盐的原因主要有二:

首先是社会因素。苏昌臣在《河东盐政汇纂》中列出具有代表性的三家之说:先是引明末重臣王锡爵之说:“凤翔一郡,昔与西安同食解盐,以晋人为商,领引纳课,民间平买,商人得行盐之利,百姓无空赔之苦,法最善者。万历间,晋人为知府,晋额递减,始将凤翔改食灵盐。”又引顺治十二年(1655)河东巡盐御史朱绂之说:“凤府原属河东池商行盐之故地,自明万历四十一年(1613),因花马小池私盐横卖,解盐难行,遂议以凤属改食小池。”另引康熙十二年(1673)河东巡盐御史何元英之说:“凤翔一府,明初原属晋商运盐发卖,万历四十年,有改食灵盐之一议,小民便于食私,因而愿赔国课,究无灵池挖井,掣盐与商运卖之事。”以上三家之说是时人及后人对凤翔府改食灵盐的相关讨论,其中也透漏了改食之原因。苏昌臣将其总结为:“在王说苦无盐,在朱说苦无商,在何说则并无井。”

所谓“无盐”,按照王锡爵的说法,是由于“晋额递减”造成的,即运往凤翔府的解盐总数下降,凤翔府无盐可食,故而改食灵盐。而“晋额递减”的原因又在于“晋人为知府”。但是,为何“晋人为知府”会导致“晋额递减”?据崇祯五年(1632)巡按陕西御史吴甡在《凤翔派纳盐课疏》中的说法:“臣查盐法之坏,自万历四十一年凤守张柟之以意增减始。柟,解人也,因解商以折阅累,不愿赴,而议召灵商,遂改食灵盐。”由此可见,凤翔府改食灵盐时的知府当是张柟,查乾隆《凤翔府志》的记载亦同,惟将其籍贯详细标注为“山西安邑人”。表面上看,张柟之所以削减凤翔府的食盐“晋额”,主要在于山西商人不愿意往凤翔贩运食盐,原因在于不堪“折阅之累”,所谓“折阅”是指减价销售商品。既然“折阅”,商人获利势必要比此前有所降低,甚至存在折本的风险。因此,作为“晋人”的张柟深知其中之弊,故而作出削减晋额的决定。虽然从另一个方面而言,这保护了解商的利益,但也导致凤翔府无盐可食,故不得不改食灵盐。所谓“无商”,据吴甡之说:“虽食灵盐,仍纳解课。久之,灵商又以折阅累,不愿赴,而议召凤商。夫凤无商也。”凤翔府在改食灵盐后,需要请灵州当地的商人往凤翔府贩盐,但一段时间之后也出现了“折阅”,故而灵商也“不愿赴”。这时就需要凤翔府当地的商人赴灵州往回贩运食盐。但问题在于,凤翔府当地并无盐商。所谓“无井”,《河东盐政汇纂》引何元英之说:“至康熙七年,招商往运,方知灵盐原无实事,灵池并无支发凤属之盐。若欲凤商挖井于灵以供捞运,则残困之民,不能越险阻而措巨资,是有课无盐。”何元英认为凤翔府当地有“凤商”,但因为灵商不愿往凤翔府贩盐,故需凤商自行前往。然而,灵盐按照规程并不发向凤翔府,凤商若需往回贩盐,则需另凿盐井。这种办法却因路途遥远且耗资巨甚,并非实际可操作,这也就造成凤翔府当地“有课无盐”的窘境。

通过对以上三家之说的分析可知,所谓“无盐”“无商”“无井”并非是并列的因素,换言之,这并非是导致凤翔府由解盐改食灵盐的共时因素,而是在改食过程中所出现的具有历时性的事态特征。正是因为解商因“折阅”而不愿往凤翔府贩运食盐,进而通过“削减晋额”的形式导致凤翔府“无盐”;因“无盐”,需要改食灵盐并请灵商往凤翔贩运食盐,但灵商遇到了与解商同样的“折阅”问题,从而使灵商作出了与解商同样的“不愿赴”的选择,而凤翔本地又无盐商可至灵州往回贩运食盐;又因“无商”,需要凤翔府自行往灵州贩运食盐,但彼时的食盐行销格局决定了灵盐的行销范围并不包含凤翔府及其所属州县,也即“有课无盐”;若自行挖井捞盐,则又因民不堪累,且路程遥远而不可行,故而“无井”。

所以,综合来看,在彼时的社会因素层面导致凤翔府改食灵盐的源头在于“无商”,而作出改食灵盐决定的张柟虽然被后来的雍正《陕西通志》冠上了“破坏盐法”的“罪名”,但这个看似下策的决定,实际是根据其时的食盐行销现实状况作出的不得已“抉择”。而这个食盐行销的实际状况,才是导致凤翔府改食灵盐的社会深层因素,这个因素便是当时凤翔府“私盐横卖”的因由所在。所谓“私盐”,因未向政府缴纳盐课,故成本较低而售价亦廉。虽然私盐贩卖历来都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历代政府都曾给予严厉打击,但其丰厚的利润回报,仍使众多不法之徒甘愿铤而走险。且在社会上,尤其是身处底层的普通老百姓,对私盐还是有着利益层面的现实需要。因此,私盐问题在这个拥有强大社会基础的背景之下可谓是屡禁不绝。明末凤翔府亦是如此。雍正《陕西通志》引明代张錬《盐法议》称:“花马池盐北供延、庆、平三府,宁、榆二镇,南与河东盐并行于三辅间。河东盐上下公行,谓之‘官盐;花马池盐,私者贸易,谓之‘私盐。民间便于私盐不便于官盐者,百年于兹矣。”雍正《陕西通志》还引顺治十二年河东巡盐御史朱绂题奏云:“凤翔府属,明初原食河东解盐,招商办课。至万历四十一年,因灵州小池私盐越境,禁缉不止,前盐院题准令凤属仍在河东纳课领引,自招商贩赴小池支盐。”《河东盐政汇纂》亦引朱绂此奏,虽文字略有出入,然大意相同。另,上文所引何元英之疏中亦有“小民便于食私,因而愿赔国课”等语。由此可见,陕西民间私盐贩卖不仅规模较大,而且由来已久。在这种情况下,私盐必定挤占官盐的市场份额,从而导致彼时的“官盐”即解盐不得不被动地退出陕西大部分市场,当然也就包括凤翔府及其所属州县。所以,导致凤翔府在明末由解盐改食灵盐的最重要的社会因素乃是“私盐横卖”。而所谓的“无盐”“无商”“无井”都是因“私盐横卖”而导致的一系列社会现象,其于凤翔府最终由解盐改食灵盐并不起最为关键的作用。

其次是历史因素。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私盐横卖”是凤翔府由解盐改食灵盐的最重要的社会因素。但“私盐横卖”的问题由来已久,故而其同时构成凤翔府由解盐改食灵盐的历史因素。

最迟在宋代初年,陕西境内就出现了规模较大且被政府采取措施的私盐贩运行为。《宋史·郑文宝传》载:“先是,诸羌部落树艺殊少,但用池盐与边民交易谷麦,会馈輓趋灵州,为继迁所钞。文宝建议以为:‘银、夏之北,千里不毛,但以贩青白盐为命尔。请禁之,许商人贩安邑、解县两池盐于陕西以济民食。官获其利,而戎益困,继迁可不战而屈。乃诏自陕以西有敢私市者,皆抵死,募告者差定其罪。行之数月,犯者益众。戎人乏食,相率寇边,屠小康堡。内属万余帐亦叛。商人贩两池盐少利,多取它径出唐、邓、襄、汝间邀善价,吏不能禁。关、陇民无盐以食,境上骚扰。上知其事,遣知制诰钱若水驰传视之,悉除其禁,召诸族抚谕之,乃定。”这段史料主要记述的是宋太宗时期北宋、西夏双方在边境地区围绕食盐问题展开的战略博弈。北宋政府在己方辖区的陕西境内禁止青白盐的流通,强行引进解盐,但事与愿违,效果并不理想,并因之产生了两个“损彼不利己”的后果:一是西夏一方因生路断绝而相率犯境,并且此前已经归附的“番属”又再行反叛;二是北宋一方,因边境地区距离朝廷指定的“官盐”产地安邑、解县较远,商人获利较少,这些商人便偷偷将盐贩至距离产盐地较近的唐、邓、襄、汝等地,致使关、陇地区缺乏食盐,以致造成“境上骚扰”的险境。虽然这个问题最终得到妥善解决,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解盐与青白盐之间“你进我退”的竞争趋势。而这个趋势所折射的正是陕西地区“私盐横卖”的历史背景,而这一背景终能形成的前提则是“官盐难入”。对于北宋政府而言,西夏往陕西地区所贩之青白盐即为“私盐”,而其所指定的可使“官获其利”的解盐即为“官盐”。可最终结果是“私盐”之禁被解除,处于竞争劣势的“官盐”自然就被动地退出陕西市场。

由上可见,陕西地区当然包括凤翔府在内“私盐横卖”的历史最迟可追溯至北宋初年,并且这种局面终北宋之世都未能得到有效改觀。及至金代,“世宗大定二十五年(1185),令解盐行陕西”,可见此时仍是由官方通过行政方式将解盐引入陕西,但是私盐问题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金史》载:“(泰和元年,1201年)十一月,陕西路转运使高汝砺言:‘旧制,捕告私盐酒曲者,计斤给赏钱,皆征于犯人。然盐官获之则充正课,巡捕官则不赏,巡捕军则减常人之半,免役弓手又半之,是罪同而赏异也。乞以司县巡捕官不赏之数,及巡捕弓手所减者,皆征以入官,则罪赏均矣。诏从之。”可见,在金代的陕西地区,贩运私盐活动仍很严重,“官盐”与“私盐”的市场竞争态势方兴未艾。元“世祖中统二年,初立陕西转运司,仍置解盐司于路村。”此条在《元史》原文“河东之盐”条下,故可理解为:“陕西转运司”的设立标志着元代官方正式将陕西地区纳入解盐的行销范围。然而,到了成宗大德二年(1298)六月,“(壬戌)申严陕西运司私盐之禁”。可见,此时陕西地区的私盐活动仍是相当活跃,与金代颇为相似。直至元末,陕西地区“官盐”与“私盐”互不兼容的态势似乎得到改变,“因关陕旱饥,民多流亡,至顺三年(1332),盐课十分为率,减免四分。帖木儿不花及廉访使胡通疏:‘陕西百姓,许食解盐,地远脚力艰涩,今后若因大河以东之民,分定课程,买食解盐;其以西之民,计口摊课,任食韦红之盐,则官不被扰,民无荡产之祸。”时人建议以黄河为界,其东仍行解盐,其西则听民食用韦红之盐,该提议得到陕西行省、运司官员及地方官的支持:“俱称当从,限以黄河为界,陕西之民从便食用韦红二盐,解盐依旧西行,红盐不许东渡。”虽然后来因运司分办课额未达成一致而几乎使该提议搁浅,但最终还是得到了中央政府的支持:“户部参照至顺二(疑作“三”)年例,以泾州白家河为定界,听民食用,仍督所在军民官,严行禁约,毋致韦红盐犯境侵课。中书省如所议,行之。”这一协议的达成,表明元末中央政府在陕西的盐法较之前代已有所松动,至少承认了“韦红之盐”在陕西特定地区的合法地位,这一特定地区即为泾州白家河以西地区。

通过梳理可知,在明代以前的陕西地区一直存在“官盐”与“私盐”的竞争态势,北宋自然是出于两国之间的战略需要,金、元两代解盐与灵盐俱归于中央政府的有效控制,但解盐为“官盐”,而灵盐及其附近所产之盐则为“私盐”,导致在“逐利”与“贪利”因素影响下“私盐”活动相当活跃。直至元末,灵盐方于有限条件下与解盐同时在陕西地区流行,其带来的效应便是“纵然解盐可以西行而韦红盐不可东渡, 但韦红盐价格和质量上的优势无疑缩小了解盐的行销范围”。及至明洪武三年(1370)灵州盐课司正式设立,标志着灵盐正式纳入国家榷课体系中,换言之,灵盐由“私盐”变为“官盐”,并且有了固定的行销区域。但随着灵盐产量的迅速增加,势必与解盐产生市场竞争,又因灵盐味美,再加上历史因素,导致凤翔府改食灵盐。总的来说,这个过程反映出一个趋势,即灵盐一直与解盐有竞争关系,只不过最初是“私盐”,只能在社会基层不透明地与官方认可的解盐产生市场博弈。然而,在明代灵盐由“私盐”成为“官盐”后,便在以上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爆发式地快速挤占解盐的行销空间。

三、凤翔府改食灵盐的时间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的“改食”当是以官方正式以行政命令或许可的方式促成事实双方之转变的具体时间,至于凤翔府当地事实上“自发性”地由解盐改食灵盐,正如上文所述,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其具体时间非但无法精准界定,而且也无多大实际上的意义。但是,作为官方“改食”的具体时间,其意义非同小可:一是作为时间节点表明了政府对解盐与灵盐两者关系及其所代表的整体盐政体系的认识和规划的转变;二是作为一个时间临界点反映了彼时盐业生产架构在市场层面所出现的胶着竞争状态。

关于凤翔府改食灵盐的具体时间,史籍记载不同,大致有以下数说:一是万历三十八年,见于《明神宗实录》:“初,陕西凤翔府属八州县派食解盐……至是,巡盐御史陈于庭议将该府改食灵盐,部如议以请,报可。”孙晋浩从此说。二是万历四十年,见《河东盐政汇纂》所引康熙十二年何元英之说:“凤翔一府,明初原属晋商运盐发卖,万历四十年,有改食灵盐之一议。”稍后,都察院左佥都御史魏象枢在覆议何元英之疏的请旨奏疏中引用了何元英的说法,并自言:“自故明万历四十年以至今日,府属地方,岂尽茹淡之人。”可见魏象枢对何说并无异议。三是万历四十一年,此说见崇祯五年巡按陕西御史吴甡之《凤翔派纳盐课疏》:“臣查盐法之坏,自万历四十一年凤守张柟之以意增减始。柟,解人也,因解商以折阅累,不愿赴,而议召灵商,遂改食灵盐。”《河东盐政汇纂》所引顺治十二年巡盐御史朱绂之疏亦言:“自明万历四十一年,因花马小池,私盐横卖,解盐难行,遂议以凤属改食小池。”嗣后,雍正《陕西通志》亦摘录吴甡之说。四是崇祯年间,见于《明史·食货志》:“崇祯中,凤翔、汉中二府亦改食灵州盐。”薛正昌从其说

此四种说法,前三种皆指向万历末年,差异不大;而第四种则为崇祯年间,与前三种相差悬殊。笔者认为,《明史》修成于乾隆初年,此距万历末年已一百余年,故相关史实在记载上可能有所出入;万历四十年之说出自康熙间人,故其说似亦不可确据,且魏象枢亦曾明言:“臣虽未悉凤翔情事。”可见魏象枢只是沿袭何元英之说,亦可谓就何元英之疏就事论事而已。至于万历三十八年之说,仅见《明神宗实录》,该书虽为明末史料,但记载亦有疏忽,据《度支奏议·三议秦省凤翔府属加盐以苏商困疏》载:“万历三十八年盐臣陈于庭始有改食灵盐之议,前部臣李汝华覆行秦、晋抚臣、盐臣会议,至四十一年再据回奏,伊时道府鹾司反覆商酌,以解商不应,灵商不应,遂募凤商,令课照解引,每引纳课三钱三分,盐照灵引,每引支盐三石,一时凤民应募者五十二家。”这也说明了《明神宗实录》的记载并不十分准确,因为万历三十八年只是陈于庭提出“改食”建议的时间,其时并未立即施行,后来数年间,经过相关部门及官员的讨论,方于万历四十一年将此建议真正付诸实践。当然,这也印证了吴甡及朱绂之说是准确的。所以,综上所言,可以断定凤翔府改食灵盐的具体时间当是在万历四十一年。

四、凤翔府改食灵盐的后期效应

凤翔府由解盐改食灵盐作为个例,反映了其时盐业生产结构及食盐行销格局的变动,具体而言就是灵盐产量的大幅提高及解盐行销区域的不断萎缩。在此趋势影响下,原先与凤翔府同食解盐的延安府早在隆庆四年(1570)就改食灵盐,而汉中府在凤翔府改食后不久亦改食灵盐,依旧食解盐者只剩西安府。如此看来,灵盐与解盐在陕西市场的竞争中似乎占据优势,而凤翔府最终由私食灵盐正式改食灵盐,亦应当是这场角逐中的获利者,然而事实情况却并非如此。

首先,對凤翔府当时产生的影响。凤翔府改食灵盐后,“虽食灵盐,仍纳解课”,但“久之,灵商又以折阅累,不愿赴,而议召凤商。夫凤无商也,佥富户充之”。王锡爵之说与此相似:“晋商卸担,凤属嗜利之辈,不知利害,遂任为商,嗣因灵盐窎远,所得不偿所费,而凤商遂困,引课又不敢缺额,不得已,佥报商人于里下,驱百姓而驮之。”由于凤翔距灵州较远,且“羊肠峻坂,车马难驰”,交通十分不便,故而灵商在赔本之后不愿再次前往,而凤翔当地又无专门的盐商,故使百姓前往运盐,但是结果却很不如意,以致造成前往灵州运盐之百姓“无不家产立破,甚有自缢者、有投井者”的局面。

其次,对凤翔府产生的历时影响。在灵商因赔本而不愿再往凤翔贩盐之后,为了鼓励凤翔百姓前往灵州运盐,凤翔当地官府与百姓曾提出“每解引一道,支灵盐三石”的提议,但等到上报盐臣时,却遭到拒绝,即“驳减二石,仍令照解盐每引一石例”。这个提议本来是为了保障凤翔贩盐百姓的利益,不致于因道途遥远、人力耗巨等导致赔本,但却遭到盐臣“依规”驳回。故而崇祯五年吴甡就曾向皇帝上书为此事鸣不平:“今诚照原议,加盐二石,则商民有倍利之入,不复称累而课裕,课裕则官盐行,不苦踊贵,则私盐绝,私盐绝则前此千百成群者,无所觊利而党散,党散则盗贼不起。夫商无折阅,课无逋欠,民无佥派,而又可以消私贩之积蠹,弭盗贼之隐忧,此亦圣明之所宜急讲也。而今不过加盐二石,便可以苏久困而臻美效。”为了防止因此而带来灵盐过剩以致流入其他地区,吴甡甚至提出具体建议:“或谓盐多流贩西安,则在道府州县严行禁缉,如有故违,听抚按参处。”但是,这条建议并未被采纳,以致凤翔有课无盐的窘境持续到清初,故而康熙年间苏昌臣在《河东盐政汇纂》中说:“自明迄今,莫能拯救。然今之弊,不在有私盐,而在无官盐。有官盐则私贩自止,若无官商而复禁私贩,不惟无益于国,将小民且无盐食,必起而报本地之人,又蹈当年故辙矣。”可见,直至清初,凤翔府改食灵盐的弊端一直持续存在,并且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五、结  语

万历四十一年,陕西凤翔府由原来的解盐改食灵盐,其直接原因在于社会层面的“私盐横卖”,在当地同时有着悠久的便于食私鹽的历史,这些因素导致食盐格局的改变。这一改变不仅反映了灵盐产量的大幅提高,同时反映了解盐行销区域的日渐萎缩。之所以出现此种局面,在于凤翔府的食盐问题在改食前后遇到一系列矛盾状态,即凤翔府改食灵盐本就是灵盐产量大幅提高与解盐行销区域迅速萎缩背景下官盐与私盐争夺市场的矛盾,亦是官商不愿运解盐入凤翔与官府无力运灵盐入凤翔的矛盾,更是盐课定额与灵盐入凤翔实际盈利之间的矛盾。凤翔府在改食灵盐之后,由于政府未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一系列矛盾,导致彼时凤翔府出现“官盐”的真空状态,不仅使百姓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而且这种弊端及其影响一直持续到康熙年间。

(责任编辑:周  聪)

The Study on the Change of Salt Supply in Fengxiang of Shaanxi Province

from Xie Salt to Ling Salt in Wanli Period of Ming Dynasty

TONG Longwei

Abstract: During the Wanli period of Ming Dynasty, the salt supply in Fengxiang of Shaanxi Province changed from Xie Salt to Ling Salt. The main reason was that private salt was sold at that time and the specific time of the change was the forty-first year in Wanli. This change of salt supply essentially reflects the change of the production structure of salt industry at that time, that is, the production of Ling Salt was sharp growing but the marketing area of Xie Salt was shrinking. This change did not make Fengxiang Prefecture get the expectant convenience, but produced many drawbacks, and had an important impact on Fengxiangs local area. This drawback and its impact continued to be not effectively improved until the early Qing Dynasty. This seemingly accidental change in the local pattern in the history of salt marketing is of great value for case study in the history of salt industry.

Key words: Ming Dynasty; Wanli; Fengxiang; Xie Salt; Ling Sa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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