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基于公平视角下关于个税改革的思考

2020-04-30戚燕

法制博览 2020年3期
关键词:税制税负税率

【内容摘要】我国经济已经进入新常态,过去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以效率为导向的,这种模式制约了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收入差距、促进公平的作用。因此,通过探讨最新的个税改革及其影响并分析制约当前个税收入分配功能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对现行个税税制提出建议:进行改革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费用扣除数按家庭征收、提高个人所得税征能力,以充分实现个人所得税在再分配过程中的调节功能。

【关 键 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税率结构;专项扣除额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08-0085-03

作 者 简 介:戚燕(1993-),女,汉族,湖北宜昌人,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西方经济学专业。

一、引言

在我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经济的发展不再单一地看重速度,而是更加注重协调和公平。个人所得税在所有税种中涉及人群最多,与人民群众直接相关,因此每一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都会成为当下最为关注的经济热点之一。2019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新的个税改革,作为改革力度最大的个税改革之一,最大的变化有三点。第一,提高了起征额,由每月3500元调到了5000元即6万元每年。第二,除了原本的工資薪酬,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使用费等也一起纳入了征税范围;第三,增加了专项扣除额,包括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租金和贷款利息和赡养老人等6项。整体上来看本次改革改革都围绕着减税,尤其是中低收入的群体。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市场经济下已经优先效率,那么再分配必须更加注重公平,而税收作为调节公平的一种手段,应当在再分配过程中弱化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本着高收入者多交税,低收入者少交税甚至不承担税收的原则,减轻低收入者的税负,提高其生活水平。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意义

(一)绝大多数人的税负会有明显下降

允许对大病医疗支出、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支出等进行专项扣除,加上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对大部分人来讲,税负都是下降的,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那么本次改革后,他的税负肯定是下降的。但若一个人除工薪所得之外的其他来源所得比较高的话,那么他要交的税可能还是会提高,但是这个情况对主要的工薪阶层来说影响不大。

(二)对不同群体设定专项扣除,利于改善民生

对于有些群体提高免征额意义不大,对他们来说专项扣除的好处更为明显,专项扣除之后部分人收入水平低于起征额可以不交税,即使需要交税的群体也会因为需要交税的收入减少而降低税负,可以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除了可以改善民生,对我国缓解人口老龄化也有促进作用。

(三)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促进税收普法

本次改革通过增加专项扣除,让原本习惯于代扣代缴的公民增加参与感,让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意识苏醒,增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对国家来说,能更好回应纳税人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改革。

三、当前个税存在的问题

(一)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公平的能力仍然十分有限

首先,纳税主力军是工薪阶层,尤其是工资收入刚过起征额的群体。在我国现行征收标准和方法下,我国个税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工薪阶层,可以做到全员全额扣缴。而一些收入渠道多样化的高收入群体却很容易逃避税收,工薪阶层收入基本上是所在单位或企业发放的工资奖金,全部收入通过工作单位系统直接扣除各种税之后发放。但是对于收入来自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非工资渠道的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更加多样化,通过利用我国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监管真空地带以及征税技术漏洞可以进行避税漏税。

其次,由于收入类型不同,或者不同收入征收的时间和次数不相同,也会造成税负不公。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时间和次数方面采取的做法是:工资、薪金按月征收,个体工商户按年征收,其他所得按次征收。这就意味着年收入相同的人,如果月收入不同,那么所缴纳的税也不同。按次征收也会使得纳税人调整收入,化整为零,减少交税。

最后,我国税制具有隐形税制的特点,虽然税收90%通过企业开征,但是个税税负最后还是转移到了消费者和股东身上,所以低收入者税负是很重的。

(二)分类所得税税制机械且过于单一

分类所得税,是针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税基和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并进行课征的那一类所得税。我国目前在个人所得税上主要采取这种模式,它收税计算简单容易收取,但是也存在很多弊端。第一,该模式难以对纳税人整体所得把握全面,不能对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进行反应,无法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第二,分类所得税制只选取了其中某些类别收入进行课征,并不代表所有的收入,单一提高起征点难以有效调节收入差距。再加上,对个税的所有人实行机械的一刀切,同等收入水平下,家庭的成员结构、收入来源、健康状况等不相同,没有将纳税人家庭负担轻重作为考虑因素,只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不具有普适性。第三、个税标准采取非动态管理,没有与物价指数、通货膨胀和平均工资水平的上升相挂钩。不考虑物价水平和通货膨胀,只单纯地从工资角度讨论税收,事实上会增加群众税收负担,不利于促进公平、改善民生。

(三)税前专项扣除制度实行不够合理

目前我国的税前专项扣除包括6大类,个人所得税法允许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进行扣除。首先具体执行过程中,部分项目举证困难。比如大病扣除,在定义“大病”上概念不清;赡养老人又存在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不同的情况。其次,目前的项目设置也不够合理,每个地区经济情况、发展水平都不一样;每个项目的内容、范围、执行规则也不够具体细致,扣除的范围上限不清;包含的内容界定不明。最后,执行起来流程繁琐复杂,申报材料过多,对一些老人或者文化程度低的人可能会选择放弃申报,没有在事实上发挥专项扣除的优势。

(四)征管制度相对落后,个税基本法不完善

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具体征管工作的配合。虽然我国一直在严抓税收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但事实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已经跟不上现实需求和变化。

第一,代扣代缴制度不完善。目前仅对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利红利有较为完善的代扣代缴制度,其他收入来源实行主动申报,这主要依靠纳税人的主动意识,约束力不够,导致我国流失了大量税收。

第二,金融交易手段相对比较落后,不利于监管。现阶段我国个人现金仍然是主要交易方式,容易隐匿收入,无单可查,交易资金流向难以掌握,无法追查明细,给计税来困难,容易造成偷税漏税。

第三,纳税者、纳税机关以及相关部门存在信息不对称。一方面,纳税人与征收机关信息不对称,纳税人对自己的真实收入、收入来源及结构都了然于心,而征收机关获得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银行、海关等利益相关部门彼此信息孤立,没有互通,信息传递和共享出现阻塞,无法很好地实现税收行政协助职责。

第四,偷税漏税追查手段与惩罚力度不够。目前我國税收基本法还不够完善,税务机关对偷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有限,即使发现偷税漏税行为后,仅仅以追缴为手段,采取罚款的经济制裁为主,且不涉及个人利益,罚款的低力度也提高了企业对偷税行为收益的预期。同时税收征管体系的税务干部业务素质偏低,造成偷税查不出来。甚至,有些税务人员不认真负责,拿国税作交易,收“人情税”。与此同时,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纳税人诚信评价制度和诚信纳税制度,个人诚信评价体系的推广不够,个人欠税或是被罚记录形成的威慑力有限,对纳税主体的约束力不够,没有深刻的警示意义。

四、对我国个税改革的建议

(一)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在征税对象和税前扣除的设计方面具有系统性,可以比较充分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在税率方面,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但是综合所得税要求比较高,除了需要国民较高的纳税意识,还必须有配套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和得力的税收征管能力,是我国税法改革的方向。因此,为了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必须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整体设计。但目前不能一蹴而就,急于求成,因为分类税制实施时间较长,在征管流程、征管手段上已经十分成熟,纳税人熟悉程度较高,实际操作上存在优势。因此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目前比较好的税制选择,然后再慢慢向综合所得税制过过渡。

(二)简化税率结构,调整边际税率

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下,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也应作出相应调整。在税率类型上,超额累进税率是目前比较成熟的办法,虽然累进税率计算较为复杂,但是相对公平,并且具有自动稳定器功能。但是相比现行分类税制,优化后的累进税率在档次上应有所降低,档次由7级降为5级税率,扩中限高,边际税率最好也能降低,和企业边际税率相仿,避免个人通过企业避税。

(三)费用扣除数按家庭征收

以家庭为单位课征,综合考虑了纳税人的整体负税能力,尤其是家庭负担能力,更好地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比如同样的一万元家庭收入,来自丈夫一人的一万元需要缴纳税款,但夫妻各五千元的收入则不需要缴纳,由此整个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就不相同了。当下实施按家庭征收,需要循序渐进。一是在中国家庭结构比较复杂,承担主要家庭收入的成员也不一定,还要考虑那些离异、重组家庭复杂的情况很多;三代、四代同堂的情况也不少。另一方面,按家庭征收必须考虑征收成本,需要庞大的税务队伍进行税源管理和征收。对纳税家庭来说,如果内部商议不合理,对政策理解不到位,也容易造成税收不上去的情况。因此,建议综合计算整个家庭全年的收入,在扣除项目上进行细分。

(四)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建立与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不是独立完成的,需要搭配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是一项具有高度系统性、复杂性的工作。首先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税收监管的信息化水平,与银行、海关、工商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和涉税的相关信息,以达到全员全额上缴。第二,加强配套金融体制改革,鼓励采取非现金支付,包括银行转帐和移动支付。第三,建立全面的征信系统,对偷税漏税以及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由此增强公民纳税意识;纳税情况也反应了一个人的信用情况,对完善全面的征信系统相互促进。

五、结语

总之,个税改革除了和我国税收收入紧密相关外,更重要的是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因此在推行个税改革方面一定要做到合理公正、完善科学,我国个税征收目前还存在诸多的不足和短板,应进行切实有效的改革,实现税负公平,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们幸福生活满意度。

参考文献:

[1]杜丽明,强飞.关于完善我国个税改革的思考——基于税收公平的视角[J].经贸实践,2018(14):38-39.

[2]白卿.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6.

猜你喜欢

税制税负税率
5月起我国将对煤炭实施零进口暂定税率
唐朝“两税法”税制要素欠缺析论
近期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
减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的税制改革思考
新税制来了 今后咋淘洋货?
从黑水城文献看西夏榷场税率
交通运输类快递业营改增税负比较及对策
中国适度税负水平的估计
企业税负、就业税盾与就业激励
2011年将开始个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