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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与盖章在财务管理中的正确应用探析

2020-04-29祁剑清王玲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20年4期
关键词:盖章会计档案

祁剑清 王玲

摘   要:本文首先阐述了签名和盖章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其次分析了签名和盖章在实际应用中的困惑,最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论述了签名和盖章在财务实际工作中的正确应用。

关键词:会计档案;签名;盖章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不断完善和出台新的财会法规制度,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些法规制度在明确相关责任的同时,兼顾减轻劳动强度、堵塞漏洞、提高效率。《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会基础性法规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曾进行了几次重要修订。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规也相继出台。这些法规中,为明确责任、承担风险,均要求在经办相关的财务资料上进行签章手续。实际上,在财务工作实操中,签名、盖章已经成为财务工作的常态。但在实际工作中,哪些财务资料需要签名、哪些需要盖章、哪些又必须同时签名和盖章,许多财务人员存在理解误区。实际表现是:为了规避风险,经办者往往对已经打印出会计主管、录入、审核、记账人员名字的相关会计资料上都加盖一次印章,无形中增加了工作量,也显得不科学。只有理解有关法律法规签章规定,正确运用签章,财务人员才可依据最新财会法规,摒弃手工记账时代的做法,采用电子签名、密码登录签名、手工签名与盖章相结合等方式,有效减轻财务审核和会计档案人员的劳动强度、工作量,同时规范财务行为,化解财务风险。

一、签名、盖章制度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在财务工作中,举凡合同、原始票据、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都会运用到签章。这里所说的签章实际就是签名和盖章的简称,签名就是相关责任人在财务资料上手写署名,盖章指在财务票据上加盖相关责任人的印章。

财政史上关于印章的记载,可以上溯到商周时期,距今已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关于印章,在古诗中,早就有“且然入局无公事,除却申台有印章” “俶讶亲针石,俄惊授印章”以及“无烦移牒水仙王,径写新篇就印章”等吟咏诗句。

从古代到现代,无论是办理公务,还是出于私事,都是以印信为证。战国时期,曾经主张合纵的一代名相苏秦就曾佩戴过六国相印;在著名的历史典故“窃符救赵”中,讲的就是战国时信陵君借他人之手窃得兵符(印章)从而夺取魏国兵权的故事,由此可看出在古代印章的重要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印章的重要性不仅没有减弱,而且贯穿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中成了身份、权威的标记和凭证。在一些法律制度、规章中也有签章的要求。材料中是否有签名或盖章、签名或盖章是否得当,都直接关系到与签名、盖章相关行为的法律效力。实际工作中因为签章不到位而引发的经济法律纠纷不计其数,应引起高度重视。财务工作中的签章非常重要,它反映的是财务行为中领导、经办、审核、录入等特定人员在财务事项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签章又可细分为签名、盖章和签名并盖章,不可混为一谈。

二、签名、盖章在财务实际应用中的困惑和问题

在财务工作中,收到的原始凭证要审核其要素是否齐全,其中就要看是否盖章、是否章件相符、是否有经办人员签名。打印的记账凭证要装订成财务档案并定期交到单位档案室存档。档案管理员要查看档案是否符合档案管理要素,其中包括凭证封面和记账凭证上的签名、盖章等要素是否齐全。财务月报表、财务决算报表,除要求报送电子文档外,还必须要有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编制人员、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纸质文件。由此可见,签名和盖章在财务工作中无处不在。究竟哪些地方仅需要签名就可以,哪些位置必须盖章,哪些地方必须签名并盖章,许多财务人员区分不清,为审慎又图方便、规避风险,许多单位财务主管就要求在已经有密码登录签名的记账凭证、会计凭证封面、账簿、财务报表等各处,既签名又盖章,造成工作量成倍增加。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些财务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受传统手工财务的影响较深,对在“互联网+”与财务电算化、票据电子化情况下的签章认识不足,加之一些档案管理和内部审计人员固有的思维和要求,为求稳妥,就自然形成什么地方都签字并盖章以求统一的状况。

三、签名、盖章在财务工作中的正确应用

1.财会法律法规关于签名、盖章的规范要求

查阅最新的财务有关法规,涉及财务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签章的要求,都有明确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涉及签名并盖章的内容只有第二十一条。此条中要求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在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这里要求的是签名和盖章都要有,缺一不可。这个规定的目的首先考虑的是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 ,又是单位的法人,自然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是必然和应该的;二是总会计师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等财务负责人,作为具体负责会计组织工作的领导, 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也属当然;三是必须“签名并签章”,主要是规范签章程序,明确签名并盖章的人员责任, 督促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财务工作的人员重视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报告质量。《会计法》涉及只盖章不需要签名的只有第十五条,要求会计账簿在登记时应当连续编号,如果会计账簿在记录过程中发生错误或者出现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还必须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之处盖章。此条主要针对手工记账,计算机打印出的账簿不存在上述问题。《会计法》中除了上述两条之外再无其他条款涉及签名盖章之处。

(2)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要求签名或者盖章的共有13处之多,主要涉及会计工作交接、原始凭证的填制内容、记账凭证的填制、收款付款凭证的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填制、凭证封面的填制、原始凭证的外借登记、复印原始凭证登记、财务报告等,都要求“簽名或盖章”,但符合其一就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于1996年重新修改后2017年又进行过修订,第七十条对财务报告只要求签名或盖章,《会计法》中对财务报告要求是“签名并盖章”,有冲突,应以《会计法》要求为准。一些省市在制定《会计基础工作实施细则》中对此做了相应的修改,使之与《会计法》要求相一致。

(3)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要求“签名或盖章”的有两条,一是第十八条中要求,在销毁会计档案后,必须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二是第二十四条,要求单位和单位之间在交接会计档案完毕后,交接双方的经办人和监督人都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这里是签名、盖章择一即可。

(4)《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涉及 “签章”的条款有2处,在第三十条中要求,发生的支出凭证中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同时要有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如果有超出规定标准的一些支出事项,则应当由相关经办人员在说明原因的同时附审批依据,以便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在第四十一条中又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必须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相关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这里要求的是签字或盖章,只要具备任意一项即可。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中第十四条中关于“签章”提出,对于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第13条又规定,具备①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②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③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④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这四种情况的,可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同时规定,当事人在具体事务中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2.签名、盖章在财务工作中的正确应用

从以上法规可得出以下结论:财务实际工作中要求“签名并盖章”的只有对外提供单位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时,有关人员必须是“签名并盖章”,其他财务档案资料上需要签章时都可签名与盖章二选一。对打印出的电子文档,已经实现财会电算化单位,软件的设计都实现了操作员权限录入和操作修改日志的可查询,登录后无论录入、审核、会计主管等属于电子签名,这些电子签名是由电子签名人采用独有的密码来控制,并且财务软件中有对登录后进行改动包括签名改动都能够被及时记录和发现的特性,这也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电子签名的要求,因此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完全可视为可靠签名,不再需要盖章。其他如开具票据等设置登录权限和密码的财务岗位,票据上打印的登錄人员名字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电子签名特征要求,不需要再手写签名或盖章。

参考文献

1.汪传才.论自然人签章的民法意义.现代法学,1999(12).

2.杨丽生.从报告签章变化看领导责任的强化. 财会信报,2008(8).

3.胡廷松.试论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4).

4.外贸企业经理法律知识讲座(八) 会计法(续).对外经贸财会, 2000(10).

(责任编辑:刘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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