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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下微商发展的法治化路径探析

2020-04-26王伊瑶蒋笑盈

中国民商 2020年3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微商经营者

王伊瑶 蒋笑盈

摘 要: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明确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使电子商务经营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有了清晰明确的划分及具体的处理方式,更大程度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业的同时,为微商这一电商商务行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标准和道路

关键词:微商;电子商务法

基金项目: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201810320089Z)成果

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6.39亿,占网民整体的74.8%,可见随着“互联网+”时代到来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精神文化需求催生了大量新兴的电商交易模式,较早的淘宝、苏宁、京东等大流量平台,由于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要求越来越高,渐渐出现了微商这种新型商业交易模式,投资者们纷纷将目光投向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

一、《电子商务法》下微商的主体的法律界定

(一)微商的概念及分类

微商是以社交平台为依托,基于互联网的空间,以人为中心,社交为纽带的建立起的电子商务行为。以微信生态体系的微商为例,现行微商营销方式主要有三种:公众号、微信群、朋友圈,根据各营销手段的不同特点可以将微商分为四类:个人微商、平台微商、社群微商和品牌微商其中个人微商群体占比最大、数量最多,存在的行为乱象最为突出。

(二)现行《电子商务法》对法律关系主体的影响

1、微商法律定位

在2019年之前微商群体大部分行为规制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微商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一定的争论,自2018年8月《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将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确定义为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为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对其进行学理分析应当具备的基本构成要件:交易主体要素即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交易场所要素即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交易;交易内容要素即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平臺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微商属于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微商的主体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明晰,但只是将微商经营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兜底性条款,其内涵和外延仍然尚未明确,有待以后进行有效解释。

2、对消费者的影响

《2019年中国网民受骗与维权调查报告》显示网民受骗金额在500元以下占比68.7%,在这些受骗网民中能够维权成功不到20%,可见网上购物存在较大风险,消费者受到侵害后维权困难重重。微商利用极强的隐蔽性、缺乏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无专门的监管机构,出现了大量的“个人信息”泄露、网购商品质量参差不齐、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等情形,使得微商市场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加剧了人们网购被侵权的风险,如:江苏南京曹义等利用微商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河南王亚洲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在微信上销售等案例,警示我们急需法律规范来调整规制新兴的商业运行模式。根据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在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和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救济,当由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引起的民事责任承担与经济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竞合时如何转换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使得消费者在网购时面对产品质量和人身损害时,不至于手足无措。

二、《电子商务法》对微商交易过程的规制

微商交易过程的形式特征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通信网络进行,实质特征在于经营活动的远程性,“远程性”强调合同的缔结不是双方面对面方式协商达成的,而是借助互联网工具达成的。该特征决定了线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范围要比线下消费者更广,受到更高程度的保障。

(一)合同的成立与履行

根据本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参照《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明示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合同相同,特殊之处规定在于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该条款提高了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效率,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无须考虑买方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当双方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时合同即成立,依照法律规定生效。从货款支付方式、合同成立时间到交付时间在《电子商务法》均有明确的规定,从合同订立、成立到履行全方位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为司法机关在遇到电子商务交易问题时提供准确明晰的法律依据,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二)格式条款

在格式条款规制上,《电子商务法》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规定禁止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实践中,北京毅文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须凌华买卖合同纠纷中,电子商务经营者京东公司通过用户协议方式与消费者约定合同成立时间为商品实际发出时,该条款显然是不利于消费者,使得消费者在支付价款后,其可期待利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无效,有力的保护了线上消费者的权益。

(三)售后维权及其争议解决

微商的主要宣传渠道以及销售平台依赖于互联网渠道 ,消费者无法在商业交易的过程中实际接触购买物品,因此微商商品质量参差不齐导致了微商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维权及其过程中争议的解决成为亟待关注解决的热点问题。

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北京市消协发布《2017年微商行业发展状况调查》显示,产品质量是微商经营中最突出的问题,而此次电子商务法颁布,在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对微商经营主体资格进行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经营范围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在经营期间应当在其首页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从主体入手,使得经营者自身更加规范正规,微商运作过程中,商品质量与主体经营资格检查和获取息息相关,《电子商务法》对微商主体资格的审查和要求予以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在市场准入方面予以把控,取缔不合法经营的“黑暗作坊”,从而保障消费者购买商品质量。

《电子商务法》出台前“新消法”可以适用于淘宝、京东等交易制度相对完善的网购平台,亦即正规的电子商务经营平台,微商借助于个人社交软件,诸如微信朋友圈等的交易性质属于私下行为,不适用该法,因此“新消法”难以规制这种交易行为。一旦消费者受到欺诈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不能根据该法去维权。

在此情况下,引入第三方平台对于解决微商售后服务问题的困境的解决又十分大的帮助,《电子商务法》第58条规定,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先行赔偿后像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双方交易售后维权发生争端时,第三方平臺的介入可以有效地解决问题挽救消费者的损失,不至于造成投诉无门的局。《电子商务法》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消费者可能存在的举证不能问题。

三、微商平台监管与其法治化探究

《电子商务法》通过对日常生活中微商可能出现的电商机制的弊端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和约束,来满足消费者的合理需求解决下消费者可能会遭受到的不利情况,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于此过程中也使得微商这一行业越来越规范化,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有更好的商业声誉。微商在电子商务形式中更为隐秘私人,如何真正落实平台监管,需要思索和推敲。其中值得思考的是,如利用朋友圈、微博、说说等商业广告信息,平台方是否有对其进行监管的义务,法律来源于何,有没有法律的依据,如若违反可以对其采取什么样的惩罚措施。

微商行业的发展和正常管理运行除了能依靠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调查外,平台监管是更加重要的约束手段,相比于淘宝、天猫、京东、苏宁等大型的电子商务经营平台,有着成熟的第三方平台监管制度模式,微商借助社交软件的电子商务形式的平台监管如何运作成为现阶段的短板。

针对现如今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讨论:

(一)构建专门平台履行管理义务

构建一个针对微商主体资质审查,资格备案,产品调研的平台,是解决平台监管缺失问题的方法之一。在此条件下平台经营者建构一个网络交易空间,让微商经营者入驻,成为平台内经营者,并且独立开展交易活动。但是与此同时平台经营者有负责监督调查微商经营活动是否适当合法的义务,使其符合,《电子商务法》第27条要求平台经营者把好入门关,对进入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且定期核验更新。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以及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交易的相对人。如果因为平台过失,对于微商经营主体资质审查问题存在错误瑕疵,导致消费者遭受平台内经营者的侵害,却无法得知其身份,获得其有效联系方式,进行维权追偿,那么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二)相应平台应将信息保存和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电子商务平台是各种交易发生的场所,当事人产生争议,或者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或者涉嫌违法,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依靠平台保存的各种交易数据信息,才能够帮助还原事情的真相,《电子商务法》第31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完整保留交易数据信息。这一规定使得时候的调查取证不再成为难题,同时平台作为中立第三方其提供的证据更加的真实可靠,更有利于法院的采信。

微商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正当的运行程序,规范的秩序,因此想要改变微商经营中存在的乱象,必须严格将《电子商务法》贯彻执行,同时建立并明确平台的监管义务,使其起到督促的作用,授予权利与履行义务相对应,合理明确微商行为的法律边界,摆脱只依赖于政府管理的窘境,自制行业基准规范,管理自己,约束自己,发展自己。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促进微商行业的正常健康发展,为现代市场经济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崔聪聪.论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1:79.

[2]杨立新.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及类型.[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110.

[3]吕来明,郑国华.电子商务法新规对微商的规制及其影响.[J].《电子商务》,2019,5:80.

[4]桂文文,朱嘉怡,姚克秋,王澜,王大翠.微商模式下消费者维权困境及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9,1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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