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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伦理与当代社会道德秩序的审视

2020-04-22文茂臣

关键词:利己

文茂臣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日益进步,社会道德秩序正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日益激烈的对立,受到了学术界广泛关注。这个问题的症结在于,如何界定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它们所处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下是如何对社会道德秩序产生影响。从总体上看,认识和解决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矛盾,就必须从契约文明和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结合整个历史变迁的过程,为认识和理解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创造有力的条件,为当代社会道德秩序产生的伦理问题的发生与解决提供一个参考性思路。

【关键词】契约伦理;利己;利他;社会道德秩序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increasing progress of social economy an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moral order of the society is in constant change, and the increasingly fierce confrontation between egoism and altruism has been widely concerned by the academic community. The crux of the problem is how to define the distinction and connection between the two, and how their operation in the market economy affects the moral order of society. Overall, recognize and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egoism and altruism, must b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tract civilization and market economy, combined with the whole process of historical changes, for understanding and the understanding of egoism and altruism to create powerful conditions, for the contemporary social moral order of ethical problems and resolve to provide a reference.

【key words】Contract ethics; Self-interest; Altruism; Social moral order

一、契約伦理的哲学阐释

(一)契约伦理的概念

契约是人们从事社会生产活动时满足人与人之间交往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追溯其根源,在中国历史书籍上就有明确的记载,东汉学者郑玄注曰:“契,券也。”“掌稽市之书契。”“书契,取予市物之券也。”[1]显而易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为了保证利益双方能够顺利交易,契约作为盟约和约定的概念便应运而生,当时人们对契约的认识和作用还是很浅薄的,主要还是停留在人与人之间的交易上,对其他方面尤其是契约的本质是什么很少涉及。

在西方,契约同样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更多的还赋予一种促进商业发展的积极手段的定义,不仅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地应用,还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在法典中《罗马法》中。该法典对契约有了明确的规定,分别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从契约最原始的定义出发,肯定了它对市场起到的良性引导作用;其次对契约进行分类,确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订立契约的各种情况下都有迹可循;最后,在法律不可逆的特性下,保证约定内容的强制执行。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契约的定义也随之产生了第一次本质上的跃进。

中古世纪,基督教的兴起使得人们开始注重契约的本质是什么,在不断思考的过程中上升发展成为人与神之间的约定,这种约定在原本契约的基础上,更多的赋予了神学德性。《摩西十诫》、《圣经》中明确体现了这种神学德性,它不同于个体与生俱来的人性,是人们获得赎罪和宽恕的希望之火,需要每个人从法律的他律约束上向内心道德的神学自律转变。契约在这个过程中,也从最初的利己主义的基础上第一次有了向利他主义的过渡,告诫人们要爱人如己,包括自己的对手和敌人,这一核心理念也是利他的明确体现。至此,契约不再拘泥于人与人的交往,而更多上升到政治与社会道德伦理的价值层面。可以说,契约在这个阶段才能真正称为契约伦理。

但随着中世纪的破灭,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契约又回到了它最原始的经济产物的背景下。比起罗马帝国时代来说,它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又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1450年前后,法国发达的银行业对契约的内容有了更加高超明确的定义,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双方的资本构成、契约业务范围的限制、银行经理的报酬、以及有资格处理所有有关纠纷的法庭。这些无一不体现在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的时代内,契约在继承了原先的基础上,更加强调了它的约束性。人们试图依靠契约来约束合约的另一方,保证切身的利益不会遭到损害。它的社会伦理性又从中世纪的利他主义逐渐向利己主义的天平倾斜,在当时的资本动荡的社会时代背景下,生产力极大水平的提高让财富的社会地位跃居到了人们竞相争抢的地步,使得契约诈骗、不平等契约等等不合理的现象层出不穷,这就导致契约伦理主题转变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探究。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契约伦理的实质内容就有了更进一步的填充和扩展,系统的划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契约在形式上表现出来的道德属性和伦理框架,另一个是其执行过程中所依据的道德基础。这两方面互为表里,构成了研究人与人之间契约关系的道理和准则。

(二)契约伦理的三大特征

第一,合作。在人类社会的产生最开始,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就成为了构成社会的基石,离开了这两项,社会就无法正常的运作和发展。所以,从订立契约的实质出发就是利益双方达成的一种互助意见,其契约活动的形式围绕着合作展开。合作就意味着自由与责任,自由是达成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假如利益双方之间的交流不是在这个前提基础下进行,那么合作就会不成立,甚至染上了虚假的色彩;责任是合作之后的义务和权利的统一,晏辉教授说过:“在契约中我应尽的义务也就是你所应享受的权利, 反之亦然。”[2]所以,自由与责任构成了契约中的合作,是利益双方达成共识的第一步。

第二,约定。任何契约的订立都需要一种固定的形式才能保证其正常的发挥约定的作用,约定的方法多种多样,如起誓、许诺,交换物品等, 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契约签订的顺利进行,是利益双方表达合作意向的一种手段。其中最通俗易懂的是许诺,许诺大多数都是用书面文字的形式来表达许下的诺言,正确合理地把利益双方应尽的义务和所享权利规整下来。若无特殊情况, 这个白纸黑字规定了的约定合同一定具有法律效力,是达成共识后为确保双方利益不会随意变动的有效保证,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具象化表现。

第三,信赖。契约签订后,利益双方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会根据外在法律的监督和内心道德的自审按照既定的规则流程开始履行自己的许诺和责任。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利益双方信赖彼此。晏辉教授对信赖有过明确的定义,他说:“信赖又分为‘有益信赖和‘不利信赖。‘有益信赖是指那些承诺义务若被遵守, 当事人便可获益的信赖。‘不利信赖是指那些承诺义务不被遵守, 则当事人便会遭受损失的信赖。”[3]信赖构成了契约执行的核心要素,是考证利益双方契约伦理意义至关重要的前提和基础。

二、契约伦理在人类社会的运用

(一)人类社会的契约概念

第一,从经济法律概念的角度出发,契约诞生于市场经济,在服务市场经济正常运作的同时又反过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人们在适应这种发展的过程中,渐渐意识到契约的重要性,随着市场经济初具规模,法律的出现也是顺应社会的发展,从此契约便被烙印上了经济与法律的双重属性。主要见之于《罗马法》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契约的定义、分类和执行,契约不再是单纯的口头承诺而是具有公平正义时效性的契约法。属性上的转变,带来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上的重新定义,处于市场经济下人们便会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内合理的追求彼此的利益。即使时代不断变化,阶级属性饱经打磨,但不管是处于雅典城邦还是罗马帝国亦或是资产阶级再到无产阶级社会,它的本质总是离不开经济的保障和法律的庇护,在二者合二为一的前提下,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发展带来便利和安全感,极大丰富和完善了契约伦理的内容。

第二,從社会政治概念的角度出发,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4]离开了社会环境的衬托,人的生产价值和交往价值就失去了意义,也不会存留这样那样的社会联系。可以说,从另一个角度出发,是社会孕育了一切与人类有关概念的产生,伦理同样诞生于社会的发展之中,早在春秋战国时代思想家们就对伦理道德有了一定的解释,认为是人与人之间必不可少的交往准则。时代在变,交往准则也不断的发生变化,契约伦理正是一种新的交往准则,它在时代的进步中不断的被完善和发展,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了应证。苏格拉底被指控有罪时,他认为自己既然享受了国家赋予的权利,就意味着他与国家有了一种默示的契约,所以,他必须遵守契约也就是国家的法律,接受法庭的审判。另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构建国家机器,政治作为植根在社会的庞然大物,仿佛平地而起的高楼大厦,它的形态结构和优劣在每个时代都是截然不同的,但是又可以说在每个时代都是共通的,没有对前面的摈弃就没有对后面的继承。在这样优胜劣汰的比较下,俨然人类早和社会签订了一纸契约。为了遵守契约的内容也就是大多数人的进步,时代赋予的契约责任和义务也是顺应潮流,合乎情理。于是,契约伦理的内核不断的被定义,再定义,这个反复的过程看似无迹可寻,但又遵循人类社会进步的规律。

第三,从道德哲学概念的角度出发,亚里士多德提出人最大的幸福就是能够理性的进行思考,哲学曾经作为所有学科的起点,在古希腊时期基本等同于智慧的化身,道德是人们内心的法律,从古至今一直被思想家们不断的诠释其核心的意义。如果从道德哲学的角度出发去看待一个问题,那么它必然是从简单到复杂化的过程,契约伦理同样如此,所以它不在局限于一纸契约,而是代表无数契约伦理道德问题的总和和各种各样理性思考的视角下的契约,霍布斯提出从自然法的角度去看待契约,“认为契约之所以有约束力,并不是由于其本质,而不过是由于畏惧毁约后产生的某种有害后果而来的”。 [5]康德提出从纯粹理性中去寻找契约的正义道德根据,于是找到了称为绝对命令的普遍的道德律——普遍立法、人是目的、意志自律,试图以此将自由意志和社会正义统一起来。罗尔斯则通过原初状态的假设来论证社会契约的正义原则。但是在这样复杂化的过程后,却不难发现哲学家们不管从什么角度对契约进行论证,都离不开正义的核心原则,并在这个基础上,演变成了自由,责任,个人利益,社会利益等等。

第四,从宗教神学概念的角度出发,契约仿佛被剥夺了自由与平等,并在这个基础上又被赋予了更多的神性与奉献,主要体现在《摩西十诫》、《圣经》等著作中,其契约的核心内容是遵守人与神的约定,其本质是从利他主义出发,要爱任何人,包括自己的敌人,这样的契约是无偿付出的,是人为了赎罪而不断前进的过程。

(二)人类社会契约精神的道德意蕴

1.自由与责任的统一

契约得以存在的根本前提是以人为主体,若实践的主体离开了人,那么它就失去了其现实社会的意义,所以契约订立的双方最首要考虑的是人的自由是否受到限制以及订立之后的责任能否成为一种自发应尽的义务。可见,对人而言,最基本的追求就是向往自由,在订立契约的过程中同样如此,每个人都有于谁签订契约,于何时签订契约,于何地签订契约以及订立何种类型的契约的自由选择权,其实际的意义是进行价值比较的过程。

人经过理性思考的反复权衡,在寻求利益最大化的进程中逐渐选择其实现的方式,而一旦这种方式被固定下来,有了具体的形式和过程,那么与之相对应的个体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被具体化,这是契约主体自由选择的结果,即实现了自由。具体而言,订立契约首先是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如果双方不是在自由的前提下达成合意,那么契约就没发成立。 尽管在中世纪神学盛行的时候,契约自由某种意义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人要无条件遵从神的旨意,但随着文艺复兴的兴起以及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契约更加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可以说契约签订的自由有了更進一步的体现。其次,在契约执行的过程中,人们为了获得约定的自由牺牲了一部分天然的自由,这是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必不可少的一种自由转换,构成了契约伦理的循环建构,每个订立了契约的人们都在这样的轮回中不断的将牺牲的自由转化为现实社会赖以生存需要的个人财富和个人权利,使得社会处于一个平稳发展过度的进程中。

而人的自由总是与责任挂钩的,从家庭的小孩成长为脱离父母的成人,一个人最先学会的就是独立,独立意味着自由最大化的同时需要独自学会承受一个人在社会上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以,在很早的时候,为了保证契约的履行,人们认为单纯的口头承诺亦或是纸质约定都无法让他们心安, 因此他们想出了发毒誓、喝血水等等让订立契约的双方脑海里都能留下深刻印象的仪式。这就意味着:自由与责任互为表里,紧密联系在一起。作为订立契约个体主体, 既然拥有任意选择的权利,那么不管是契约的对象还是契约的内容,都要受到它应尽责任的羁绊。这也就是契约法的“约定必须遵守”原则,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契约生效的过程中,人们都希望能够最大的程度的保留自由,而在应尽责任时更多的通过束缚对方获得最小程度的付出。

2.个人利益和社会正义的和谐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类生产力的进步,生产力的进步需要的是社会科技不断的革命,每一次的革命不管在什么领域,都带着革新除旧、向往着新生事物、拥有其他时期不具备的蓬勃活力与积极进取的不竭动力的特殊属性。但不难发现,革命是大多数人的革命,也是对少数人利益进行规整的过程,这就意味着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总要有个取舍,所以,为了确保个人利益不会在被他人强力屈服的情况下得以舍弃,人们就需要一定的社会组成来确保他们可以心甘情愿的牺牲一部分的个人利益换来社会的进步,这便是社会契约的由来。

卢梭对社会契约有过明确的定义:“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全部的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6]这个契约的条款之所以将性质规定的如此明确,就是因为它哪怕只有一丁点的改变,都会使它违背存在的意义,成为一纸空文,一旦社会契约被破坏,每个人都会立刻恢复之前失去的权利。破坏社会契约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社会正义无法达到一个和谐共生的境地,失去了它应有的公正,而这个公正是建立在人们合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就连主张快乐主义的伊壁鸠鲁也强调公正的基础是人们之间相互利益的约定。他说:“公正对于每个人都是一样的,因为它是相互交往中的一种互相利益。”[7]

以上可知,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必须有一个前提,概括的说就是合理的利己主义,契约通过合意订立,合意需要双方共同意愿的加持,其本质是一种交易行为。订立契约也就意味着个人权利的交换和转换,然后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能因此获利。换一句话说个人利益的追求是有一定限度的,它首先不能凌驾于公平正义之上,其次才是保证每个人的利益,其理论根据是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具有平等的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至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社会成员必须在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去追求个人利益,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正义的和谐发展。

三、 契约伦理与当代社会道德秩序

(一)利己与利他的道德属性

如果说工业革命给人类带来了天翻地覆的变化,那么与之相对的新兴资产阶级革命则完成了近代契约伦理的极大丰富,在推翻封建社会的近代史中,随着生产力日新月异的发展,人类越发的意识到了社会契约的重要性,越来越注重契约 的订立以及契约精神的延续。于是,在各个领域订立的契约形形色色的反应了人们内心欲望和道德精神层次的变化,利己主义;利他主义的悖论不仅存在于哲学家们的思辨之中,更多的还体现在资本家甚至底层的工人阶级的日常行为和工作中,我们在探析这个现象之前,必须要弄清楚两者之间的区别。首先,两者存在的环境必须是处于冲突和对抗下,个体主体在面对道德困境的艰难选择时,它将自身的利益凌驾于他人利益之上,则是利己的表现,反之,个体主体将他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选择性忽视一部分自身的利益,就是利他的表现。值得一提的是,利己和利他的道德界限并不如水和火那样泾渭分明,一眼看过去就能分辨它们天然不同的区别,但它们却有着独特的道德属性并让人们很容易在心中形成道德观念。比如“舍己为(他)人”的道德行为往往会受到他人或社会“善”的道德评价,肯定这种道德行会对社会造成的有利的影响,而利己的表现不管如何光鲜的包装或伪装自己,一旦损害到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必然会得到批评和否定的社会道德评价以及带来破坏社会风气“恶”的影响。

(二)利己与利他在当代社会道德秩序的冲突和权衡

当今社会,乃是大数据时代的社会,也就是第三次工业革命后的信息化社会。人们之间的交往距离越来越短,国与国之间的交流即使相隔万里也仿佛比邻而居,国家体制和理念上的冲突不仅会在政治上造成摩擦,而且在经济,文化等领域也会暗流汹涌。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早在几千年前,孟子就提倡人们要从利他主义的本心出发去尊敬爱护其他人,一句“爱人者,仁恒爱之。”让无数的后朝儒家学子们前仆后继,争先恐后的践行这样的道德品格,“孔融让梨”等等津津乐道流传的佳话不断鼓舞中华人民奉行这样的处事原则,而西方经过资产阶级一定的发展后,一直以重视契约精神自居,近代边沁等哲学家也对社会契约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相对我国当今社会的思想道德领域来说,就好比是一把双刃剑,撕裂了原有的建构,并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2017年的3月,中兴通讯在美国德萨斯州联邦法院认罪,承认违反制裁规定向伊朗出售美国商品和技术。这则消息出世后在国内外掀起了轩然大波,一时之间,西方媒体都竞相报道,斥责中兴通讯阳奉阴违,毫无契约精神,严重违反了契约法,随后美方便选择在中美贸易战这个时间节点上以中兴通讯的赔偿为筹码,企图和我国周旋,伺机赚取更多的利益。进一步探析其起因和缘由,中兴通讯在天眼可查的违反契约合同的事迹就高达数百项,光国内华为公司控诉的就有十几项,更让人吃惊的是,像中兴通讯这样劣迹斑斑的公司不在少数。

究其根源,我國正处于改革开放的飞速发展期,对外开放的同时势必遭受西方“利己主义”文化的冲击和同化,部分企业在发展的时候为了生存,无限度的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旦曾经的契约伙伴无法再给他带来相等的利益便毫不犹豫的舍弃亦或是面对更高级的利益诉求时果断舍本逐末,宁可赚取当下也不要细水长流造福他人,其形式表现为欺瞒、诈骗无所不用其极。不过纵观全局,绝大多数的企业还是坚守了利他的发展之路,重视契约精神,传承博爱、厚德的文化底蕴,为社会风气风尚的进步贡献了力量。迄今为止,中西方文化和道德观冲突造成的道德困境不在少数,当代社会正是处于类似漩涡的泥潭之中,处于风暴中心的人们在运用已有的道德概念和道德信念对某种道德选择进行判断和推论的时候,左脚的利己主义和右脚的利他主义势必会陷入哪一边先行的窘迫,似乎哪一边追根溯源的都能论据出合理的论点来支撑它的行为。于是,人们陷入道德选择的泥沼无法自拔,往往无法在正确的时间内做出最完美的抉择,古语有云:“人生不如意者十之八九”也就是说所有烦心之事都是由这样那样的冲突造成的,“既要”和“又要”的美好希冀是人间至情的夙愿,实现了可谓是千古佳话,但大多数都成了镜花水月的幻想。

就连美国最近也发生了这样的艰难选择,2019年11月4日,美国国务卿蓬佩奥证实,特朗普政府已正式通知联合国,将让美国退出《巴黎协定》。这就意味着当时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各国联合起来福泽子孙后代的人类大计有人公开唱了反调。这件事情,表面上看,美国是彻头彻尾从合理利己主义出发,损害了其他各国的利益,各国媒体都对此大肆批评,谴责美国政府的“不仁义”,但是特朗普政府也绝非脑子一热做出的决定。

洛克说过:“人的本性使人只关心于己有利而不是无利的事、只关心眼前而不是将来的痛苦和快乐,但人的理性为了让人达到最大的幸福和快乐,教导人不仅关心眼前的而且关心长远的利益,不仅关心自己的而且关心他人和社会的利益。”[8]美国能一直领跑世界的经济,和它高程度化的环保技术产业离不开关系,也就证明它是一个关注他人或社会利益的大国。美国退出巴黎协议本质上是经过利己和利他的深思熟虑,最终在道德困境的选择上稍微向前踏出了利己主义的左脚罢了。

事实上,另一件发生在2019年10月的事情也说明了利己和利他的两难并不是那么容易选择,因为火箭队总经理莫雷的不当言论,10月8日,央视体育频道和腾讯体育先后宣布,立刻暂停NBA季前赛(中国赛)转播安排,这意味着,NBA在中国的电视转播和网络转播全部暂停。此消息一出,腾讯体育的行为从契约法的角度来看,可谓是公然违法了契约精神,单方面暂停了契约的执行,和中兴通讯的行为从法律上看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伦理道德上也应该是予以谴责,但是国内社会道德风气却恰恰相反,绝大多数都是拍手叫好,其根本原因就是国家制度和政治方面的冲突也会影响利己和利他天枰倾斜的程度。霍布斯说过:“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个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这样订立的契约就是社会契约。[9]腾讯体育一方面维护了国内社会契约的纲领,促进了国内社会的和谐,另一方面违背了与NBA方面契约的执行,让西方媒体口诛笔伐。据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我们没法给当今社会道德秩序中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贴上一个普遍使用的标签,更不能断言它的属性是一成不变的,所以单从利己和利他的种种现象就去断言是有无道德的本身就陷入了一个误区。

综上所述,当代社会人们在追求自利的时候,对于利己和利他的界限混淆不清,甚至于把自利等同于利己,而将利他直接排除在外,片面剥离了自利的内涵,没有从一个全面辨析的角度去看待人应该如何坚守自利的本质。另一方面,强调利己和利他概念在契约伦理中对立的同时又无法回避其现实强烈的冲突和对抗,人们对此都产生了强烈的错觉,认为利己就是违背契约精神毫无德行的表现,利他就是坚守契约但缺乏变通的人性的错误看法。事实上,两者从来就不能和人性和德行操守完全等同去辨析,契约精神的延续也绝非通过利己和利他主义的标签一概而论,新时代下的契约伦理更要打破这种惯性思维,在人们追求利己而生的同时,要正确看待利他则久的处事道理,适度的发挥人类自利的本能,面对道德困境的权衡时,考虑当下也要举目长远的利益,以严谨细致的学术态度去审视当代社会道德秩序的构建,为人类哲学和伦理的发展贡献我们的理论力量。

参考文献

[1]史官主书和秦书八体[J]. 徐学标. 山东大学.2014(04)

[2]契约伦理及其实现[J].晏辉.道德与文明.2002(12)

[3]契约伦理及其实现[J].晏辉.道德与文明.2002(12)

[4]{德}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1995.

[5]{英}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7]{美}李莱佳德.伊比鸠鲁[M].北京:中华书局,2005.

[8]章海山.西方伦理思想史[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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