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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哲学之维

2020-04-22陆红军

西部学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渊源哲学思想法治

陆红军

摘要:法治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和标准,国家的正常运行需要以法治为准则和依据。法治与哲学之间存在某种必然的关联:哲学思想是法治理论的重要来源,为法治理论与实践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法治的维度比较宽泛,对法治文化内涵诸多解读不断接触到哲学之界,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深化又影响着哲学的丰富与发展。从哲学维度来看,法治文化有着真、善、美的内涵。法治与哲学相互作用,推动国家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关键词:法治;哲学思想;渊源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1-0048-03

一、哲学思想是法治理论的重要渊源

法治理论无法离开哲学思想的影响。中西方的法治理论在其发展历程中,都受到各自哲学思想的深刻影响。从西方的自然法、社会契约论等政治哲学思想,到中国的先秦儒、法、道各家关于“法治”截然各异的哲学态度,都在其法治理论构建的哲学基础中占有一席之地。

(一)自然法观念和社会契约论对西方法治理论的影响

首先是自然法观念对罗马法的重要影响。罗马法相信理性是一切道德和法律的重要基石,这正是源于自然法的观念。在希腊被罗马征服以后,斯多葛主义对当时还没有受过充分教育的希腊和罗马人来说具有非常强的吸引力和影响。希腊和罗马的法学家虽然没有直接地引用罗马自然法,但也在法律论文集和其他著述中广泛地提到这种自然法学思想,使这种古老的自然法学理念广泛传播到希腊和后世,其结果是正义的理念在希腊和罗马人的传统法律和道德观念中深入人心。同时,自然法的思想也逐渐让罗马法的公民权利观日益普遍化、平等正义化。

其次是社会契约论对西方近代法治化的指导。社会契约论之所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改革的旗帜,原因在于它使用了迎合时代的观念,充分表述了推翻旧有社会制度,创建新的社会制度的愿景。社会契约论者明确提出一整套理论来管束公共权力,第一次把公共权力的设置以及运行列入受人民主权规制的轨道。社会契约论者把公共权力直接置于人民对主权的直接授权和监控之中,又系统地从技术上把公共权力分成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并使之既相互独立又互相制约,这就从理论上解决了权力的分配难题,解决了社会发展法治化至关重要的问题。实际上,社会契约论本质上就是关于权力分配和控制的理论,它是政治生活民主化、系统化、法治化的智慧结晶,也是值得当代借鉴的精神财富。

另一方面,人们也务必懂得,社会契约论作为自然法观念在近现代的基础理论,依然是对国家和权力合理化的主观性论述,其基本和前提条件是唯心主义的。因而,马列主义经典作家一方面对以卢梭为主要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者给予高度的评价,另一方面又从唯物主义和科学方法论的高度一针见血地强调,社会契约论所认为的“自然情况”是“十八世纪时兴过的一种假想。”

正由于社会契约论者依照理性主义的“假想”标准,主观性地诠释了一套公平、良知的政冶法律法规,其结果必定造成理论与实际脱节。因此,社会契约论因为其本身的阶级局限和唯心主义缺点,它不太可能多方面处理人民主权对公共权力的牵制难题。而对其唯心主义方式的摆脱和对其权力牵制观念的借鉴,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一个关键课题。

(二)法家、道家等的哲学思想对中国法治理论的影响

道家的法律哲学思想是“道法自然”,其法治主张是虚无。道家法律理论虽然极少被道家学派单独谈及,但学界公认道家法律思想包括“以道为核心”“因任自然”“无为而治”“尊崇自然”等。换句话说,道家有关法律哲学思想的阐述表层上多样各异,实际上却统一于道家学派的纲领——“道”,统一于“道法自然”这一法思想之中。在这类思想的指导下,道家废弃了忠义圣智说。在道家看来,忠义、圣智、孝慈等全是不符合人的当然天性的。道家认为必须“绝仁弃义”“绝巧弃利”“绝圣弃智”,那样大家才可以做到少私寡欲,维持朴实的本性。

道家也否认统治者的人为立法。因为道家觉得,统治者人为地制订自己所意欲的法律是于事无补的,并且还会贻害无穷。因为统治者用这种繁法严刑,实际上导致了一种囹圄满地、死者相枕的凄惨局面。那样做,必定会导致老百姓群起抵抗,最后严重危害统治。因此,道家认为应当废弃—切人定法。

在先秦诸子中,法家以推崇“以法施政”的“法治”而出名,強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提倡用重刑来整治国家,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的主要统治手段。法家认为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发老百姓服从和跟随,例如立过军功就给予很高的奖励,以此来鼓励将士奋勇作战。这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劲的原因之一,秦灭六国统一天下过程中,法家的功绩是不容置疑的。

法家高度重视法律,而抵制儒学的“礼”。那时的新兴地主阶级抵制王室公卿对经济的垄断和对政治地位的世袭,认为规定农田独享和按贡献与才能授予官衔是公平公正的,而维护王室特权的礼制则是落伍的、不合理的。在法家眼里法律的功效首先是“定分止争”,也就是说确立物的使用权。其次是“兴功惧暴”,即激励大家建立军功,进而使这些法外之徒对违法叛逆感到恐惧。

二、哲学思想为法治实践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

法治实践无法离开哲学思想的指导。人类历史上的法治建设,往往受到哲学思想的深刻影响。举例来说,美国的宪法性文件《独立宣言》和1787年宪法的起草过程都曾受到来自英法政治哲学的直接指导。

(一)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对美国《独立宣言》的影响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为生活在18世纪的西方人所广泛接受,主要包括:一是在自然状态下存在一些规则,他称之为自然规则或自然法。正如洛克所说,“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而这反映到《独立宣言》中,就是托马斯·杰斐逊所说的“自然法是上帝之法,是先知先觉为人类利益所定的法律。”洛克的理论提出,政府要经人民授权创建才得以存在。杰斐逊把这种思想写进了《独立宣言》,即“政府产生于人民,其正当权力源于受治者的同意,否则没有人或组织有权统治你,你也无权统治他人。”根据洛克的理论,任何一人如果想取得统治其他任何人的权力,唯一的方法就是征得他们的同意,这也源于他的契约法思想。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对美国1787宪法的影响

在美国的独立战争结束后,美国的政治领袖们不仅学习掌握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而且极力主张在现代美国建立孟德斯鸠所倡导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机制。政治意义上的三权分立,主要指的是美国式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在共和制下的美国,行政权属于联邦政府及其机构,立法权归属国会参众两院,司法权则授予美国联邦法院。这一政治架构,来自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权力与制衡的政治哲学思想,被写进了美国1787年宪法,对于美国现代联邦政治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美国的政治家就是按照孟德斯鸠的基本政治理论建立了美国的联邦制。

总的来说,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政治哲学思想的提出,在推动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国家的民主化进程,以及促进其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积极影响。

三、法治文化内涵的哲学解读

从遥远的古希腊、春秋战国到当代,灿若繁星的人本主义哲学家们以其深邃的哲学理智和高尚的宽容精神演奏了一曲曲弘扬人本主义的赞歌。哲学家的人本主义思想与精神贡献构筑了现代社会法治的本体和本性,亦相对应地在本质上表现为法治对真、善、美的追求。

(一)法治之真

法治是“真”的,主要表现在作为一个国家法治对于其公民权利真实的维护和基本保障,它最终构成了一个国家法治的真实本体。从法律诞生之初,人们就在不断追求实现它的真实性。商鞅变法时“立木取信”,使新法的真实性深入人心,解决了秦法在民间的信任危机,确定了秦国变法的民意基础。可见法治之真是法律的宝贵属性。真实的法治可以得民心于天下,挽狂澜于既倒;虚假的法治除了一纸冠冕堂皇的空文,就只有充满狡诈和伪善的罪恶。正如自然法以及天赋人权理论的信奉者阐述的那样,人类社会存在天定的法则,由于法在本质上取决于自然的规律,它不能为主观意志和人为干预所改变,所以法治社会必然意味着不可被随意剥夺的公民权利。正因为如此,法治才能成为现代社会中的普遍追求。尽管法治进程并不是一帆风顺,但历史发展的趋势没有更改,即根据法律保持对公民权利的真正维护,进而真正保持公平与正义——它是哲学精神的反映,是法治永恒不变的追求。

(二)法治之善

法治是“善”的,具體表现为法治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这种特点组成了法治的善的本性。古代法学家塞尔苏斯早已有言:“法律法规乃公平正义。”从此之后,公平与正义作为法的基本价值追求,成为后世西方哲学家观念中永恒不变的主题。但纵览西方国家的哲学史,惟有康德把对公平与正义的讨论提升到法的形而上学基本原理的高度,使之成为整个19世纪西方哲学一道靓丽的景色;进到20世纪后,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正义论》的面世,实现了向康德、密尔等所代表的哲学传统的回归,把大家的眼光再次引到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上来;与罗尔斯同时代的法哲学家德沃金则跨越苏格拉底“知识即美德”的论断,明确提出了“平等的美德”法哲学定义,努力追寻法治之善,推动了当代法治观念的发展。从法治的实践活动看,在20世纪40时代末纽伦堡审判中,虽然德国纳粹战犯的犯罪被关于个人行为界定的法律所遮盖,审判者仍然用哲学家式的良知,就对战犯的严厉惩处开展了有效的辩护。如今,哲学家们所论述的正义理念早已变成法的当然标准。

(三)法治之美

法治是“美”的,具体表现为法治是人们对和平与和谐世界的共同理想,这构成了法治的审美实质。“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和而不同不但是中华传统哲学所追求的真谛,也是西方哲学理想化的最终追求,这是中西方哲学的交汇处。永久和平观念是康德哲学的最后一个阶段,通过《论永久性和平》一书,康德在晚年时期获得了他最辉煌的学术成就。永久和平作为康德哲学思想的极致信念,变成全球法治国家法律的最重要核心理念之一。20世纪上半叶,鉴于德国纳粹极权主义对全球和平的威胁,法国哲学家汉娜阿伦特出版了《极权主义的发源》《论改革》《人的标准》等经典著作,使毁坏全球和平的极权主义变成恶的代表。带着对世界和平的期待,古往今来的哲学家们指明了其学术研究的发现:法治的实质乃是借助法律维护世界的和谐。

四、总结

本文从哲学思想是法治理论的重要渊源,哲学思想为法治实践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和法治文化内涵的哲学解读三个方面,回顾了在各个时代和东西方哲学思想和法治理论及实践之间的历史互动,阐述了法治与哲学存在的深刻辩证关系。事实证明,人类的法治化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受到了来自不同时代和民族的哲学思想的深刻影响。在推动社会法治化的进程中,哲学作为全人类共有的宝贵精神财富,必然在未来提供更广泛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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