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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柏拉图法律思想

2020-04-20朴恩慧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20年3期
关键词:柏拉图法治

摘 要:柏拉图作为古希腊杰出的哲学家与政治学家,一生都在为民主政治与法治奋斗。其中,针对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早期与晚期有着明显的转变。《理想国》作为其早期法律思想的代表,以正义为出发点对理想中的国家与城邦进行阐述,。《政治家篇》作为其过渡时期的著作,虽然仍以“人治”为主,但对《理想国》中原有的政体划分重新进行了阐述。《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的著作,其中他完成了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笔者基于对文本的分析对柏拉图的法律思想进行以下简述。

关键词:柏拉图;法治;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法律思想产生的历史条件

从理论上讲,西方法律思想源于古希腊哲学家的法律观。而古希腊哲学与其所处的地理环境有至关重要的联系。古希腊地处沿海,位于亚欧非三大洲的交汇处,因此,航海业十分发达。进而海上交通的便利,为其商业、海航贸易与海上殖民活动开辟了条件。地形方面,古希腊以丘陵、平原为主,平原数量多而面积少,便形成了城邦制的特点,而古希腊的政治法律思想也源于此。在柏拉图以前,西方的法律思想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即前智者学派与智者学派。

自人诞生以来便在思考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从最初的原始宗教逐渐演变为对神的崇拜。《荷马史诗》《神谱》等著作的出现,更是将众神呈现于人们的面前。通过对世界起源的探寻,到法律的本质即正义。所谓正义,即为宇宙万物须遵循各自规律,各司其职。首先提出万物应有秩序来维持的是阿那克西曼德,他提出“世间万物、神、人都会有冲突,都会有想逾越自己职责、本分的企图,为此,需要一种力量来校正平衡,维持秩序”。在这里他并未真正触及到正义这一概念,是作为一种客观必然性存在的。而在真正意义上提到正义这一概念的是赫拉克利特。他强调正义要服从于法,人类的法则服从于神法。但在毕达哥拉斯看来,“数是世界的本原,数的和谐是宇宙秩序。正义就是数的平方。”梭伦则指出,“正义是不偏不倚,是对社会各阶层利益的一视同仁保护和对其贪欲的限制。法律是维护正义的工具。”这为后来的正义观念奠定了基础。

到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城邦与奴隶主民主政治发展到了顶峰,其中雅典成为了当时希腊政治与文化的中心。由于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高涨,人们越来越热衷于参与政治生活。因此,出现了以普罗泰格拉为代表的,着重研究“人”本身的学派即智者学派。普罗泰格拉认为,所谓的道德、法律等均为人们之间的约定,属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虽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却否定了法律与正义的客观性。斯拉西马库认为,“强者的利益在任何地方都是公正的。凡国家都拿当权的政府的利益作为公正原则,反对被统治者有利的,都是公正的。”同时,加里克里斯提到,“法律是基于弱者利益,弱者技不如人,所以要求平等,约定比多数人更富有是可耻的,不正义的。这不是自然的公正,自然的公正是优胜劣汰、弱肉强食。”安提丰则第一次明确区分自然法与国家法并指出正义与法律的区别。他强调,尽管正义要求人们遵守国家法,但国家法却未必都正义的。智者学派反对迷信,强调自由,认为一切的制度、法律与道德都是人为下的产物。因此,对其约束力也是相对的。也正因如此,他们忽视了道德,认为每人都有自己的道德尺度,无需强求,从而造成正义观与法律观带有了功利主义色彩。

二、柏拉图的正义观

《理想国》以正义为其法律思想的出发点进行阐述,通过批判了传统正义的观点,进而论证其正义观。

(一)对传统正义观的批判

第一,对“有话实说,有债照还”进行批判。玻勒马霍斯强调“欠债还钱就是正义”,而柏拉图则认为这是符合日常生活中某种情况下的一种正义行为,而不能作为正义的定义。柏拉图认为,这会造成对于正义概念的模糊,即会出现时而正义时而不正义的状况。

第二,对“正义是给每个人以恰如其分的报答”进行批判。对这一问题,柏拉图进行了提问,究竟什么是正义所给的恰如其分的报答?要给予什么样的人?犹如医术把药品、事物、饮料给予人的身体;烹调术把美味给予事物。也就是说,要明确正义应如何恰如其分的进行对号入座?

第三,对“正义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进行批判。对此,正义观柏拉图指出,你所谓的朋友是指那些看上去好的人呢,还是指那些实际上真正好的人呢?你所谓的敌人是指那些看上去坏的人呢,还是指那些看上去不坏,其实是真的坏人呢?因此,正義也不能只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

第四,对“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进行批判。柏拉图反驳,正义有时是不利于强者的,即并不表现为强者的利益。但强者的利益并不能包罗万象,比如科学和技艺,它们不可能只顾到寻求它的强者的利益而不顾及寻求它的弱者的利益。

第五,对“不正义比正义更有益”进行批判。该观点认为,在社会生活中,不正义的人生活总要比正义的人过得好。柏拉图认为,没有必要将不正义归于美德与智慧,而应将正义归在相反的一类,而这是违背常理的。

(二)柏拉图的正义观

通过对传统正义观的批判,柏拉图发现对正义观的研究大多集中于表象。因此,他试图从正义的本质内涵出发进行阐述。所谓国家正义,即为统治者的正义,统治者要着眼于全体公民的幸福,保证每位公民能够分配到符合其天性的之物,从而不使国家分裂为相互敌对的阶级。在柏拉图看来,国家由三部分人组成,首先是执行立法、行政、司法、教育等任务的,具有至高无上权利的统治者;其次,是遵循统治者意志,对内从事真要第三等级,对外从事战争防御的辅助者;最后,是为整个社会的运行提供生产、生活资料的生产者与商人等由第三等级人员组成的被统治者。根据柏拉图的观点,这三部分人在各自的等级内各司其职、各守其美德、各显其本性,就能使社会达到整体和谐,从而实现正义的理想国。他认为,“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儿不兼做别人的事,正义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那么,原因何在?柏拉图给出了两点原因:其一,为“金属说”。即每个人生来便有差别,需要通过后天的教育,来胜任不同的工作。其二,他认为不同等级的人有不同的品性,因此适合的职业也有所不同。

柏拉图将人的灵魂划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理智、激情、欲望。由于不同的人,灵魂比例也不同,因此,人与人之间会产生差异,亦即每个人所表现出来的秉性也有所不同。而事实上,个人正义与国家的正义是相对应的,如理性所展现出的智慧,类似于城邦的统治者,是为整个心灵的利益而谋划的,故应由它起领导作用;激情则类似于城邦中的辅助者,是服从和协助理性的;欲望的满足会使人感到快乐,但愿望过强便会使人变得邪恶。通过单个部分相互协调进而达到和谐。如何协调?柏拉图认为,理性和激情既受到教养、教育并被训练,就应当去领导和监视欲望,以免它因为充满了肉体快乐而变大变强不再恪守本分,企图去控制支配那些它所不应该控制支配的部分,从而毁了人的整个生命。

三、柏拉图的人治观

在《理想国》的论述中,柏拉图推崇贤人统治,即“哲学王统治”的观点。他指出,“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利与聪明才智合二为一,那些得此失彼,不能兼有的庸庸碌碌之徒,必须排除出去。否则的话对国家甚至对全人类都将祸害无穷,永无宁日。”对柏拉图来说,哲学王统治是他毕生追求的政治理想。

通过对正义城邦的社会结构划分,柏拉图将智慧与权力结合起来,智慧具有至高无上性。他还指出,“真正的立法家不应当把力气花在法律和宪法方面做这一类的事情,不论是在政治秩序不好的国家还是在政治秩序良好的国家:因为在政治秩序不良的国家法律和宪法是无济于事的,而在秩序良好的国家里法律和宪法有的不难设计出来,有则可以从前人的法律条例中很方便地引申出来。”基于这种观点,柏拉图认为建立良好的政治秩序并不是用法律条文来规定,而是通过教育来达到正义的目标。

柏拉图不重视法律的原因在后来的《政治篇》中得以窥见,“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有力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美德,何为正义的规定。”但由于理想国没有得以实现的现实基础,因此,这一构想只能是空想。而其正义观因抽象而缺乏合理的逻辑支撑。因此,在后来的《法律篇》中他重新构想了“理想国”,并被他称为“第二好的国家”,自此他的法律思想从人治转向了法治。

参考文献

[古希臘]柏拉图.敦斌和译.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6.

张乃根.西方法律哲学史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23.

付丽娟.柏拉图的正义观探析[J].北京: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5(01):73-76.

[古希腊]柏拉图.敦斌和等译.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69.

[爱尔兰]J.M.凯里.王笑红译.西方法律思想简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427.

作者简介:

朴恩慧(1995—),女,朝鲜族,辽宁省锦州市人,辽宁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9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与实践。

辽宁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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