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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西土司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2020-04-20梅雨青

科教导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历史变迁

梅雨青

摘 要 唐宋时期的中央政府在鄂西土家族地区推行羁縻政策,后在元代形成初步完备的土司制度,于明代最为鼎盛,最终在清代被废除。土司制度自诞生之日起便对实行该政策的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我国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研究进程中,有关鄂西土司制度的研究取得了一些丰硕的成果。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从鄂西土司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土司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鄂西土司制度的历史变迁三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基本介绍。

关键词 鄂西土司制度 羁縻政策 改土归流 历史变迁

中图分类号:K0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z.2020.01.073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Chieftain System in Western Hubei

MEI Yuqing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Yichang, Hubei 443000)

Abstract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f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carried out the policy of Jimi in the Tujia area of Western Hubei, and then formed a preliminary and complete chieftain system in the Yuan Dynasty, which was the most prosperous in the Ming Dynasty and finally abolished in the Qing Dynasty. Since its birth, chieftain system has had 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areas where the policy was implemented. In the process of the research on the history and culture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China, the research on the chieftain system in Western Hubei has made some fruitful achievements. Based on the collection of relevant documents,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system from three aspects: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chieftain system in Western Hubei,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chieftain system and the historical changes of the chieftain system in Western Hubei.

Keywords the chieftain system in Western Hubei; Restraint policy; bureaucratization of native officers; historical change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時期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近年来随着土司文化的“申遗”浪潮、对土司制度的深入研究以及“土司学”[1]这一学术概念的建构,我国土司研究得到了有力推进和系统发展。鄂西土司制度始于元、盛于明、没于清。鄂西土司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封建王朝中央政府通过赋权于少数民族土司首领,从而间接统治民族地区;二是各少数民族土司首领向中央政府承担一定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义务。[2]

1土司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

1.1羁縻政策

据诸多考古文献记载,现在鄂西的土家族是原定居于湘鄂川黔边区的古代巴人的一支后裔。公元前316年,秦国灭巴,将鄂西地区纳入秦国的管辖范围,标志了土家族由此结束奴隶制社会并进入封建社会。《后汉书 南蛮西南夷列传》有云:“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并令秦女下嫁。唐太宗时,鄂西地区各首领纷纷归附,被授以刺史,置羁糜州县,推行实施羁縻政策以统治本民族。《来凤县志》记载:“唐初,溪洞蛮酋归顺者,世授刺史,置羁縻州县,隶于都督府,为授世职之始。”宋朝延续唐朝制度,仍然推行羁縻政策,在鄂西地区“析其部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值得注意的是,宋朝虽然实行的仍是羁縻州县政策,但已初步具备土司制的雏形。唐宋时期实施的羁縻政策是一种松散的统治制度,“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中央政府并不直接治理,而是通过授予民族酋长官职称号加之其地方势力对少数民族进行统治管理,唯一的要求就是该民族必须臣服于中央政府并承认本民族归属中央政府管制。[3]

1.2土司制度

在鄂西推行的羁縻政策有一个弊端,就是中央政府与包括鄂西地区在内的南方少数民族之间的政治联系极不稳定。元世祖忽必烈对西南边陲民族上层人物十分重视,因此确立实行一项新的民族治理政策——土司制度。到了元十二年(1275),元朝大将阿里海牙攻占江陵,“传檄郑、归、峡、常德、澄、随、辰、沉、靖、复、均、房、施、荆门及诸洞,无不降者”。[4]在鄂西地区,元朝中央政府对归附的少数民族首领不再使用刺史等称号,而是置施州,设立不同等级的土司,包括施南道宣府司、容美宣抚司、散毛宣府司、木册安抚司等,同时还设置了许多长官司。[5]这一系列的设置表明,元朝已经基本确立了鄂西土司制度。元朝委派土司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统治和行政管理,他们的首要职责就是维护朝廷在当地的统治地位,并保证中央的各项政令在当地顺利推行。土司制度的建立,使元朝政府能有效地将西南地区的政治、经济、军事诸方面纳入中央王朝的控制轨道,对明、清两代土司制度有着重要的影响。[6]

2土司制度的主要内容

总的来说,政治上土司制度采取的是官制,可分为文职与武职两类,鄂西土家族地区的土司职官属于武官属,设有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品级各有不同。[7]鄂西地区设有四个宣抚司、九个安抚司。在统辖境内,土司有权自行任命官职,一般都是选择家庭成员来担任,其职务包括总理、家政、旗长、亲将、峒长等。鄂西地区的土司承袭制与封建王朝的君主世袭制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是由子孙后代世代相传来保证独家的统治特权。承袭必奉朝命,这样有利于封建王朝由上至下控制土司,使其臣服。改朝换代时,前任土司须向新王朝表示归顺,才能顺利成为新王朝的命官。土司承袭的年龄限制在明代为十八岁,清代为十五岁。明弘治十四年(1501)规定承袭者必须入学,因此鄂西地区均设置儒学,对少数民族首领统一思想。封建王朝控制土司的措施有很多,职级升降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种手段。一旦新王朝建立,新的统治者会让前来“归附”的前朝土司复职复位,之后进行定期的政绩考核,并通过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官司级别的称呼也会随着职级的升降发生变动。流管和土司享受的待遇并不相同,流官可以按时升迁,但子孙不能承袭官职;土司不能按时升迁,功过较大时一般就地升降,但子孙可以承袭为世官。[8]

土司制度的经济制度主要是朝贡、回赐和赋税。土司定期朝贡,是中央政权为了加强对土司地区的控制和保持与土司地区之间密切关系的一种手段。封建王朝对土司朝贡极为看重,宋时由鸿胪寺负责朝贡事宜,后为礼部管理。鄂西众土司的贡物主要是土特产,由于特殊的地理条件,鄂西贡物质量上乘,深受以乾隆皇帝为代表的喜爱。回赐指的是朝廷为了向土司施惠,赐予比贡物价值更高的礼物,如金银珠宝、绸缎食盐等。但由于回赐过于丰厚,带来的土特产又可以在京中出售,鄂西众土司认为既能享受又能赚钱,便缩短朝贡的周期,从而引发了路途遥远多有伤亡以及伪造关文进行诈骗的问题。因此清代进行改革,不再要求进京朝贡,而是将贡物折为银两就地回赐。元朝时期的土家族土司并不承担向朝廷纳税的义务,到了明代则开始缴纳赋税,后来清王朝参照明代的税额,增加了定税额度,而且遇到闰年的时候还要加征。

土司制度的军事制度采用土司、卫所相结合,军政合一,寓兵于农,服从征调。明朝时期,统治者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卫所,并交由该地区的上层人物负责,而这些人多为土官,所以有军事意義的卫所同时也要处理民政,也就是军政合一。《来凤县志 武备志》中记载了寓兵于农[9]的军事制度:“自有土司以来,惟武力是务。……无事则荷耒而耕,有事则修矛以战,盖即农即兵也。”土兵在秦汉时期便已存在,但到宋朝才得此称呼,北宋时成为中央政府“以夷治夷”的执行者。土兵接受朝廷的任意征调,主要是为了获得更多赏赐,同时也是土司取得爵禄的途径。在历史上,鄂西地区的土兵在抗击倭寇的战争中也曾立下汗马功劳。

3土司制度的历史变迁

3.1盛于明

鄂西土司制度在明朝得到完善,是最强盛的时期。明朝初建之时,明太祖对土酋的态度是“西南夷来归者, 即用原官授之”,设立了一系列的土官衔号,即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并且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土司机构。明代鄂西的土司制度在建制规模和土官配备上都远远超过元朝时期,对土司制度的承袭、升降、朝贡等方面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对鄂西土司的管理更为严格,进一步巩固中央集权。洪武晚期,明太祖不满土司的割据势力,派遣大将企图一举废掉鄂西土司,正如《明史 湖广土司传》记载:“诸土司地多荒废、长官亦罢承袭。”明成祖即位之后,在鄂西地区启用土司制度,重新认可鄂西土酋,共设置十九个土司,包括:散毛、施南、忠建、容美四个宣抚司和龙潭、高罗、忠峒、忠路、东乡五路、忠孝、大旺、金峒八个安抚司, 木册、唐崖、镇南、五峰石宝、石梁下峒、椒山玛瑙、水尽源通塔坪七个长官司。永乐元年(1403),明王朝对土司制度制定一系列的规定,并将其列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基本政策,史称“永乐定制”。永乐定制使土司制度的发展迎来巅峰时期,鄂西土司制度也由此进入黄金时代。明朝时期的中央政府采用土、流间用的政策,在各级土司机构中派遣流官以加强对各级土司的监督,从而加强对各级土司的管理和控制,并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10]

3.2没于清

《清史稿 湖广土司传》云:“清初因明制。”清朝初期的土司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与明朝并无太大区别,只不过在数量上有所减少。有学者[8]认为,此时的土司制度越来越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首先封建地主经济开始出现,为鄂西土司改土归流在经济上打下基础;其次,由于鄂西地处偏僻的山区,土司渐成为自王其地的土皇帝,土司制度在政治上日益腐朽,不同的土司之间也因私利相互仇杀;第三,土司对土民实行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控制,令土民自己纷纷要求改土归流。由于政治、经济上的种种缘由,再加上清廷国力日渐强大,对加强中央集权制的期望日益浓厚,在清雍正四年(1726),清朝政府决定废除各地土司,并在全国推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朱批谕旨》有云:“剿抚二者不可偏废,顺者即抚,逆者定剿。”而鄂西地区土家族的改土归流正式开始于雍正五年(1727),直到乾隆初年,这一工作基本结束,在鄂西地区盛行了四百多年的土司制度也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改土归流是指改土司制为流官制。全国范围内的土司相继被裁撤,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前去安抚土民并维持社会安定。改土归流实际上就是在管理少数民族土司的方式上改变成汉族式的官员管理方式。鄂西土家族地区的改土归流相比于其他少数民族地区有较为突出的特点:其一,实行改土归流的时间比较晚;其二,改土归流采用了和平的方式;最后,改土归流比较彻底。[11]通过改土归流的政策,清政府于雍正十三年(1735)在鄂西设施南府,辖恩施、宣恩、咸丰、利川、建始(乾隆元年从四川夔州府划出) 、来凤六县;改容美宣慰司地设鹤峰州,辖五峰、长阳两县,隶宜昌府。有学者[12]研究了清王朝改土归流后对鄂西土家族地区的开发情况,包括在经济开发方面对土家族地区农耕经济进行全面发展以及在文化开发方面用汉族文化改造土家族文化,这些举措不仅推动了鄂西土家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而且加强了土家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的联系、越发巩固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也有学者[13]研究导致土家族土司制度变迁的几种原因,主要包括三种,即宋元以来土家族地区一直是大军过境之地、“改土归流”的必然选择以及朝廷与土司各有的内忧外患,而这些原因最终都是为了满足封建王朝的政治需要。

4结语

鄂西土司制度在長达四百余年的历史长河中,对土家族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学术界对于土司制度的研究热情也日益高涨。有学者[10]认为土司制度对鄂西地区土家族的发展既起了积极作用又存在消极影响,比如土民与土司官员存在极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严重阻碍了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不同土司之间为了抢夺土民与资源而相互征战讨伐。有学者[11]总结了土司制度对土家族社会的影响:首先维护了土家族社会的稳定与国家主权的完整、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其次推动了土家族社会经济的发展,最后促进了土家族地区文化教育的进步;这一制度对土家族社会发展也造成了一些消极影响,因此废除土司制度成为了顺应历史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有学者[14]认为土司制度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土司制度中所包含的“因地制宜”“因俗而治”的思想对当今仍有极大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及历史借鉴意义。有学者[15]发现中国土司学研究经过90年的积淀,已形成有政治学、社会学、文化学、军事学、民族学、旅游学、教育学等在内的18个学科门类介入的格局,针对土司的历史与对现实的影响、土司制度文化的现当代启示等投入了大量研究,为中国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多借鉴。有学者[16]对进一步深化土司制度的研究提出了几个建议:第一,深入发掘、整理和研究土司制度相关史料;第二,提倡多样化的研究视角与方法,充分体现采取不同视角与方法的优势;第三,在土司制度、土司文化等方面发现新的突破口;除此之外,土司人物也是备受关注的一个热点,而我国学者也应该加强与海外学者的学术合作与交流。有学者[17]则认为土司制度的研究还存在有待进步的余地,比如:对区域之间、族别之间土司制度的比较研究,对近代土司制度的演变、运作及消亡历程的探讨,以及对土司与地方政权、社会阶层的关系,不同土司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探讨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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