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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2020-04-20刘思涵

山东青年 2020年2期
关键词:自愿性合法性

刘思涵

摘 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不断建立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开始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在处理纠纷,尤其是民事纠纷时,更加注重选择合法正当的途径,而非选择武力,口角冲突等方法。在法律规定的五种处理纠纷的途径中,人们诉诸于一种更加简便,高效的方法来处理自己民事的纠纷,于是,和解制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关键词:和解制度;自愿性;合法性

在早些年,和解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当事人以和解制度解决案件纠纷的次数很少,反而在法官调解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较多。与之相反的是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经常出现在诉讼活动中,其重要性不亚于通过审判的方式解决案件纠纷。

但是近年来,和解制度在协调民事争议和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其效率、简便性和可接受性。我认为和解制度应当与诉讼调解制度一样得到重视,并结合我国独有的民族特色与社会实践,积极完善诉讼和解制度,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纠纷机制。为此,我们应当更好的探索和解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和解制度的含义

在理论上,民事诉讼的和解制度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诉讼外的和解,是当事人在没有司法机关参与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了一种类似合约的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纠纷。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仅产生与合约有关的权利义务,而不会产生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责任。其二是民事诉讼和解,是当事人自愿在诉讼活动进行过程中,通过法官的主持就本案的争议问题与对方达成共同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照该和解协议制定具备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律效果的调解书。除此之外,还可以是当事人双方在和解的过程中,申请司法机关介入,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与建议。因为诉讼外的和解制度,当事人双方更多的是出自于自己的意思自治从而制定的和解协议,且不具备诉讼法上的法律效果,无论是司法机关或是其他人,都要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产生的结果表示尊重。所以在本文中,我们对诉讼外的和解不作过多讨论,主要研究民事诉讼的和解制度。

二、民诉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自愿,就可以通过和解制度来解决民事纠纷。但是无可非议,和解制度在现实中仍存在许多不足,并且随着和解制度成为人们解决民事争议的热门选择,我们必须尽快对和解制度出现的问题进行规范与完善。否则将会使人们不再相信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可以真正解决民事纠纷,不再信赖司法公正,甚至会产生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后果。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法规中,和解制度出现的次数非常少,且大多数的理论与方法都是围绕着诉讼调解展开的,这就使得民诉和解制度被边缘化。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和解协议的管理与协调,没有了法律法规的依据,仅凭借法官的工作经验以及自由裁量,往往使人们在应用和解制度时出现错误或不规范的情况。

(二)和解制度的结构单一

人民法院作为代表司法公正的国家机关,在行使审判权时,遵循以二审终审制度为原则,再审为例外,为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建立了应有的监督机制,从而让法官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但是在和解制度中,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并没有赋予和解制度的监督机关以及监督程序等。法院的介入也不过是审查和解协议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利益等情况。当法院基于和解协议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后,当事人又声明,该案件的真实情况与当事人作出的和解协议不符时,法院就会陷入被动的境地。除此之外,没有经过法院确认作出调解书的和解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从实际情况来看,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一般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因此,当事人就诉讼在法庭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将其视为合同对待,如果纠纷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当事人可以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讼。在这种情况下,当和解协议完成后,一方当事人反悔,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时,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并且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相应完善

(一)贯彻民事诉讼和解自愿原则

因为民诉和解协议本质上属于一种契约或者约定,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出的,所以想要建立健全诉讼和解制度,首先就要贯彻诉讼和解自愿原则的理念,这是诉讼和解制度顺利进行的前提与基础。贯彻民事诉讼和解自愿原则,让当事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必须要遵从自己的内心,避免因受到胁迫或恐吓,在不自愿的情况下签署协议,即当事人不自愿签署的和解协议无效。除此之外,在自愿基础上签署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和解协议不可撤销,因为它是一方自由作出的对于自身合法利益的处分,是该方自主达成协议的结果,是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解协议的制定与签署有着自己的考量。因而,和解协议的内容并不一定要与事实或法律规定的内容相一致。这也是和解协议正当性的具体表现,在这种协议中,各方经过一系列广泛考虑,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合法利益,并与各方就在平等自愿决定的基础上自愿解决案件争议达成协议。依据处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每个人都可以自由的作出意思自治,每个人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理,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也不得任意反悔,避免因当事人对案件争议的来回反复处理而浪费司法资源。

(二)制定相关立法文件

我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审判原则的国家。我国在制定民诉和解制度中,同样要注重自愿性与合法性相结合,实体与程序并重。我国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立法文件,对和解制度适用的范围、程序等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并非是所有的民事纠纷案件均可以适用和解制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人合法利益的案件以及有关特别程序的案件不得采取诉讼和解的方式来终结案件。我国还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从而确定和规范庭前会议,使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与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争议进行交谈,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友好解决纠纷的氛围,让案件纠纷以一种非诉的方式得到解决。并且还要对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进行规定,让庭前会议的法官始终保持中立的态度,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和解的活动进行干涉与施压。保证和解协议的制定是要以双方当事人均自愿为前提,且该协议的内容必须自愿、真实、合法、平等。法官的参与必须为中立的一方,不得对和解协议的制定提出任何个人的意见,不能使和解协议成为规避司法公正的手段。

(三)加强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制定了和解协议,法院审查该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后,制定的调解书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仅制定和解协议并不具有执行力。因此,建立一个完备,健全的、行之有效的和解协议确认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和解协议时,不仅要对和解协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也要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除此之外,我们也要加强对相关的法律部门进行监督,保证执法人员必须秉持公正中立的立场,使民事纠纷得到公正的解决。

结束语:

民事诉讼的和解制度在解决民事争议纠纷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也应当认真了解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中还有哪些的不足,并对此进行规范与完善,让和解制度在被应用时不断发挥提高司法的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缓解司法压力的功效,又要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维护案件的真实情况,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吴子宇.关于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9(23):198+200.

[2]王志超.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立法完善[D].吉林大学,2017.

[3]张玥.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D].内蒙古大学,2014.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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