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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自由与慎思

2020-04-20康萍

锋绘 2020年1期
关键词:慎思霍布斯自由

康萍

摘 要:霍布斯對自由的定义与通常的用法截然不同。佩蒂特认为霍布斯的自由理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不承诺;二是不干涉。不承诺的自由就是慎思的自由,也是行动之前的自由。在慎思的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意向被霍布斯称之为意志,意志在霍布斯那里仅仅是欲望的一部分,是慎思的最后一个欲望。慎思这一过程在意志产生之后就结束了,同时我们的自由也就被剥夺了。故慎思的过程也被理解为“去自由”的过程。

关键词:霍布斯;自由;意志;慎思

1 自由与意志

霍布斯的自由也被人们称之为“行动的自由”。但除了行动的自由,慎思的自由也是其自由理论一个重要的部分。他在《利维坦》第六章将“运动”分为两类:生命运动和自愿运动。运动的第一个内在开端,源于想象,霍布斯称其为“意向”。当意向朝向引起他的某物时,就称之为欲望或愿望;当意向远离我们不喜欢的东西时就是嫌恶。于是欲望和嫌恶就是两种方向不同的运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运动是由我们认为好的或坏的事物引起的。但霍布斯并不认为这些内在激情的运动可以算作对自由的限制。霍布斯认为,我们只有在慎思之后,才能进入自由的领域。“意志”作为终结慎思的东西,一旦我们将意志付诸行动,我们就终结了我们的自由(选择的自由)。意志所代表的运动是一种欲望,一种潜在的思考过程,它本身就是欲望或嫌恶的转移。

在霍布斯的哲学体系中,意志概念是与自由概念紧密相联的。不同于传统哲学对意志概念的理解,霍布斯在对慎思的描述中将意志定义为“慎思中的最后一个欲望”。在布拉姆霍尔关于自由与必然的论战中霍布斯也谈到了意志这一概念。霍布斯认为,意志仅仅是慎思的最后一个欲望,并非引起行为的决定因素,只有意愿的行为,并没有意愿的能力。意志在霍布斯那里仅仅是欲望的一部分,是欲望决定了行为,而不是将意志理解为行为的直接原因。在慎思的过程中,欲望与嫌恶交替出现,最后的那个欲望就是意志,这个欲望决定了行为的实现或使行为不可能。布拉姆霍尔则认为意志与欲望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绝大多数的自然事件都有其在先的、外在的原因促使其发生。而且自然事件是由意志引起的,这些意志本身并没有原因,或者至少没有任何外在的原因”。布拉姆霍尔主张意志是一种意愿的行为,是对理性能力或意愿力量的运用。这种能力被称为意志,而这种意志活动所引起的行为被称为自愿行为。他接着说,意志是一种特殊的力量,与其他任何力量都不同。如他所言,意志“有自己行动的能力”,它“决定自己”。因此布拉姆霍尔坚持这样一个原则:如果一个事件的起因是自由的,那么这个事件也是自由的。一个自愿的行为从产生它的意志那里继承了它的自由或必要性。

2 自由与慎思

霍布斯在《法律要义》第十二章关于慎思与自由的描述中,首先他把慎思定义为“欲望与嫌恶的交替,在我们的能力范围内,每时每刻都在做或不做,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慎思,长久以来,我们有自由去做或不去做,而慎思就意味着剥夺我们自己的自由。”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欲望还是嫌恶我们都可以随心所欲的进行选择。但是一旦我们在欲望和嫌恶之间抉择之后,其最后的选择被霍布斯称为意志。意志就是斟酌的最后一个欲望或嫌恶,也意味着慎思这一过程就此结束了,同时我们的自由也就被剥夺了。也就是说,在我们实施任何行为之前,对该行为我们都有做与不做的自由。一旦我们决定要去实施或不去实施某行为,这一过程就可以被说成是我们失去自由的过程。这一过程被霍布斯定义为“慎思”,故慎思的过程也被理解为“去自由”的过程。似乎正是慎思本身结束了自由,“当被慎思的事物已经完成,或已被认为不可能时,任何慎思便都可谓终止了,因为直到这时以前,我们一直保持着根据自己的欲望或嫌恶去做或不做该事物的自由。”

大卫·范·米尔(David Van Mill)认为霍布斯关于慎思与自由的说法与他关于“消极自由”的概念是不一致的。按照霍布斯对自由的定义,慎思并不能用来评估自由,因为它是行为人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对做出选择自由的终结。也就是说,一旦我们行动起来,表达了我们的意志,我们将不再自由。如果慎思结束了自由,似乎是说人内心的东西也能影响自由。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意志”要么使我们朝向外部对象,要么使我们远离外部对象。在我们渴望某一物体的情况下,霍布斯的提法似乎没有问题。我们渴望某样东西,我们朝着它前进,我们是否成功地实现了渴望取决于是否有外部的东西阻碍了我们。但对于嫌恶的东西却很难解释的通。在这种情况下,阻碍运动的不是外在的障碍,而是我们自己的激情。这里似乎还暗示,我们同时是自由的和不自由的,但我们不可能同时是自由的和不自由的。他有时还提出,自由是关于选择本身,而不是一个人能否根据自己的选择采取行动:“当一个人饥饿时,他可以选择吃还是不吃;这是人的自由。但是,是否饥饿,我认为这是从必然性出发,不是他的选择。”在霍布斯关于慎思与意志的讨论中,他把行为与行为人内心的嫌恶联系起来的这种矛盾可以用霍布斯不仅仅从能力的角度来描述行为的内在特征来解释。相反,他开始把它们当作一种对自由的终结,而这种终结隐含地假定了主体的内在条件会影响自由,尤其是限制自由。因此,在霍布斯关于意志和慎思的讨论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的是,他并不总是乐于保持能力与自由的区别。

但问题是,在霍布斯关于慎思的讨论中,并没有涉及行动,而是行动之前的自由。“我认为一个人经过慎思才去做的行为是自愿的行为,同时也是经过选择的行为。因此,自愿行为和自我选择的行为是一回事。那么自愿行为者他是自由的,也可以说,他没有终结慎思。”可以明显看出,霍布斯认为自由人的自由存在于自由选择的缺失中,尽管不存在外在的障碍。因为,如果对所慎思的行动有外部障碍,例如当一个人在不知道网球场大门已锁上的情况下思考是否打网球时,这些障碍与他本身的慎思无关,因为这并不妨碍慎思的人获得自由。“出于同样的原因,在我们所讨论的关于自由的丧失的问题上。一个人经过慎思后,做出了做某事的决定,那么他就不再是自由的,尽管他做某事的意向没有遇到任何外在的障碍。”霍布斯谈到了一些运动或行动,要么是在没有任何意志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的,比如在关于水的例子中,要么是完全服从于一种自愿的行为,比如对人类和动物的行为。根据他对“自由”的描述,一个人在慎思时是自由的,直到他达成了一个意志的行为。

参考文献

[1]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延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译文参照英文版略有改动,2017.

[2]霍布斯.法律要义:自然法与民约法[M].张书友,译.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译文参照英文版略有改动,2010.

[3]Thomas Hobbes.English Works Vol.5, ed. Sir William Molesworth.London: John Bohn,1966.

[4]Thomas Hobbes.English Works Vol.4, ed. Sir William Molesworth.London: John Bohn,1966.

[5]W. von Leyden.Hobbes and Locke:The Politics of Freedom and Obligation.Palgrave Macmillan UK,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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