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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驾驶证全国通考后对广西驾培行业的影响研究

2020-04-18韦冬莉

西部交通科技 2020年11期
关键词:新举措驾驶证考试

韦冬莉

摘要:文章分析了“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和“小型汽车驾驶证异地分科目考试”改革新举措对广西驾培行业产生的影响,从服务模式优化、价格机制建立、法规完善、培考衔接、市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驾驶证;驾驶员培训;考试;新举措

中图分类号:U47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282/j.cnki.wccst.2020.11.056

文章编号:1673-4874(2020)11-0206-03

0引言

2019-06-01,公安部推出的10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新举措在全国全面推行,其中“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和“小型汽车驾驶证异地分科目考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影响深远。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目前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与培训衔接不畅,让部分未按教学大纲参加培训的学员也能参加交警部门的自主预约考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规定,改变驾驶培训机构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模式,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措施,以及公安、交通运输两部门共同推进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等工作要求。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由于两个部门法规体系不同,目前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改革新举措推行后的影响分析

1.1驾培行业竞争区域范围扩大

长期以来,驾培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在许可范围内开展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对于跨区域招生,甚至跨省招生的现象在小型汽车培训领域并不多见。本次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及“异地分科目考试”,扩大了驾培行业的竞争区域范围,促使驾培机构的竞争区域范围不仅局限于所在区县,甚至可能突破所在省市的界限,驾培行业在全国范围内的竞争或将因此出现。

1.2责任倒查制度难以落实

2012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2017—06—28,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深度调查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调查》(GA/T1082)调查之外,还应当重点开展的调查包括驾驶培训机构资质情况,是否按照培训大纲开展培训,是否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等情况。本次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及“异地分科目考试”可能导致同一学员分别在不同驾培机构培训的情况出现,如若学员日后驾驶车辆引发重大事故启动责任倒查,将出现难以认定驾培机构责任的情况。

1.3考试与培训的政策规定暂未有效衔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对于驾驶员的培训有明确的规定,例如交通运输部下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中对驾驶证申请人的实际操作培训学时进行了规定。按照规定,学员进行实际操作培训时,需进行刷卡计时,培训满相应学时之后方能进行考试。而小型汽车全国“一证通考”施行后,学员的培训学时在全国驾培监管平台尚未实现全网对接的情况下将无法进行核算。由此可见,省级或者市级建立的驾培监管服务平台已不能满足管理的需求,全面接入全国驾培监管服务平台并与公安驾驶人考试系统实现信息对接已迫在眉睫。

2解决方案

2.1持续推进“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6—10—12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道运技能[2016]100号),明确提出落实计时培训计时收费、推行“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旨在通过培育驾培需求方市场、强化需求方自主选择权利、提高需求方地位的方法来推动驾培行业服务质量的提升,维护驾驶学员、驾培机构、教练员各方的合法权益。截至2018—12—31,广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覆盖率已达1D0%。为此,学员在报名学习驾驶技术时,可自主选择“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模式。

2.2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

学员报名学习驾驶技术,与驾培机构签订规范的驾驶培训合同,对于其中规定的培训费用收取问题属于双方的民事行为,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干涉。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作职责中,均不涉及约束驾培机构与学员之间关于培训费用收取的相关事项,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和日常监管行为更不触及驾培机构的具体收费行为。

(2)学驾过程往往与驾培机构经营息息相关,在未考查双方是否已结清费用就草率进行数据迁移,存在干扰驾培机构正常经营的风险,致使驾培机构利益受损。

(3)目前全国范围内还未建成统一的机动车驾驶培训信息共享系统,学员培训过程的数据信息也无法实现跨省迁移。为此,只有科学划分驾培机构与学员之间的收费事项以及驾培机构是否提供分科目培训的管理权属,才能避免因混淆概念而引起的管理职责不清和行政职能乱用的问题,也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有效解决“实行小型汽车驾驶证异地分科目考试”后产生的费用纠纷问题。

2.3国家层面修改驾培行业相关法规

从当前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的现状来看,其培训形式和程序已不能完全适应公安交警部门“实行小型汽车驾驶证异地分科目考试”对培训环节的需求,迫切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尽快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改变现行集中签发《培训记录》和颁发《结业证书》的培训管理模式,实行分科目分阶段的方式进行签发《培训记录》和颁发《结业证书》,从而进一步提高培训环节的灵活性,以便于责任倒查制度的有效落实。

2.4推进考试与培训有效衔接

我国目前由公安部门负责驾驶证的考试和发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驾驶培训行业的管理。长期以来,交通运输部门对于培训质量进行把控的主要抓手就是培训学时,尽管培训学时设置的多少以及是否应设置最低门槛一直是社会讨论的焦点,但就当前而言,培训学时仍然是最为行之有效的控制教学质量的指标。然而在实际操作层面,往往存在驾驶证考试管理部门未将是否完成《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和内容作为考试的前置条件,受理并允许未完成规定学时和内容的学员参加自主预约考试,由此催生了培训时间不足、重技能重考试而忽视安全意识养成的培训模式的泛滥,势必导致学员安全意识的缺失,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为此,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推进考试系统与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的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考试与培训的有效衔接。

2.5科学判定市场需求与动向

本次全国小型汽车驾驶证实行全国通考,为部分异地工作学习的民众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因为不同区域范围内存在培训学时执行尺度以及考试难易程度的不同,可能会产生学员的异常流动。若学员的异地考试不是因为异地工作学习等原因,而是倾向于去培训要求相对较低、考试难度相对较小的区域考取驾驶证,将与政策的制定初衷背道而馳。因此,应科学判定市场需求与动向,适时进行政策调整,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限定措施,避免一项便民利民的政策成为引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乱象的导火索。

3结语

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而言,其主要目的是为社会培养合格的驾驶员,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进行一些有益的尝试以增强老百姓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了安全这个统一的目标,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进行充分合作,改变过去各自为政的不利局面,确保考试与培训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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