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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理研究

2020-04-17刘明君

中国市场 2020年6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利益冲突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力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也更懂得利用法律作为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众和国家对权利的重视,也推动了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作为保护人类在社会实践中所创造出劳动成果的权力,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知识产权法也随之诞生,并根据实际的需求逐渐发展和完善。而在知识产权的概念下也总涉及到诸多的利益代表,这些利益代表之间难免存在着一些利益冲突。而根据法学中的冲突说理论,法律的确立是就是为了平息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利益平衡原理也被广泛的应用在知识产权法中。虽然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法一直在不断的进行改革和完善,不过在实际司法实践的应用中仍存在着一些不足。如何利用利益平衡原理对我国知识产权法进行更好地完善,值得对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思考。为此文章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理进行了浅要地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利益平衡

利益平衡原理是指在一个固定的利益范围内,让利益范围内各方代表的立意尽可能实现较为合理的平衡。利益平衡原理作为很多立法的参考标准,主要是因为它能够对各种利益冲突进行调和,从而为解决法律问题提供一条正确的途径。而在知识产权法中,本来就是为了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在合理的范围内广泛传播。因此利益平衡原理为知识产权法奠定了重要基础,对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提供了重要依据。然而知识产权法虽然尽可能的对多个利益方的合理利益诉求进行了保护,但由于知识产权中的利益方天然存在着一些对立冲突,因此在知识产权的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着一些困境。只有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中的各方利益冲突,完善利益平衡机制,才能促进知识产权法更加完善。

1 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冲突类型

1.1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知识产权法最初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智力成果的创造权,换句话说就是赋予某项智力成果合法的垄断权力。[1]随着知识产权法的不断完善,现代社会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成果创造者的保护范围更加全面,这也体现了法律对智力成果创造者予以的充分重视。然而社会公众是在合法范围内对与智力成果有一定需求的,如果完全保障知识成果的合理垄断,将影响公众对于智慧成果的接收与使用。不过如果一味地为了追求公众对智慧成果的合法受用,又会损害智慧成果创造者的利益,影响人们创造智慧成果的动力,这样一来又限制了公众能够使用智慧成果的数量。因此通过综合考虑就只能被迫使需求更迫切的社会民众成为了知识产权制度利益分配的最下端承担者。近年来对知识产权人利益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实际上对知识产权人利益的过度保护,已经对公众使用智慧成果的合法利益诉求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是知识产权利益调和中的一种主要冲突,并且很难实现完全的利益平衡。

1.2创造者与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冲突

知识产权并不是单纯的生产出智慧成果就能够获得的一项权利,而是产生的智慧成果在传播和使用的过程中创造价值后,才促使法律承认知识产权所有者拥有知识产权并对其进行保护。也就是说一项知识成果如果在诞生后完全不被继续研究和使用,那么这项成果的诞生将变得没有意义,因此也就无需对知识产权人进行有效的保护了。相应地如果法律只注重对知识成果创造者进行保护,而完全忽略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那么这项知识产权立法一定是不够完善的。而在顾及知识成果创造者、使用者、传播者的利益之后,这三者之间就自然地形成了利益冲突的关系。

1.3管理者、创造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知识产权利益关系者中,管理者主要是为了能够保障知识产权法律的贯彻落实,对知识产权人利益进行充分维护,并促使知识研究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内发生最大效益,或制定一些其他的规章制度及设置一些经营活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角色,通常以国家政府作为代表。[2]因此可以看出管理者的利益就在于能够合理的促进各方利益平衡提高国家整体的知识水平。而创造者的利益主要在于通过知识成果创造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赢得社会尊重提高社会地位,或者实现科学技术向社会生产力进行转化等。然而实际政府在充当知识产权管理者角色时,通常会更注重社会效益,而对创造者的利益有所忽略,这样一来管理者、使用者和创造者之间就产生了利益冲突。而且这三者之间往往会存在一些角色转换,例如一些企业同时是知识成果的创造者和使用者,而政府有时也间接的成为知识成果的创造者。这种角色之间的交叉转换,往往使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加凸显。

2 知识产权法平衡机制探究

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冲突主要有上述三个方面,而如何促进这些利益矛盾的平衡就显得至关重要,因此利益平衡理论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应用就显得十分重要。首先利益平衡理论能够对公共利益和私有立意进行平衡。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的许多原则都是充分基于利益平衡原理。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的开篇第1条中就提到了该法律的立法宗旨就是既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及和著作有关的相关权益,同时又促进文化作品的传播与繁荣。[3]《专利法》、《商標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法中也有类似的立法宗旨。这些立法宗旨都体现了知识产权立法对利益平衡的重视和充分考量。其次我国知识产权法中通过一些具体制度的规定对不同的利益冲突方进行了充分的平衡。这主要体现了在保护知识成果创造者权力的同时也对其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从而尽可能使利益分配实现平衡。而且这种平衡往往是随着社会发展进行动态变化的,例如出租权的设立就是一种很好的体现。此外知识产权法还通过一定规范形式的拓展,促使知识产权逐渐走向利益均衡。因为对知识产权的规范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知识产权法,一些相关的规定、战略、发展政策等都应该与知识产权法一起共同担负起维护和规范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从而对利益均衡的实现提供更多的保障。例如政府和国家可以从管理者角度对知识成果创造者予以更多的鼓励和支持,比如说项目优先发展、财政资金支持、创造者奖励机制的完善等,改变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单一的局面,为实现利益均衡做出更多方面的努力。

3 我国知识产权法平衡利益冲突机制的优化路径

3.1完善公众对专有权利与信息的接近及再创造制度

知识产权是为了保护知识创造者的智力成果,然而知识本身具有的传播性却又让知识只有在大众中进行传播才能够提高知识本身的价值。为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还应该完善公众对知识传播的专有权利,以及对公布信息的接近和再创造。因此知识产权法不能够只是保护知识创造着的利益,也需要对享受知识传播权力的大众予以一定的保护。因此在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设计中应该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的基础上,对其权力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而保护大众对知识传播的享有权。比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设置一定的时间期限,在期限内保护产权人对知识的独享权,而超过时间后该知识成果将被允许进入公共视野进行传播。同时对专利的公开制度,也能够对这一原则进行较好地体现。一方面对研发专利的知识产权所有人进行了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对专利项目的公示,也让相关领域的企业或研究学者能够有机会对这些先进的专利技术有所了解,从而获得新的启示,拥有一个新的研究基础起点。或者能够激励其他企业和研究人员加快对该领域的学习和探究,从而推动相关领域研究的飞跃发展。可以看出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应用是通过对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权利的分别保护与限制,从而实现利益均衡。

3.2构建知识产权利益的动态调节机制

知识的创造受到时代环境的影响,在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都将展现出不同的特点。而且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很容易受到经济条件、技术条件、文化条件等多方面条件的制约,因此想要实现理想状态下的绝对平衡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为此只有根据社会不同阶段的发展需求,对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进行动态调整,才能够使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大逐步趋向一个更为合理的状态。历史的经验表明在社会发展的不成熟阶段,法律往往更倾向于保护权利所有人的实际权益,从而更好地使权利人完成市场垄断,以便从全社会范围内刺激个体创新的潜能。[4]而当社会逐渐步入成熟阶段,法律会开始对垄断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而更注重社会权益的保护,促使整个社会创新能力的提高。可以看出在这一过程中很难实现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完全平衡,只能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对二者进行一定的限制。而世界范围内对于努力调节二者之间的矛盾,一直在努力调整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此应该努力构建动态调节机制,根據时代发展的需求,实现法律层面对二者利益矛盾的动态调节,从而使二者努力达到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

3.3构建知识产权经济性法益和非经济性法益的衡平机制

由于知识成果创造的稀缺性,使得知识产权法中会对权利所属人予以一定的经济效益保护,从而保障权力所属人在创造知识成果过程中花费的成本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或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权力所属人的收益。通过这种手段,激发知识创造者的创作和创新动力。然而正是因为知识产权对权力拥有者的这一保护,使得许多知识成果拥有者过分注重知识产权带来的经济效益,从而不愿意轻易将自己的知识成果在不带来经济效益的条件下对社会进行公开传播,这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十分不利。实际上除了经济性法益外,在知识产权中还存在着一些非经济法益,这些非经济法益也能够实现促进知识创造者不断产生新动力的作用。例如著作署名权、著作发表权、知识成果使用许可权以及一些其他类型的荣誉权等等,这些非经济法益对于知识产权所有者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拥有促进作用,而且更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所有者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相对平衡。因此在利益平衡原理下,知识产权的立法应该对知识产权的经济性法益进行适当的限制,而利用非经济法益去弥补这种落差,从而既保障对知识成果创造者的鼓励与动力激发,也能够对社会使用相关知识成果提供一些机会。

4 结论

利益平衡原理是知识产权立法的重要基础,也是指导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原则。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自诞生以来逐渐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但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冲突很难实现绝对平衡,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知识产权利益诸方的地位也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为此还需要充分认识到利益平衡的重要性,构建动态调节机制,促进知识产权法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尽可能实现知识产权利益诸方的相对平衡。

参考文献:

[1]李泽亚.探讨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理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6,(11):238.

[2]李文兵.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作用分析[J].法制博览,2018,(11):249.

[3]王翀.论知识产权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J].政治与法律,2016,(1):69-75.

[4]王峰.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利益冲突[J].法制博览,2017,(8):240.

[作者简介]刘明君(1998—),女,汉族,山东寿光人,就读于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国际商法、经济法及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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