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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与所有权:灵魂与肉体

2020-04-17钟承娅

关键词:所有权自由意志

摘 要: 人格与所有权都是黑格尔哲学体系当中的基本概念,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有着详细的阐述。人格是自在自为的自由意志存在于某种规定性中的单一意志,是完全抽象的概念。而所有权即人格为了脱离抽象,在现实中寻求的定在。两者就如同灵魂与肉体的关系存在于黑格尔的世界当中。

关键词: 人格;所有权;自由;意志

中图分类号: B516.3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20)02.0014.05

自由意志是黑格尔哲学思想的理论基础。他认为,“自由的意志,为了不保持为抽象的,必须首先给自身以定在,而这种定在起初的感性材料就是事物,即外在的事物。自由的这一最初的方式,就是我们马上会认识到的所有权……”[1]80人作为自由意志而存在,最初是完全抽象的状态,在通过外在事物给予自身定在后,使其具有现实性。而这个时候我们所拥有的自由,就是那称之为人格的东西,也叫做主体,是能在事物当中给自身以定在的,且是对自身而言是自由的。而人格给予自身定在的形式即所有权,所有权主要体现在我们对物的占有上。黑格尔认为,所有权作为外在的东西与人格作为内在的东西,两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旨在达到统一的状态。

一、人格:自为存在的抽象意志

(一)单一的抽象意志

黑格尔认为,意志通过某种规定后变成单一的意志,即人格。自在自为的自由意志在它抽象的概念规定中,它是具有直接性的,对于实在性持否定的态度,只有一个抽象的与自我相关的现实性,即“一个主体在自身中所具有的单个意志”[1]81。这是一个特殊的环节,可以看到,里面有着特定的目的和内容的,而且这些内容是具有单一性的,是直接表现在自身前的一个外在的世界。另外,我们说自由意志的这种直接规定性,黑格尔是这样理解的:“只有当概念使自身在一种状态中得到了完全的实在化,在某种状态中概念的定在不是别的,无非就是它自身之发展的时候,这种状态才是意志完成了的理念。”[1]82也就是说,抽象的概念及实在化的定在都是围绕着自身中的发展,而当概念实在化以后,形成了自身的定在,这时就达到了黑格尔意志的第三阶段,即理念的状态。

而在概念中,我们说它是一个抽象的东西,但是为什么概念又包含着规定呢?黑格尔说,虽然概念中有规定,但这些规定都只是被包含而已。所有的规定都是自在存在的,还没有和自身发展为一体。如我在说我是自由的,这时的我就是无对立的相对于自身的存在,像处于道德这些东西中我就开始有了对立的存在,善之类的东西属于普遍的,它们在我心中只是存在着,我仍是作为单一意志存在的。这里的意志就有了单一性和普遍性的一个规则,但由于一开始的抽象性中,意志还是直接性的存在方式,所以就有了这样一个结论:这种最初的无规定性本身就是一种规定性。因为无规定性是说意志和它的内容没有区别,在和规定性的东西相对立时,就达到了一种规定性的状态,那抽象的意志通过这样的规定性就成为了单一的意志——人格。

(二)自为存在的意志

“自为存在的或抽象的意志就是人格。”前面我们说自由意志的普遍性很明显它是一种自我可以意识到的、形式上的普遍,与我们完全抽象无内容的单纯自我是相关的。我作为这个人,不是其他人,是因为在很多内在的、外在的方面我是被规定了、被限制了的,诸如欲望、情绪、性别、身体状况、生活环境等。但是我知道我是绝对纯粹的,在这样一些限制当中,我仍然是自由的、普遍的和无限的。除了对自身具有的这种一般的意识,当自我开始具有一种对自身为完全抽象的自我意识的时候,也就开始有了人格[2]。由此黑格尔说:“所以在人格中对它的知识是作为对象的知识,不过是作为通過思想而被提升到单纯的无限性中并因此与自身纯粹同一的对象。个体和民族,在还没有达到这种对自身的纯粹思想和知识的时候,就还没有人格。”[1]83可以说,自由意志给予了我们人格的这样一种合理性。

人作为这里自我的主体,本质即人格,所以就人格性来说是人的最高追求。但人格与主体有一定的区别,主体是人格的一种可能性,每一个有生命的个体都可能成为主体。而人作为主体时,其主体性是为主体存在的,就如人格中我为我而存在。黑格尔说:“人格就是在纯粹的自为存在中自由的单一性。”[1]85在这种人格之下,尽管我作为这个人,被年龄、身材、性别等区别于他人他物的专属于我的独特东西规定,但由于我面前只有纯粹的人格存在没有其他,所以我清楚地知道我是自由的,我能从一切规定和限制中抽离。所以,黑格尔认为人格就是集高贵和低微于一身,无限东西与有限东西的统一,有确定界限和无界限的统一。并且表明,人的高贵就在于此:能经受住自由与抽象空洞的自由之间的自然矛盾。

二、所有权:自由人格在现实中的定在

“人格为了作为理念存在,必须给予他的自由一个外部领域。因为人格这个自在自为的无限的意志在这个最初的规定中,还是完全抽象的规定……”[1]92我们知道,理性就是通过概念和现实的结合得来的。人格要到达理念的状态,就必须脱掉完全抽象的一面,寻求一个外部领域,对于外在事物的所有权代表了人自由的外部领域,即人格的定在。为什么会有所有权的存在?它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对人格单纯主体性的扬弃,让概念的东西具有了现实性。并且由于抽象的人格具有直接性,所有这样一种定在也只有在直接规定中而来,不会再有其他的定在。

(一)所有权与物

所有权作为外在的东西,即对应一种物的存在。这种物似客观的东西,没有人格、没有法权、不自由,但它内在地具有众多相对立意义。从实体意义上来说,我们说这是物时,说的是事物本身,而不是人;有时物与人相对立,物属于实体性东西的对立面,只是以外在的东西而存在。物是缺乏主体性的,本身就是作为一个外在东西,黑格尔说不管空间上还是时间上它都是外在的。当自我说拥有了一些感性直观时,那也只是肉身的自我、感性的自我对于某物的直观,对于自身还是外在东西的直观。而人格是作为精神存在着的,不是作为外在的,它往往扬弃了这种外在性,将我内在地占为己有[3]。

“人格有权把他的意志置于任何事物中,凭此该物是我的,达到其实体的目的,因为物在自己本身之中不具有这样一种目的以及包含我的意志的它的规定与灵魂,——人对一切事物[有]绝对的据为己有的权力。”[1]96黑格尔认为,万事万物都能成为人的所有物,因为人是作为自由意志存在的,自由意志又是自在自为的,那些相对立的意志不具有这种性质,所以人有权利将意志变为物,将物变成意志,也就是让物成为他的物。而这样一种对物进行支配的占有,黑格尔理解为我的意志拥有了对物的主权,我将我的灵魂赋予了它,规定了它。可以看到,自由意志论其实完全展现了黑格尔的唯心理论。不管是出于自然需求还是社会需求,所有权都在驱使我们将物变成我物,因为没有所有权的体现,人就没有真正的自由。就好比奴隶,没有自由,没有所有权,他们不对物进行占有,反而自身作为物被奴隶主(自由人)所占有[4]。可以说当我们取得所有权时,这个外在的物就属于我了,在实现了对物的占有后,人也成为了真正自由的人和社会意义上的人。

(二)私人所有权

“由于在所有权中我的意志作为人格的意志,从而作为单个人的意志,对我成为客观的了,它也就获得了私人所有权的性质;而共同的所有权,按其本性而言能够迷狂地(besessen)变为单个人所有,其公有性的规定本来也是可分解的……”[1]98黑格尔认为,所有权中的意志是单一的人格的意志,代表我的意志只属于我一个,我是通过所有权的形式给予我意志的定在,所以所有权也会有这个东西是我的这种内在规定,它因此具有私人所有权的性质。就像人能对自身身体进行使用,且在这一过程中体现出我们的意志,那我们可以说人对身体是有所有权的,相反,动物对自己的身体就没有所有权。因为动物没有意愿去支配它们的生命,它们对身体的占有也只是灵魂的占有。如人可以自杀,動物就不会。人拥有这种意志,就拥有了生命,拥有一个有机的身体。当然,我们说,身体是直接的定在,肯定和精神不相适应,由此,为了达到精神和身体合一的状态,精神就要对其进行控制、占有。对于其他东西来说,我本质上还是身体里面那个自由的我,如同我对身体的直接占有一样。当身体所遭受到暴力、触动等的时候,内在这个自由的我都会在当下有所感觉,而像在被人格侮辱或财物受到侵害时,我的意志就不是当下能感觉到的。

财产是所有权的一个方面,因为私人所有权的性质,财产也有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之分。黑格尔认为,对于外在事物,我占有财产是合乎情理的,但关于一些特殊的比如占有多少,占有什么,这就是关于法的事情了。并且对于占有和财产之间分配的公平与否,只能放在人类社会当中考察,因为自然界的不自由状态,是不存在公平与否的。另外,黑格尔谈到关于平等与财产的关系:“有人大概想把平等引入到财产分配的关系中,由于财富依赖于勤劳,这种平等恐怕在短期内就会毁掉的。”[1]104他认为,人们的平等只是作为人格而言的最初的平等。在拥有财产以后,因为自我的特殊性,诸如目的、需要、才能、勤劳等因素就会使得不平等出现。

(三)所有权的实现

“物属于在时间上偶然最先占有它的那个人,这是一个直接自明的多余的规定,因为第二个人不能占有已经属于他人所有的东西。”[1]104黑格尔认为外在的物被谁先占有,谁就有对此物的所有权,这是通常情况下人们的理解。但不是说因为他是第一个,而是因为他自由意志在此物上的体现,使得后来的第二个、第三个等都是随他而来,由此,他才成为了第一个。人们为了取得这样一种所有权,达到人格的定在,不光需要意志和观念上的自我,还需要对物采取取得实际占有的形式,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物的所有权。取得占有一般表现为单一的人对于单一的物的占有,并通过三种具体的形式得以落实:身体的直接占有、使用的间接占有和转让占有。

第一,身体的直接占有。此时的意志作用于物当中,有肯定的意味,对于物的拥有是一种保存、保留。这里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直接的身体把握,显而易见,是对单一物的支配,也是最完整的占有。这个占有是直接当下的,但具有主观性、暂时性的特点。因为,就范围来说,会受到对象物的限制。如流经我土地的河流、我土地下的矿藏等。二是给物以定形,通过这种方式给予某物的是我的外在规定。黑格尔认为这是最适合理念的占有,因为“它把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在自身中统一起来了,此外,还根据对象的本质性以及各种不同的主观目的的差异性把形式无限的区别开来。”[1]111就如我制作陶器、栽培植物、驯养动物等,根据对象物的本质性,将物定形成我目的的东西。陶器因为我的制作得以定形,植物因为我的种植得以定形,动物因为我的驯养得以定形……这些里面都有我自己的劳动创造。另外,我们经常说的保护动物,也可以是一种给物定形的方式,因为这也是为了对象物的保存而采取的行为。三是单纯做标记的形式给物以定形。在物上做标记,可以说我把我的意志体现在该物上,但这种占有是极不稳定的、不确定的方式。和第一种最完整的身体把握占有对比来看,它是一种最完全的占有,因为其实别的占有方式或多或少都有做标记的痕迹,最终都是为物标上自己的记号而已。而我们说这个标记不是它是什么,而是它意味着什么。其目的都是告知他人,我的意志已经在此物上体现,达到了对物的占有。如校徽意味着某个学校的学生资格,尽管它的颜色、材质等与学生没有任何联系,但它表现出的不是这个颜色、材质等元素,而是表现为这个学校的学生。

第二,使用的间接占有。首先,这时物对于意志是一种否定的意味,在物的使用上,物逐渐被消耗,人获得利益,意志开始对于物的否定。而我的意志在这里也成为了需要、偏爱等的特殊意志。我与物当中,由于物的自然性,只能任由我这个活的生命体进行主宰。我为了实现我的需要,对物进行消耗,表明了物的无自我本性和我作为有机体的优越性。此外,我在物的使用过程中,也会体现出对于物的保护。基于我对某物的持续需要,它的再生能力,重复利用上会让我的使用有所限制。从使用与所有权关系来看,两者同实体与属性、内在与外在等关系一致。如作为实体的杯子,它的属性包括:材质的软硬、颜色的黑白等,而这个杯子的存在,就依托于实体与属性,两者是不能脱离的。这也就是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关系,在这里,我们还可以将所有权的含义表达为:你拥有对所有物的使用。在这里,黑格尔表达了对所有权本质的理解,“我在此物中在我看来作为肯定的意志既是客观的同时又不是客观的,这是一种绝对矛盾的关系。因此,所有权本质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权。”[1]121其次,在物的使用过程中,通过质与量的关系来进行规定,且与那些特殊的需要是相关的。事物所满足的特殊需要和其他需要之物可以进行比较,物的比较只能通过量的实现,而由此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就是物的价值,价值是存在于其中的普遍的东西。最后,在给物以定形的过程中,占有做标记等形式都是外在的,最有意义和价值的应该是内在的关于意志的主观当下体现,也就是使用、利用或意志的一些表现。这些表现都相关于一个叫作“时间”的东西,因为就时间上来说,物的客观性需要意志持续的关注,如若没有持续的关注,物就会成为无主之物,也就是说所有权的取得或丧失都是因为这个“时效”。总而言之,只有保持对物的持续意志,物就能一直是我的东西。

第三,转让占有。首先,黑格尔说转让是“意志从物回到在自身中的反映(Reflexion)”[1]108。这是一个无限的意味。所有权是我意志的定在,它的表现在于财产上,当我自由转让我的所有权,我的财物也可以被我转让、放弃或让他人占有。而我能这么做的合理性在于物本身所具有的外在特性。这里的转让相对于前面没有表明意志的时效转让而言,是一种真正的转让。因为它是一种带有意志的转让:我不再想拥有某物了。可以看到,所有权的第三种转让方式是真正的取得占有,是前两种方式的统一。其次,在黑格尔那里,转让是有限制的。所有权的对象、客体有物和人格,因为他把所有权看作是人格的定在,人格是不能转让的。他认为“那些构成我最本己的人格和我的自我意识的普遍本质的财富(Güter),或者更确切些说,实体性的规定,乃至它们具有的不受时效影响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就像我的一般人格,我的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是不可转让的一样。”[1]132就像奴隶,人们认为奴隶只是把人格看成了外在的东西进行了转让,但黑格尔认为其实他们是不存在人格的,人格是人之为人的特性,他们在奴隶主的从属关系上,已经不是自由的人,他们没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所以也就不具有人格了[2]。另外,人的身体和生命也是不能转让的,生命与人格具有相同的特性。黑格尔说生命“不是同人格性相对立的外在东西,因为人格性就是这一人格自身,它是直接的。出讓或牺牲生命毋宁是这一反面,不是这个人格性的定在。所以一般说来,我没有任何权利可以出让生命……”[1]140因此,可以说黑格尔的转让只是限于外在的东西,内在的东西是不可转让的。

三、人格与所有权:灵魂与肉体

综上所述,人格与所有权的关系即灵魂与肉体的关系。我们说人格这个完全抽象的自我是没有任何规定性的自我,即我就是我,一个空洞的我。人要拥有理性,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需要从单纯抽象的主体性过渡到实在的客体物上,这样主客观的统一才会使得人之为人,可以说黑格尔的所有权就是从主客观的统一去理解的。意志、人格相当于主体,所有权、物相当于客体。黑格尔曾说人的最高使命就是成一个人(Person),不是一个抽象的人、概念化的人,而是一个拥有自由意识和现实定在的人。“人格必须在所有权中获得定在”,而“取得所有权即达到人格的定在”。当然,人也只有在所有权当中,才能作为理性而存在,因为理性是概念和现实的结合[5]。人格是内在的东西,所有权是外在的东西,内外两者相互结合,达到统一。就如人的灵魂与肉体,缺一不可,并内在的统一为一体。

参考文献:

[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邓安庆,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79-141.

[2]徐良梅.奴隶:在自然人与人格之间——兼论黑格尔人格思想对中国现实的意义[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79-82.

[3]谢文军.自由意志的定在——黑格尔所有权理论初探[J].现代交际,2018,(10):227-229.

[4]蔡晓霞.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看黑格尔所有权理论[J].石家庄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75-79.

[5]萧诗美.黑格尔所有权理论的哲学诠释[J].学术研究,2009,(7):5-15.

Personality and Ownership: Soul and Body:

Interpretation of Basic Concepts in Hegels Principles of Philosophy of Law

ZHONG Chengya

(College of History and Politics, 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550000,China)

Abstract: Personality and ownership are the basic concepts in Hegels philosophy system. They are elaborated in the book Principles of Philosophy of Law. Personality is a single will which exists in certain prescriptions and is a completely abstract concept. Ownership means that personality seeks to be fixed in reality in order to get away from abstrac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oul and the body exists in Hegels world.

Key words:   personality; ownership; freedom; will

编辑: 黄航

收稿日期: 2019.09.15

作者简介: 钟承娅(1990-),女,贵州遵义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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