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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公共事件传播中的社会负效应

2020-04-16顾晓

新闻爱好者 2020年3期
关键词:网络时代伦理

顾晓

【摘要】公共事件的传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衍生出社会负效应的情况并不少见。网络时代由于传播主体、传播渠道、传播方式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导致这种负效應的影响力以惊人的速度发生裂变。台湾现实题材电视剧《我们与恶的距离》对这种社会负效应进行了观照与反思,引发了观众的热议。通过对这部电视剧的深入探究,我们对网络时代公共事件传播可能带来的社会负效应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时代;公共事件传播;社会负效应;伦理;舆论暴力

新闻传播是面向公众的一次信息传输,每则报道自发出的那一刻起,产生的社会效应就并非媒体能够完全左右,这令人对其到底能产生什么结果感到好奇与担忧。尤其是网络时代,新闻一旦发生,会在第一时间被置于媒体平台上,接受公众的评判。牵涉人数较多或者利益群体较广的公共事件,更是会急速传播,引发一场难以控制的舆论风暴。那么,这种公共事件传播的社会效应,又会以什么面目呈现呢?台湾现实题材电视剧《我们与恶的距离》(以下简称《与恶》)聚焦这一话题,围绕一起“无差别杀人案”,揭示和剖析了事件和舆论对相关人物、社会价值观的影响,获得观众的认可(囊括台湾第54届电视金钟奖六项大奖,豆瓣网评分9.5分),而其对公共事件在传播中可能带来的社会负效应的观照,则如“手术刀”般刺中现实,引人深思。

一、公共事件传播中的社会负效应及动因

新闻传播诞生的根源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在《与恶》中,它一开始就把一桩“无差别杀人案”抛了出来,各路媒体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披露。但这种报道仅限于对事实的简单陈述,至于深层的原因,比如嫌疑人李晓明为什么在电影院向无辜学生开枪,酿成9死21伤的惨剧,动机是什么,这种动机的根源在哪里?由于事件的调查尚在进行,人们还无从知晓。但没有调查结果的新闻事件并不影响人们对其进行评判。报道发出后在互联网平台上迅速发酵,朝着极端化的方向发展,我们看到公众事件传播中的社会负效应开始显现。

(一)“无死角”传播对个人隐私的暴露与侵犯

互联网时代没有秘密,尤其是公众人物。一起公共事件发生后,原本寂寂无名的当事人会突然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而从普通人到公众人物,在舆论场中都会经历两次传播过程。第一次是“媒体—公众”,即媒体报道事件,公众获取新闻。第二次是“公众—公众”,即互联网平台上的“人人传播”,包括媒体网站上人们对新闻的围观、点评,也包括社交平台上人们的发帖、互动等,形成一种“参与式新闻”,这是新媒体时代传播的趋势之一(这两次传播的顺序并不是绝对的,有时也交叉进行)。[1]这两次传播的实质显然不同,第一次侧重于事实的传播,第二次侧重于情绪的表达。如果说第一次传播过程尚有媒体把关人对新闻的客观性、倾向性进行把控,那么第二次传播则更多是夹杂着多种声音的群体情绪的宣泄,是缺少理性且极易失控的。在《与恶》中,李晓明被抓后,事件迅速地经历了两次传播。在第一次传播中,电视媒体对案件进行曝光,其家人成为风暴的中心。尽管他的父母下跪谢罪,李母恳求舆论放过家人,喊出了“全天下没有一个爸爸妈妈想要花20年时间去养一个杀人犯”的椎心之言,但他们依然遭到了其作秀的质疑。在第二次传播中,李晓明家人的身份、职业、居住地址遭到人肉搜索和“无死角式”的曝光,他们的住处遭到了破坏,人身安全毫无保障,只好躲到乡下,隐姓埋名,苟且偷生。很显然他们也是这一事件的受害者,但却很难得到受众的同情。在这个过程中,“善”与“恶”的界限是模糊的,媒体和公众以“正义”为出发点针对李晓明亲人的伤害,某种程度上说,和李晓明的“无差别杀人”一样,也是一种“恶”。

(二)热衷表象的传播方式加重社会心理弊病

一桩公共事件的发生看似偶然,实则“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媒体的职责本该如剥洋葱般,拨开层层迷雾,探求真正的事实和原因。但在《与恶》中可以看到,面对“李晓明无差别杀人”这样一桩极端案件,媒体和公众一样,是要求尽快出审判结果的做法,对探寻杀人案背后的原因缺乏驱动力。这里面有两个原因:一是媒体的生存依赖于来自大众的收视率和点击率,对大众意见的屈从是惯常之举,也是无奈之举;二是探求真相的成本高、过程艰难,且未必有结果,而直接关注表面,迎合大众意见,则成本低、风险小、见效快。但这种热衷于表象、忽视深层动因的传播方式实际上会带来多重危害:首先,会加重社会的浮躁心理,使人们满足于表象,浅了解、浅阅读、浅思考,对制度、心理、伦理等深度问题懒于思考,更不会寻找路径去解决社会弊病,逐步形成一种“冲动性、情绪性、盲动性相交织的病态社会心理”。[2]其次会加重人们的类型化思维。热衷表象的传播使人们习惯于按照以往的经验快速地盖棺定论。在“浅思考”模式中,“刻板印象”的效能会发挥到最大化,形成“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类型化思维,导致群体意识朝着简单化、程式化的方向发展。最后,热衷表象的传播不能对类似事件起到有效的预防。《与恶》中《先驱报》执行长刘昭国说:“解决伤害最好的办法是善后和预防。”但剧中案件发生后,媒体和公众眼里的李晓明被“妖魔化”,人人欲惩之而后快。这种对深层动因的忽视导致人们无法找到预防之策,即便是凶手受到惩处,也难以保证今后不会有类似的悲剧发生,换言之,社会的伤痛还可能继续。

(三)形成舆论霸权,改变事件议程

一起公共事件发生后,人们会通过各种渠道对事件进行传播、议论、评判。在互联网技术诞生之前,人们只能通过口口相传或者传统媒体有限的互动来表达自己的观点,舆论相比之下是延缓的、表达不畅的。互联网时代,技术的发展为公众发表言论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一起公共事件发生后,网络平台上往往会快速形成一个舆论场,互动频繁,表达激烈,各种意见杂糅。这是因为公共事件势必牵涉公共利益,而互联网正是表达利益诉求的最佳平台。按照布尔迪厄的场域理论,“有多少种利益就有多少个场域,利益使不同阶层的人们聚集在一起,团结协作或是批判争斗”。[3]但有的公共事件中,群体数量是极少的,比如《与恶》中,李晓明杀人案致9死21伤,触犯的是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此时社会公众是站在同一战线的,舆论出现“一边倒”的现象。但绝对统一的言论并不代表绝对的正义。相反,“群体精神统一”是舆论走偏、失控的温床。“群体心理学”研究鼻祖居斯塔夫·勒庞认为,在群体中,个人的智力差异削弱了,个性也消失了,呈现出一种“集体无意识”。群体的感情是冲动易怒的,易受暗示,多变而轻信。尤其是群体无名无姓,可以不负责任并恣意妄为。[4]这种观点虽然诞生于一百多年以前(《乌合之众——群体心理研究》首次出版于1895年),但却惊人地预言了今天的互联网现实。在《与恶》中我们看到,舆论对李晓明口诛笔伐,充斥着“人渣”“恶魔”等词语,同时把这种敌意转移到为李晓明辩护的律师王赦身上,在直播镜头前对其泼粪侮辱。在这里,网民以“正义”为名形成了舆论霸权,无理性的言论狂欢战胜了个体的理性思考,少数人的权利被践踏并被视为理所当然,最终李晓明在尚未履行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被匆匆处决,失去了吐露犯罪动机的最后机会。

二、避免公共事件传播出现社会负效应的对策建议

(一)新闻的诞生:在伦理的框架下有所言,有所不言

公共事件传播的源頭是新闻,即便是一部分消息起源于自媒体用户,但传统主流媒体依然是最权威的信息传播平台。因此,它们在报道时如何进行新闻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当一起公共事件发生时,媒体要做的不应是急于发声,抢占收视率或者流量,而是应最大限度地洞悉事件全貌,而后作出考量:信息的传播是否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局面,是否会给某个体或群体带来伤害,这种伤害的破坏力有多大,是暂时的利益损失,还是永久的心灵创伤?在得出清晰结论的基础上,媒体再去决定新闻需不需要曝光,以及如何曝光。实际上,从伦理的角度出发,新闻的重点不是“说什么”,而是“不说什么”。作为舆论风暴的“主战场”,网络媒体更应该“切实加强网络舆论传播内容管理,完善内容审核把关机制,搞好分析研判,及时有针对性地清理网络谣言和各种有害信息”[5],有所言,有所不言。

(二)媒介的把关:摒弃“贴标签”的类型化思维

目前在新闻传播中存在着许多“标签”化的术语,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离不开把关人的过滤与筛选,而人类无一例外是依靠主观意识生存的,把关人头脑中的“刻板印象”会造成媒体对传播的事实和对象“贴标签”,划线站队,此乃原因之一;长期从事媒体职业的惰性和部分媒体报道能力的低下,导致一些媒体人习惯于以简单总结来遮盖现实的芜杂,此乃原因之二;部分媒体为了扩大影响、追求商业利益,不惜夸大其词,过度延伸,变成“标题党”,此乃原因之三。无论动机如何,“贴标签”的类型化思维都会严重破坏新闻的客观性,“不仅对于他人是一种道德伤害,对于社会更是加深了不同群体之间的误解和裂痕,造成社会情绪对立”。[6]因此媒体必须摒弃狭隘的个人经验主义、金钱至上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人文情怀对报道的事实进行质疑、求证、传播,尽其所能地做到更全面、更客观,就像《与恶》中“品味新闻台”执行副总裁宋乔安和编辑李大芝所说的那样:“新闻是否能让人看到世界的全貌?”“不行,但这是编辑要努力做的。”打破贴标签的类型化思维,展现真实而个性丰富的世界,这也是媒体重获公信力的必由之路。

(三)舆论的疏导:与互联网意见领袖合作

如果将逻辑进行倒推就会发现,公共事件能够形成社会负效应,首先要满足互联网及自媒体平台上无理性声音和负面情绪已经达到某一个浓度的要求,那么阻止其发生,就要在这一浓度形成之前,对舆论进行引导和分流。众所周知,因为传播习俗的影响,我国的传播领域现在具有“官方”和“民间”两个话语体系,而公共事件的传播不仅需要官方话语体系的“匡正厘清”,更重要的恐怕还在于民间话语体系的疏散和引领。在这方面可以与互联网意见领袖积极合作。与部分学者提出的互联网意见领袖要具备“知晓度”“传播力和影响力”“公信力”相比,[7]笔者更倾向于互联网意见领袖应具备“公知”的一些条件:具有学术背景和专业素质的知识者;对社会进言并参与公共事务的行动者;具有批判精神和道义担当的理想者。[8]——此外,再加上一条:熟悉互联网舆情机制和话语体系,精于网络沟通。如此,在公共事件发生、网络舆情一触即发之时,与互联网意见领袖合作,及时发帖发声,释放出理性的声音,逐步引导人们客观地看待,换位思考,合理表达,避免舆论霸权的形成,以求公共事件的发展轨道不发生偏离。

(四)素养的提升:提高公众媒介素养

尽管勒庞在《乌合之众——群体心理研究》中认为,群体心理一旦形成就会步入无理性的深渊,但是,由于普法教育的推行,道德与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中国互联网30多年发展的实践体会,我们还应积极地看到,互联网受众的媒介素养是有明显提升的,对信息的甄别判断,对情绪的管理,对法律边界的明晰,已经具有相当的经验。当然,公共事件发生时,公众容易因为利益或者道德受到挑战而产生恐慌,这就对公众的媒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预防公共事件产生社会负效应,还需筑牢根基,进一步提高公众的媒介素养,提升自律意识。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件能够有理有据、合理维权,与己无关的事件能够减少“吃瓜”与“围观”,避免对事件利益群体造成刺激。

(五)机构的干预:借用外力维护新闻伦理

对于新闻伦理的维护而言,最重要的是自律,内在的动力要高过外在的强制力,但伦理的维护也离不开他律。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利益的分化,阶层的调整,推动社会矛盾朝着多极化、复杂化方向发展,加强伦理监管已迫在眉睫。

三、结语

现实题材剧是真实生活中“痛点”的一次集中反映。观众对《与恶》打出的高评分,印证了人们对于媒体报道立场、互联网传播乱象和舆论暴力等问题的不满和反思。作为一个网民数量达到8.54亿(截至2019年6月)的国家,纠正传播领域的伦理失范问题迫在眉睫,而公共事件发生时互联网面临的高风险,更是具有让社会滑向舆论深渊的危险。解决这些问题,既亟待专门的监管机构设置作为保障,也需要媒体人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更为审慎地报道新闻。同时,“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每一个自媒体用户也应站在“善”与“恶”的立场上,用更加负责任的态度发言发声,毕竟,网络是虚拟的,但导致的社会负效应却是真实的伤痛。拒绝舆论暴力,维护互联网生态环境的天朗气清、自由畅达,这也是网民应尽之责。

参考文献:

[1]段鹏.传播学基础:历史、框架与外延[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3:113.

[2]朱力.认清社会浮躁特性 培养健康社会心态[EB/OL].http://theory.rmlt.com.cn/2014/0904/315414.shtml.

[3]袁慧侠.网络新闻跟帖评论及规制管理模式研究[J].新闻爱好者,2019(10):33.

[4]居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群体心理研究[M].杭州:浙江文艺出版社,2015:15-25.

[5]王俊杰.网络媒体舆论传播负效应及其治理[J].新闻爱好者,2019(7):87.

[6]富二代、凤凰男、直男癌网络污名化标签伤害了谁[EB/OL].https://www.shobserver.com/news/detail?id=13232.

[7]周晶晶.网络意见领袖的分类、形成与反思[J].今传媒,2019(5):43-44.

[8]公知. 360百科[EB/OL].https://baike.so.com/doc/1239752-1311213.html.

(作者单位:河南广播电视台发展规划部)

编校:张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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