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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办离婚手续,分割房产协议是否生效

2020-04-15

伴侣 2020年3期
关键词:名下生效财产

问:

我与妻子结婚已近十年,因为我交际甚广等原因,夫妻之间一直存在矛盾。上个月,我与妻子发生激烈争吵后,双方决定离婚,当晚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我们双方名下两套房屋各自一套,其他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在签署离婚协议后的一个星期内,我们办理了各自的房屋产权证,分开居住,但此后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不久前,我和一位女性朋友在咖啡馆小聚,妻子得知后就不依不饶,说我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给她造成了伤害,要求改变原来的房屋分割方案,让我净身出户,而且还扬言,若不答应她的条件,就要去法院起诉离婚并重新分割财产。我认为房屋已经分割完毕,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请问,她起诉离婚可以要求重新分割房屋吗?

答:

你妻子诉请离婚并要求重新分割房屋,其依据不在于你有无过错,而是你们的财产分割协议尚未生效。依据合同法的原理,夫妻双方离婚前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即以登记离婚为前提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是说,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之前签署的有关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在對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不受该协议的约束。

你与妻子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典型的附条件生效的协议。虽然你们已经将房屋登记在个人的名下,但你们没有离婚,犹如共同财产的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妻子可以到法院诉讼离婚,并要求重新分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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