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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疫迟还贷款不入罪”合情合法

2020-04-14李英锋

文萃报·周二版 2020年13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合法权益复产

李英锋

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均属于金融犯罪案件。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准确把握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对于因疫情影响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归还贷款的企业,不规避还款义务,也未占有挥霍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检的这一意见,既给各级司法部门办理疫情期间以及后疫情期间的涉企金融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指导,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迟还贷款问题的企业的紧张和焦虑情绪,相当于给企业吃了一颗司法定心丸。在当前社会各界共担责任、携手克难、加速复工复产的大背景下,最高检为因疫情影响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归还贷款的企业,从司法层面释压减负,能够有效避免盲目入罪、模糊入罪、扩大入罪、错误入罪、刑民混淆等问题,可以减少企业的违法风险点,有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为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应对困境的韧劲,有助于经济社会秩序的恢复。

实际上,大多数因疫情等客观困难无法及时归还贷款的企业,所引发的都是贷款合同纠纷,都在民事范畴内,都只需向金融机构承担违约责任,也即民事责任。而为了给企业纾困,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在前段时间已经联合下发通知,确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对贷款纠纷谨慎使用刑事手段,谨慎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是依法办案、保护企业尤其是中小微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治要求,是捍卫司法公平正义的应然义务,是近年来日渐强烈的司法共识。当此之时,“企业因疫遲还贷款不入罪”释放了更多暖意,具有更多特殊意义。

(摘自《北京青年报》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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